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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判決

歷史上劃時代的判決 (Landmark Decisions)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裁決一經作出,喬治·海斯(左)、瑟古德·馬歇爾(中)、詹姆斯·納布裏特(右)三位律師在最高法院前聯手慶祝勝利。(© AP Images)


(選自:美國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美國國務院電子期刊2005年4月
本文收集些美國歷史上具有影響力的法院判決之摘要。
英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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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奎克 沃克控訴撒尼爾 詹尼森案的判決理由(1783) (Opinion in the Case of Quock Walker vs. Nathaniel Jennison) (選自:美國歷史文獻選集)
獨立戰爭結束兩年後的一七八三年,麻薩諸塞州的一個法庭審理了一宗並不嚴重的毆打案件,該案件後來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被指控毆打沃克的詹尼森為自己的行動辯護,說沃克是他的奴隸。首席大法官庫欣的判決理由標誌著美國新思潮的影響,它有效地終止了麻薩諸塞州的奴隸制度。該案是這個新興國家提倡和發揚自由過程中的一項重大事件,這個過程--就廢除奴隸制度而言--一直延續到南北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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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 in the Case of Quock Walker VS. Nathaniel Jennison External Link
http://usinfo.org/PUBS/LivingDoc_e/quock.htm


1803年馬伯瑞訴麥迪森案 (Marbury v. Madison, 1803)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一名被任命的法官威廉馬伯瑞(William Marbury) 控告國務卿詹姆斯麥迪森(James Madison),以強迫他交出治安法官的任命狀。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在本案的決定一直被認為是一項司法傑作。他宣稱麥迪森應該交出任命狀給馬伯瑞,但接著又認為1789年司法條例其中一項給予最高法院權力發佈命令狀,超越了憲法第3條賦予法院的權力,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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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bury v. Madison, 1803 External Link


1819年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1816年,國會創立了第二個美國銀行(BUS),並快速在全美開設分行。許多地方與州要求立法機關限制美國銀行的運作。馬里蘭州擬對銀行徵稅,而美國銀行巴爾的摩分行出納員詹姆斯麥卡洛克(James McCulloch)拒絕交稅,問題延伸至法庭。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不止認可銀行的合憲性,也贊成憲法對聯邦政府權力之廣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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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External Link


德雷德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史考特生為奴隸,被主人帶到路易斯安那州的自由土地。他的主人去世之後,史考特為了自身自由而提出控訴,理由是既然奴隸制度在自由領土中是不合法的,那麽他便是自由人,而且“一次自由,終身自由”。法院裁定身為奴隸的史考特不能使用自由公民在聯邦法院提告的特權,因為國會並沒有禁止公民將財產例如奴隸帶到任何美國的領土。奴隸只不過財產,絕對不可能成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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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External Link


益和訴霍普金斯案 (Yick Wo v. Hopkins, 1886)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一項三藩市命令,木造建築築內的洗衣店未經監察委員會(Board of Supervisors)同意不得營業。在當時,該城95%的洗衣店位於木造建築內,而其中三分之二的店主是中國人。益和是中國移民在城裏經營洗衣店多年,被拒發許可。當他持續營業時, 他被補並遭起訴。最高法院撤銷控訴,不是因為命令特別對中國人有種族歧視,而是因為它被以一種不公平待遇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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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ck Wo v. Hopkins, 1886 External Link


布萊偉訴伊利諾州案 (Bradwell v. Illinois, 1873)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布萊偉女士按州法申請加入伊利諾州律師協會為會員。只因為是女性她被拒絕了。她訴請最高法院裁決保護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賦予的權利。最高法院否決了她的訴求,認為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包括執行業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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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well v. Illinois, 1873 External Link


「普萊西對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案 (1896)  (選自:美國的故事—回到過去)
西元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審理「普萊西控告弗格森」一案,控訴內容是在爭論火車等設施中實施的「隔離但平等」這種政策是否合乎憲法。其中一名叫做約翰 馬歇爾 哈藍(John Marshell Harlan)的法官並不同意州政府這種政策,並且主張將黑人與白人在公共場合隔離的作法是不平等的。


