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紐約時報》公司訴美國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法庭意見背景介紹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T OPINION ON THE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CASE
 

在民主社會中,自由媒體與政府間必定存在著緊張關係,即政府要求應該作為機密的事件以及記者認為大眾應該知道的事件,而這之間的衝突以「五角大廈文件案」(Pentagon Papers)最為著名。

1967年,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Robert S. McNamara)下令對美國如何參與越戰的過程進行一次徹底的評估。一個36人的研究小組花費一年以上時間編輯這份報告,共達到了47冊之多,其中約4千頁文獻證據以及3百頁分析。國防部前經濟學者丹尼爾埃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對看清戰爭的真相,他因而複製了報告中的主要部分,並將之交給媒體。1971年6月13日,《紐約時報》開始公開報告,尼克森(Nixon)政府立即試圖停止進一步的出版。

在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中,大法官休斯提到違反事先審查的規定不能運用在某些案件中。休斯宣稱,沒有人會質疑「政府可能避免在招募職員、運輸啟航日或軍隊的人數與地點上真正的阻礙」。法務部利用這項理論,保留對《紐約時報》的一項臨時禁止令。《華盛頓郵報》接著出版,當政府對該報提起訴訟時,《波士頓環球報》(Boston Globe)也開始出版。在一項罕見行動中,最高法院迅速執行一項上訴程序,並於6月26日審理口頭辯論,4天後的6月30日—《紐約時報》出版第一冊的17天後—法庭宣告其判決。

其速度明顯之快有一些原因,特別是政府與法庭雙方給予裁決此問題的必要性之重要性。裁決的迅速也至少部分說明了無法以大多數形成單一意見的原因。相反地,法庭宣佈一簡短的共同決議,其中提到政府在證明為何允許事先審查上一直有重大責任,而在本案,政府並沒有做到。各個法官因而開始公開他們對新聞自由的看法。

偷竊五角大廈文件並提供複製品給媒體的基本理由已向大眾告知埃爾斯伯格所指控的在越戰之間政府的兩面派以及說謊行為。根據此理論,人民有權知道政府的作為。前駐南越大使麥斯威爾泰勒(Maxwell Taylor)將軍在戰爭早期曾指責這個主意。他宣稱,公民的知權受限於「他所知到成為好公民的條件與履行職責,而不是…傷害政府並間接身害公民本身的秘密」。

一些法庭成員特別是法官波特史都華(Potter Stewart)堅信公民知的權利這個觀念,而史都華提出媒體作為人民代理人、為人民查出資訊並保留他們有權知道的事情之理論。並非所有的法庭成員都贊成這項媒體「職能性」理論,但是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其後評論作出評論,表示儘管投票分歧,法官們仍「意見一致」。在許多方面,這是真的。所有法官的確相信不能事先審查的基本宗旨,首先是在尼爾案中,並且由法官布萊克與道格拉斯的反對,他們立場堅決,反對政府對任何議題的任何審查制度,整個法庭同意政府不能審查媒體,不能規定事先審查制度,除了非常情況之外。
 

For further reading: Martin Shapiro, ed., The Pentagon Papers and the Courts ...(1972); Archibald Cox, The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1987); S. J. Ungar, The Paper and the Papers...(1972).


《紐約時報》公司訴美國案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法庭共同決議。

我們批准美國試圖禁止《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出版名為《美國對越南政策的歷史決策過程》(History of U.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n Viet Nam Policy)之機密研究文件的這些案件的移審令。

「任何言論的事先限制制度以承受對其憲法效力不利之嚴厲推定來到這個法庭」「…執行這種限制的正當性。」…《紐約時報》案中的地區法庭與《華盛頓郵報》案的地區法庭與上訴法庭支持政府沒有完成該責任。我們同意。

哥倫比亞巡迴區上訴法庭的判決因此獲得確認。第2巡迴區上訴法庭之命令被撤銷,而案件發回重審,並以指示作出確認地區法庭判決之判決。判決延期到1971年6月25日,在法庭休庭之前。命令將立即發佈。

