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近來受關注的美國言論自由案



Dec 4, 2005
 
 

今天的法律窗口節目中,我們要介紹2001年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的一起涉及言論自由權的案子。這起案子近來引起美國輿論的關注,因為當時斷案法官之一就是布希總統不久前提名但還有待參議院確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塞謬爾.阿利多。

阿利多被提名後,各種利益團體及個人試圖通過他過去15年擔任法官期間的判案,來揣測他的政治觀點以及今後他在很多關鍵問題上可能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決。

接下來,我就向各位介紹阿利多在賓西法尼亞州擔任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期間審理的這起案子。

*案件背景*

1999年8月,賓西法尼亞州立院校地區公立學校為了給學生們提供一個安全、穩定並且能夠受到良好教育的學校環境,通過了一項反騷擾政策。這項政策把騷擾定義為「根據他人實際的或被認為的種族、宗教、膚色、國籍、性別、性傾向、殘疾或其他特徵而採取的口頭或身體行為,而且這一行為的目的或後果嚴重影響了學生的學習表現或者製造了一個讓人感到恐嚇、敵視或無禮的環境」。

這個政策還列舉了一些實例,例如因為上述原因而採取冒犯、詆毀、或輕視他人的任何不受歡迎的口頭、書面或身體行為,具體說就是:說貶低他人的話、取笑他人、言語和行動有辱他人人格、中傷、戲弄、罵髒話、亂塗亂畫、含沙射影、打手勢、身體接觸、尾隨他人、威嚇、欺侮、勒索、以及展示或散佈書面材料或圖片等等。

 

原告薩克斯教授

這個政策出臺後,當地兩名高中生的父親、賓西法尼亞州立大學教授戴維.薩克斯把當地學區告上了聯邦法庭。也許有人會問,這個政策從字面上看在各個方面都保護了學生的利益。它不是一項很好的政策嗎?為什麼還會有人到法庭上對它提出挑戰呢?

據薩克斯介紹,當地學區不僅通過反騷擾法,還聘請一名同性戀者到他孩子就讀的學校介紹和宣傳同性戀方面的知識,以促進學生之間的相互寬容,但卻沒有請持相反觀點的人去。

薩克斯指出,根據憲法,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觀點的權利,當地學區的反騷擾政策覆蓋面太廣,使許多本來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都受到禁止。他擔心,一旦他的孩子在學校公開表達自己的宗教觀點,根據當地學區的反騷擾政策,他們就可能會受到校方的處罰。

薩克斯說:「當地學區通過的這項政策說,如果你說話的內容或觀點讓他人無法接受,那麼你就有可能觸犯校規並受到校方的懲罰。我認為,在美國,我們對那些有自己觀點而且直言不諱的人應該給予保護。我們希望教育我們的孩子們要敢於發表自己的觀點。

「但是,在這個案子中,當地學區通過的這項政策卻說,在公立學校,某些議題和某些觀點,孩子們是不能談論的。如果你的談話讓他人感到不舒服或不自在,那麼你就有可能違反了有關規定。」

薩克斯說,1999年夏天,他和當地學區聯繫,以該政策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為由,建議不要採取這一政策。但是對方沒有採納他的意見,並且在1999年8月投票通過了這一政策。之後,薩克斯便在非盈利基督教組織「美國家庭協會」的資助下,把當地學區告上了聯邦法院。

*案子雙方立場針鋒相對*

1999年,薩克斯教授代表自己的兩個念高中的孩子,把當地學區告上了聯邦地區法院。他提出,當地學區通過的反騷擾政策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但是,聯邦地區法院卻做出有利於當地學區的判決。判決說,當地學區公立高中有權實施保護學生不受騷擾的政策,其中也包括不受他人冒犯性言語的騷擾。

薩克斯不服,繼續訴諸位於賓西法尼亞州費城市的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他談了置身於法庭的感受。他說:

「費城是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的發源地。我所在的法庭離起草這些歷史文獻的建築物不到一百米遠。我彷彿置身於歷史之中,感到華盛頓、傑佛遜、亞當斯和弗蘭克林這些偉大的開國先驅們就在這裡。我和其他人一樣,為了自己作為美國公民的權利,在法庭上據理力爭。」

當時,負責審理薩克斯一案的有三名聯邦法官,其中一位就是阿利多法官。薩克斯的律師布朗談了對阿利多法官的印象。他說:

「阿利多在法庭上莊重得體。他不是一個沉默不語的人。他提出問題,參與訴訟過程。對於應該知道的案情,他瞭如指掌,但又絲毫沒有不耐煩的樣子。他對辯論雙方的觀點都很尊重。你可以看出,他是經過仔細思考的。他提出的問題恰如其分,而且讓辯論雙方都有提出自己觀點的機會,聽審後又很快對案子做出判決。」

為賓西法尼亞州立院校地區公立學校一方辯護的孔西利奧律師介紹了被告在法庭上的觀點。他說,當地學區制定的反騷擾政策,其初衷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可能地保護學生們不受學生之間不良言行的侵擾。孔西利奧律師說:

「我們提出的觀點是,當地學區的教育局長在制定這個反騷擾政策時,很大程度上參考了不同的政府部門,例如民權辦公室、案例法以及聯邦和州有關的反歧視法。我們辯護說,政策的實施要考慮到這一案件的特定事實。那就是這個案子所涉及的是年齡在4歲到19歲之間的孩子。

