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尼爾訴明尼蘇達案(Near v. Minnesota)背景介紹
BACKGROUNDER ON THE COURT OPINION ON THE NEAR V. MINNESOTA CASE
 

第一修正案不只保障言論自由,也明確保障新聞自由。現代新聞條款的法律理念以此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開始,在許多方面本案都重申過去霍姆斯、布萊克史東(Blackstone)與彌爾頓(Milton)之自由言論觀點,他們都曾抗議必須頒發執照給新聞的英國制度。

明尼蘇達州曾准許將任何「惡意、造謠重傷或譭謗性的」出版品視為妨害行為而禁止出版。此法是針對《星期六新聞報》 (Saturday Press),這是一份明尼阿波裡斯市的小報,利用謠言揭發一些政治與商業人物的不堪行為。州法庭樂於「禁止」該報,該報因而上訴美國最高法院,聲明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已被破壞。

此項裁決有兩個重點:第一,使得數年前開始的擴大權利法案至州與聯邦政府範圍的進程持續下去。雖然第一修正案提到「國會不得制訂法令…」,在一連串裁定中主張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合併」權利法案的條款並讓他們也適用於州。實際上,第一修正案現在載明「國會與任何州不得制訂法令…」。

第2,法庭所建立的新聞條款之宗旨在於讓政府無權不能先前審查;也就是政府不能審查新聞並禁止出版。這並不代表報紙無須為錯誤與譭謗的言論負責,但是這在法庭上仍需被證明。政府不能規定這些內容含有譭謗性文字因而禁止出版。

此項裁決與其說是創立新法令不如說是擴大與鞏固老一代的新聞自由觀念。首席大法官休斯稱許地引述布萊克史東的話,新聞自由「在於無須事先限製出版,也不在於免於出版時有關刑事事務之審查」。

For further reading: Fred W. Friendly, Minnesota Rag (1981); E. Greald, The Press and the Constitution, 1931-1947 (1948); Harry Kalven, Jr. A Worthy Tradition: Freedom of Speech in America (1988).


1931年尼爾訴明尼蘇達案 (NEAR V. MINNESOTA (1931))

大法官休斯遞交法庭意見書。

如果我們純粹撇開程序中的細節,法規的執行與效用基本上是公共權威可能將報紙或期刊老闆與出版者帶到法官面前,被控出版造謠中傷與譭謗性言論的物品—特別是該出版品內容指控公職官員怠忽職守—,除非老闆或出版者能夠或打算提出有力證據給法官證明指控為真,並且有良好出版動機以及正當的目標,其報紙或期刊被禁止,若進一步出版則視為蔑視以處罰之。這是審查制度的本質。

問題是,此種規定限製出版品的程序是否符合歷史上所認為與保障的新聞自由之概念。在決定憲法保障程度時,幾乎一般以來都考量到對於避免事先限製出版品的保證,是主要目標。英國的困境是對抗許可者的立法權,這造成了對新聞審查制度的放棄。被建立的自由因而被布萊克史東描述為:「新聞自由對於自由國家的特性是關鍵因素;但這在於不對出版品事先限制,並且不在於免於出版時有關刑事事務之審查。每個自由人無疑地有權向大眾提出他訴諸的觀念;若欲禁止,則是破壞新聞自由;但是如果出版品不當、惡意或非法,那麼出版者必須為自己的魯莽行為後果負責。」沒有人對布萊克史東的見解提出批評,因為免於對出版品的事先限制不曾被視為值得特別注意,但是主要是因為此種豁免權並不被視為徹底研究州與聯邦憲法保障的自由之概念…

如果每項限制都被認為必須禁止,免於事先限制的原則之目標以陳述的過於廣泛。這無疑是真的;甚至關於事先限制的保護也並非絕對無條件的。但是限制被認為只在特殊案例中,沒有人會只質疑政府可能避免在招募職員、運輸啟航日或軍隊的人數與地點上真正的阻礙。這些公共生活的監督可能被用來對抗暴力行為的煽動以及以武力推翻和平的政府…這些限制並不適用於此…

其限制的例外性讓歷史上被聯邦憲法考量與佔據的新聞自由之一般概念更為清楚,代表雖然主要不單免於先前限制或審查…公職人員的角色與行為一直都開放給新聞辯論與自由討論,在提供補償與處罰的譭謗法之下,他們發現控訴中錯誤指控的補償辦法,並非在限制報紙與期刊出版品的過程中。新聞自由可能為惡毒的醜聞來源提供者所濫用,這項事實並不會讓新聞在處理官員不當行為時必須受到事先限制。

論中的法規不能以出版商在強制令議題之前被允許證明出版物是真實、出版動機良善以及有正當目標的這個事實為正當理由。如果這種法規有效,立法機關也同樣被允許規定任何時候報紙出版商都能被帶到法庭或甚至一名行政官員之前(憲法的保護可能被認為僅僅依賴程序細節),並要求提出其出版事實、意圖出版之物與動機的證據,某則必須被禁止。如果能這麼做,立法機關便提供一項機制以決定正當目標與限製出版的完整自行斟酌權之使用。這將指是完整審查制度的第一步。我們認為法規只要准許此項行為的程序,便是違反第14修正案所保障的新聞自由。


Source: 283 U.S. 697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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