予以下令。

法官布萊克連同道格拉斯意見一致。
我遵守此項觀點,即政府訴《華盛頓郵報》之案件必須被駁回,而對於《紐約時報》的禁止令,在案件上為首次上呈法庭時,在沒有口頭辯論情況下,就應被取消。我認為持續不斷對這些報紙實施禁止令是對第一修正案的公然、站不住腳且連續性的違反…依我的觀點,一些我的同業們顯然願意贊成新聞的出版有時必須遭到禁止,這是很不幸的,此舉會破壞第一修正案…只有自由且不受限的媒體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欺騙行為。發現總統有「根本權力」訴諸法庭讓新聞停止出版,這徹底破壞了第一修正案。「安全」一詞意思廣泛且模糊不清,其概括之意不該被用來取消體現於第一修正案刀基本法律…

法官道格拉斯連同布萊克意見一致。
依我看來,第一修正案不容政府限制媒體。此外,沒有法令限制媒體出版的題材,即《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試圖使用的…顯然國會能夠也的確識別出在間諜法案各項條文中的出版與傳播之不同。

因此政府擁有的任何權力必須來自其「根本權力」。進行戰爭之權便是「成功進行戰爭的權力」。但是戰爭權力源於宣佈戰爭,憲法第一條第8項賦予國會「宣佈戰爭」的權力,而非總統。總統被授與的戰爭權力毫不存在。因此我們不需決定國會可能擁有的戰爭權之程度效能為何。

揭發這些事情可能產生嚴重效應。但沒有批准媒體事先限制的基本理由…第一修正案的主導目的是禁止政府廣泛地壓制難堪的消息。關於我們對越戰的態度, 一直有廣泛的辯論在進行中。對公共議題的開放辯論與討論對國家健康非常重要。這些案件的延期已經生效一星期以上,造成了對第一修正案原則的藐視,如同在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中所解釋一樣。

法官布倫南意見一致。
這些案件從一開始所犯的錯誤便是准許任何種類的禁止令的聲請,間歇性或其他。政府在這些案件中的完整目標是企圖禁止「可能」「應該」或「也許」在許多方面所害國家利益的出版品。但是第一修正案許絕對容許不對取決於對可能發生之不幸結果的臆測與推斷的媒體進行事先的司法限制。的確,在我們案件中已指出有一種單一且極端狹隘等級的案件,其中第一修正案對於事先司法限制的禁止也許被藐視。到現在為止,我們的案件顯示這種案件可能當國家「在戰時」才會發生…其間,「沒有人會質疑政府可能避免在招募職員、運輸啟航日或軍隊的人數與地點上真正的阻礙。」…即使目前世界情勢被認為相當於戰時,或目前可用的裝備武器之力量能證明即使在太平盛世對於可能發動核子大屠殺之消息壓制的正當性,這些行為中,政府都不能提提出或甚至斷言來自或基於爭議中的題材支出版品將會導致該性質事件的發生…在政府已清楚瞭解該案前,第一修正案命令不得發佈禁止令。

法官史都華連同法官懷特(White)意見一致。
對於國防與國際事務的行政政策與權力可能在於有知識的公民們。為此,在這裡也許一個機警、明智且自由的媒體最符合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標。然而基本的是成功的國際外交行為與維持有效國防需要機密與保密。我認為在這兩難中只有一個答案,如果這是兩難的話。責任必須是權力所在。執行者必須擁有單獨職責去決定並保留對成功…行政權力的內部安全等級。這是行政者的憲法職責—從主權優先而非法律,因為法庭知道法律—透過保護對實施在國際關係與國防領域上之責任有所必要性的機密行政規定之譜即予執行。這並不是說國會與法庭沒有重要性,無疑地國會有權制訂具體與適當的刑法以保護政府財產並保留政府秘密…
但是眼前的案子,我們並沒有被要求理解具體推定或運用具體法令。反之,我們被要求執行一項功能,即憲法給予行政部門而非司法部門。非常簡單,我們被要求禁止行政部門堅持為了國家利益不得出版的兩家報紙的題材。我確信行政部門對於某些涉及的文件來說,行政部門是正確的。但我不能說將之予以揭發將導致對我們國家或人民立即且無法挽回的傷害。既然如此,依據第一修正案,眼前的問題只有一個司法解決方法。我同意法庭判決。