「我們當時覺得這項政策可以通過憲法的審查。這個案子是針對政策本身而提出的,而不是因為發生了某個學生受到了其他學生騷擾的任何特定事件而提出的。」

原告薩克斯的辯護律師,現任堪薩斯州副司法部長的布朗說,雖然當地學區制定的言行準則是個人應努力實現的美好目標,但如果政府採取懲罰性手段迫使學生們只講好聽的話,而不講引起爭議的話,這種做法構成了言論審查。布朗說:

「當地學區制定的言行準則說你只能說好聽的話,而不能說惹人不高興的話。這也包括政治或宗教性言論。但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人們表達自己觀 點和信仰宗教的自由。美國法庭在一系列判決中也指出,即使你信仰的宗教讓人不舒服,或表達的言論惹惱了他人,只要你沒有觸犯刑法,也沒有違反有關誹謗或中傷的規定,你就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上面我們談到,在這個案子中,原告薩克斯提出,當地學區制定的反騷擾法雖然動機是為了給孩子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例如制定一些不準學生之間互相騷擾、欺負或攻擊的言行。但是,這個政策侵犯了憲法給予人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當地學區辯解說,他們有義務確保學生在進入學校後不受任何不良言行的騷擾。

這個案子打到聯邦地區法院時,薩克斯敗訴。但是,薩克斯不服,繼續上訴。

*上訴法院:反騷擾過份,侵犯言論自由*

2001年2月,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做出一致判決說,當地學區的政策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因它涉及的範圍太廣,甚至連基於穿著、長相、社會技能、同齡人、智力、教育計劃、興趣或價值觀而說的讓人不安的言論都被禁止。

 

資深學者海因斯

維吉尼亞州「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心」的資深學者海因斯分析了法庭的判決。他說:「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阿利多法官在代表法庭所寫的判決書中指出,當地學區的反騷擾政策太過份,把本應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都加以禁止。」

海因斯進一步指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護人們自由發表自己觀點的權利。雖然一些人的宗教或者其他觀點可能會冒犯他人,但是這種言論是受到美國憲法保護的。

*雙方律師反應*

賓西法尼亞州立院校地區公立學校的辯護律師孔西利奧說,雖然他們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但是反騷擾政策中的大部份條款都得到了維護,只有極少一部份被修正。他認為,總的來說,判決是公正的。他說:

「案子判決後,我所代表的學區只需對這一政策做出稍微的修改,以使它能夠符合憲法的要求。我認為,這個案子為學校的行政人員以及政策的制定者提供了很好的指導方針,從而使他們可以分辨清什麼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什麼是不受其保護的騷擾性言論。」

原告薩克斯的代理律師布朗談了對判決的看法。他說:

「我認為,很多法律都是從一個極端搖擺到另一個極端。我們要儘量使它處於中間位置。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校方對學生們的言論施加了越來越多的限制,以致於法律搖擺到一個極端,連政府也主動捲入限制學生的言論中來。它規定說,有些話學生們不能講,因為這會冒犯其他人。

「但是,當全美各個報紙看到阿利多法官的判決書後,搖擺不定的狀態就此停止。阿利多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政府的做法太過份,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許它這麼做,因此要把搖擺得過了頭的政策帶回到中間位置上來。」

*判決的影響和意義*

2001年,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做出有利於薩克斯的判決,指出賓西法尼亞州立院校地區公立學校制定的反騷擾政策違憲。雖然這個判決只適用於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管轄的賓西法尼亞、新澤西、特拉華等州以及美屬維爾京群島,但是它對全美的公立學校,乃至大學的反騷擾政策都起到了震撼作用。

*阿利多力挺第一修正案*

「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心」的資深學者海因斯談了這個判決的重要性。他說:

「這個判決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向全美各個學區,乃至大學發出了一個信號。那就是,不要通過過份限制的言行準則,以致於連可能冒犯他人的言論都被禁止了。這不是一個有言論自由的社會的做法。一個社會中可能會有我們不喜歡聽到的聲音,但是我們必須學會在這樣的環境中生存。我們應該允許人們表達自己的觀點。

「另外,這個案子的判決書是由被提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的阿利多執筆的。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一旦得到參議院的確認,他將會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強有力的支援者。」

 

美國家庭協會顧問克蘭普頓

非盈利組織「美國家庭協會」法律和政策中心的首席法律顧問克蘭普頓分析判決的影響。他說:

「我認為,這場法律爭執的背景是,支援公立學校和公共場所同性戀活動的人士和堅信同性戀是罪惡行為的宗教人士之間的鬥爭日益激化。有些人希望與人分享他們的宗教信仰,並以宗教世界觀來表達自己的想法,而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只要和同性戀主張不一致並把同性戀視為一種罪都是不允許的,因為這是一種歧視性行為。這兩派之間針鋒相對。」

但是,原告薩克斯認為,這一案子涵蓋了廣義上的言論自由,而不僅僅限於有關同性戀的爭論。令他欣慰的是,作為一位普通公民,他有機會發表自己的觀點,並通過法律給社會帶來積極的改變。

他說,即使有法律,也不意味著法律就一定能夠得到實施或保護。每一位公民都必須繼續不斷地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下到普通公民,上到美國總統,人人都有義務確保法律得到維護。如果總統做錯了事,公民有義務讓他不要犯錯。

(法律窗口:公立學校的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in Public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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