對布朗控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的判決理由 (1896) (Opinion in the Case of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選自:
美國歷史文獻選集)

厄爾.沃倫 
首席大法官 厄爾.沃倫 (Earl Warren)

 


幾個黑人家長--其中包括堪薩斯州托皮卡的奧利弗 布朗夫婦 --提出訴訟,要求當地學校當局允許他們的孩子在專為白人開辦的學校上學。首席大法官厄爾 沃倫在一九五四年就該案所作的裁決突破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為後來幾十年在種族平等問題上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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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 in the Case of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xternal Link
http://usinfo.org/PUBS/LivingDoc_e/earlwarren.htm


穆勒訴俄勒岡州案 (Muller v. Oregon, 1908)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穆勒是一家洗衣店的負責人,他規定店內的婦女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違反了俄勒岡州的法律被罰10元。穆勒向俄勒岡州最高法院及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維持俄勒岡州的法律規定。保障婦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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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ler v. Oregon, 1908 External Link


惠特妮訴加州案 (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安妮塔惠特妮(Anita Whitney)涉嫌幫助建立共產主義勞動黨,而違反1919年州的犯罪工聯主義法,州控告的該党致力於教導以暴力推翻政府。惠特妮聲稱讓党成為暴力工具並非她與其他組織成員的意圖。法庭以7比2的票數贊成判決,法官宣稱州有權處罰“以對大眾福祉有害的、試圖煽動犯罪、擾亂公共安全或危及組織政府基礎並有被推翻的危險之言論”而濫用言論權。換句話說,如果話語中帶有“有害意圖”,他們可以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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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External Link


尼爾訴明尼蘇達案 (Near v. Minnesota, 1931)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明尼蘇達州曾准許將任何“惡意、造謠重傷或譭謗性的”出版品視為妨害行為而禁止出版。此法是針對《星期六新聞報》 (Saturday Press),這是一份明尼阿波里斯市的小報,利用謠言揭發一些政治與商業人物的不堪行為。州法庭樂於“禁止”該報,該報因而上訴美國最高法院,聲明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已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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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r v. Minnesota, 1931 External Link


西維吉尼亞教育局訴巴尼特案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沃爾特巴內特(Walter Barnette)將案子告到當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因為他的兩個女兒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向國旗致敬,都被學校開除了。由3位法官組成的法官判定拒絕向國旗致敬的行為合法,原告勝訴,公開挑戰西佛吉尼亞州國旗致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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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 External Link


是松訴美國政府案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當日本對珍珠港發動攻擊時,對來自亞州移民的偏見,一直存在於西岸。羅斯福總統授權作戰部長(Secretary of War)以指定「軍事地區」為名,驅逐當地居民。日裔美國人屈從命令撤到內陸的再安置中心。其中有十一萬男人、女人與孩子被送到基本上如獄營的地方,構成國家史上,聯邦政府對個人權利最嚴重的侵犯。整個作業的進行,建立在一個具種族岐視的假設,視任何有日本血統者都是背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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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External Link


楊斯頓鋼鐵公司總統許可權案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952)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1952年4月,杜魯門(Truman)總統命令收控國內的鋼鐵工廠,認為工會罷工行動會影響對韓作戰及傷害國家利益。他選擇不向國會要求特別立法。相反的,他選擇以其在緊急戰爭權力下的三軍總司令身份,取得這些公司的控制權。鋼鐵公司並不否認政府於緊急時期可以接手其財產。但即使在戰爭中,總統不可做出在其憲法賦予之權力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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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952 External Link


世紀之案 (The Case of the Century) (選自 爭取人人法律平等:瑟古德 馬歇爾的輝煌業績《美國國務院出版品》
 
馬歇爾大法官攝於宣誓就
職後, 1967. (© AP Images)