法官懷特連同史都華意見一致。
同意今天的判決,但只是因為根據憲法制度連同媒體所加入對事先限制之毫無疑問的異常反對。我並不是說第一修正案絕對不能允許對歸於政府計畫或運作的出版消息予以禁止,在檢驗政府歸類為機密與毀滅性的資料後,我也不能否認揭露這些文件將對大眾利益造成實質傷害。的確,我確信他們的揭發行為將帶來該結果。然而我同意美國沒有完成每項重大責任,其中必須准許這些案件中的出版品之禁止令,至少在缺乏在這些情況中的事先限制之明確與適當之受限制的國會權力…

法官馬歇爾意見一致。
本案的終極問題在於是否本法庭或國會有權制訂法律。在某些情況下,也許…有理由為本法庭的平等審判權祈願,以協助避免出版品傷害「國家安全」,無論該名詞如何被定義。然而,我將徹底不贊成以下概念,即本法庭權力分離以使用藐視權去避免國會已具體拒絕禁止之行為。如果當行政部門擁有由國會批准的適當權力以保護其所能選擇來引造成法庭禁止威脅性的行為的藐視權之「國家安全」,這些同等的政府分支的基本概念將會有類似的傷害。很清楚地,國會已明確拒絕批准政府從法庭尋求使自己投身於某些政府官員所理解的各分支的權力…

法官哈倫連同首席大法官與法官布萊克曼(Blackmum)持異議。
我認為法庭幾乎以不負責任的狂熱處理這些案件。
第2巡迴區上訴法庭與哥倫比亞巡迴區上訴法庭雙方於6月23日提出判決。《紐約時報》對於移審令之聲請,為了快速考量的行為,與其申請中間措施在6月24日約11上午點在法庭中提出。《華盛頓郵報》案中所美國申請的中間措施也於6月24日約上午7點15分時提出。法庭下令在6月26日上午11點在我們之前設置審訊,我參與此程序只是為了避免法庭更為強制之行為的可能性,這在不到24小時前發佈。《華盛頓郵報》的紀錄在6月25日下午一點前不久由書記官存檔;《紐約時報》的紀錄直到當晚7或8點才抵達。當事人的訴書在6月26日辯論之前不到兩小時被收到。

連串瘋狂事件以反對由第一修正案創立的事先限制之推定為名義而發生。這些訴訟中涉及的特別重要與看提之適當考慮必定已讓法庭逃避其倉促的時程表…
這些是困難的事實、法律與判決問題;錯誤決定的潛在後果是龐大的。對我們、下級法庭以及當事人而言,有效用的時間在給予這些案件應得的考量上,是完全不適當的。這有損司法程序的穩定性,即這些重大議題—如同我的時代裡法庭所發生的任何重大議題一樣—應該在從一開始就參加這些訴訟的大量宣傳所引起的壓力之下而作出裁決。

我被迫取得這些案件的法律依據,我不同意法庭的判決意見。在我被要求運作的時間限制所加諸的嚴厲約束中,我只能簡短陳述我的理由。為我而言非常清楚的是,司法在評論政府行政部門在國外事務領域上的活動時的職能範圍是受到嚴厲的限制。我認為這項觀點由我們憲法制度檢驗的權力分離之觀念所規定。我贊成執行其職則以保護第一修正案中反對政治壓力的價值觀,司法必須審視最初行政部門對於到達符合爭論事務不在總統國外關係權力的適當範圍內的判決程度。憲法考量禁止「司法控制的完整放棄」。此外,司法可以適當地堅持對於會不負責任地損害由行政相關部門首長制訂的國家安全之揭發行為之判決—這裡是國務卿或國防部—在經過該官員的確實個人考量之後。但在我的判決中,司法本身可能不適和超越調查與再決定,揭發國家安全的可能影響…

即使司法容許推翻行政判決,顯然複審的範圍必定極度狹隘…個案在適當基礎規定下進行之未決的進一步審訊,我將繼續禁止出版。我無法相信禁止事先限制的宗旨能夠避免法庭維持現狀夠久以負責任地執行這類如此案涉及之國家重要性事務。
 

Source: 403 U.S. 713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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