由於馬歇爾和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基金的努力,聯邦法院裁決"隔離但平等"的學校必須確實平等。這是一個名副其實的成就,但它仍不足以成為推動全面變革的最佳手段,尚有許多地方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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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伯訴亞倫案 (Cooper v. Aaron, 1958)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庫伯訴亞倫案訴求廢除種族隔離政策,該案起因於阿肯色州的一場混亂。阿肯色州聲稱一州的州長如同最高法院一樣有權解釋憲法。最高法院不只重申布朗案的裁決,表示種族隔離是違憲的。裁決中,最高法院重申作為憲法最終闡釋者的權威,並提醒阿肯色州,解釋憲法是最高法院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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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 v. Aaron, 1958 External Link


恩格爾訴維塔萊案 (Engel v. Vitale, 1962)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州規定與支持在學校的禱告,無論多麽無害,還是與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設立宗教的宗旨與規定相抵觸。如法官布萊克提出,任何定義的禱告構成了宗教活動,而州政府建立禱告違反了禁止設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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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el v. Vitale, 1962 External Link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 (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被告於佛羅里達州立法院被指控破壞進入撞球場並意圖犯下不端之行。此等罪行於佛羅里達法律下是輕罪。被告沒錢聘請律師,請求法院為他指派法律顧問。雖然憲法第六條修正案(Sixth Amedment)保證有諮詢顧問的權利,卻並沒有提到為貧民提供律師。19世紀時,聯邦政府開始於重案時實際指派律師給被告,而一些州政府於20世紀時,亦於輕微案件時提供貧民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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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External Link


雷諾茲對辛氏案 (Reynolds v. Sims, 1964)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在1964年的選區重劃案,聯邦最高法院正式確立了“一人一票”原則。沃倫首席大法官(C.J. Warren)的法院意見指出:不論種族、性別、經濟地位或州內的居住地點,同樣人數的人民必須獲得同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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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ynolds v. Sims, 1964 External Link


《紐約時報》公司訴美國案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1971)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1967年,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Robert S. McNamara)下令對美國如何參與越戰的過程進行一次徹底的評估。一個36人的研究小組花費一年以上時間編輯這份報告,共達到了47冊之多,其中約4千頁文獻證據以及3百頁分析。國防部前經濟學者丹尼爾埃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對看清戰爭的真相,他因而複製了報告中的主要部分,並將之交給媒體。1971年6月13日,《紐約時報》開始公開報告,尼克森(Nixon)政府立即試圖停止進一步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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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1971 External Link


美國訴尼克森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水門事件發生後,當獲知總統曾於橢圓形辦公室秘密錄下對談時,檢察官發了一張傳票以獲取他相信對犯罪調查相關的錄音帶。尼克森總統以行政特權申請對傳票的撤銷。當地方法院拒絕該申請,總統提出上訴,該案迅速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院裁定憲法具最終裁判權。白宮遵從裁決於1974年8月5日,發佈了64卷錄音帶,包括對白宮於水門案的掩飾相關特別具殺害性的錄音。三天後尼克森宣佈他將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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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 External Link


加州大學董事訴貝基案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1978) (選自: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法院面對的是配額制度問題。這個配額制度,規定在州立醫學院100個新生錄取名額中,有16個留給少數族群的申請人。法官裁定,一切種族分類,無論涉及的是哪個種族,都必須受到嚴格的司法審核﹔無論多麽有力的理由, 都不能成為實行單純基於種族因素的錄取政策的根據。但是,鮑威爾和另外四位法官同時表示,一個州對學生身份多元化的關注,足以構成在錄取決定過程中將種族與其他因素一併考慮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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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1978 External Link


回顧近來受關注的美國言論自由案(2001)  (選自:美國之音中文網─法律視窗)
1999年,薩克斯教授代表自己的兩個念高中的孩子,把當地學區告上了聯邦地區法院。他提出,當地學區通過的反騷擾政策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但是,聯邦地區法院卻做出有利於當地學區的判決。判決說,當地學區公立高中有權實施保護學生不受騷擾的政策,其中也包括不受他人冒犯性言語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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