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西維吉尼亞教育局訴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法庭意見之背景介紹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T OPINION ON THE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CASE
 

第一修正案中有兩項關於宗要的條款,一是禁止設置條款,其中禁止政府設置任何種類的官方宗教(見下一文獻);另一項是自由行使條款,其中禁止政府限制個人的宗教活動。自由行使的要求通常與表達自由的要求重疊,部分最重要的宗教案例混和了言論自由之行使的議題。

宗教條款的法律學理念之關鍵因素是信仰與最初由首席大法官莫理森維特(Morrison Waite)於1879年提出的行為之間的分裂。雖然第一修正案絕對禁止政府限制信仰的行為,但並不避免州禁止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作法。在維特使用的案例中,如果一個教派相信人類的獻祭行為,政府不疼限制該信仰;但可以在不違反自由行使條款情況下,限制實際的獻祭。雖然這項信仰/行為的分析至今仍管用,法庭已體認到信仰與行為在某些範圍中重疊。

耶和華見證人會在美國是相當小的教派,但是他們受建立宗教自由的部分重要案例。見證人會要求不受到州管制而改變信仰的權利,這對自由行使他們教條與信仰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些案件中,法庭贊成這些要求,但主要是以言論而非宗教條款的理由,然而這些裁決實際上是現今自由行使條款法學概念的基礎。

無疑地,早期最著名的自由行使條款包含見證人會拒絕向美國國旗致敬。該教派按照聖經上的誡律,不准「膜拜偶像」,並且認為國旗是一個偶像。在第一個案子,即1940年的麥諾斯維爾學區訴戈比蒂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中,法官菲力克斯法蘭克福(Felix Frankfurter)維持地方教育局的要求,即所有學生參加早晨國旗敬禮儀式。法蘭克福幾乎立刻拒絕自由行使要求,並指出公民義務比宗教信仰更有價值。人們注意到戈比蒂斯案以在戰時的歐洲以及美國的重整軍備中進行裁決。愛國主義似乎是許多人的最高價值,包括法庭中的8名成員;只有哈倫菲斯克史東不同易,他指責規定的向國旗致敬違反言論與宗教自由。

見證人會拒絕妥協,儘管多數的公眾敵意,仍然坦率遵守其宗教信仰。但是強烈愛國主義的成長風氣伴隨著美國進入戰爭,見證人會因為信仰遭受相當痛苦,有數名被迫害的例子,包括對孩童攻擊身體。這種情形幾乎不能獲得認同,因為歐洲關於希特勒對猶太問題的「最終決策」的新聞開始走漏開來。

因此,法庭審理另一個向國旗敬禮的案子,這次則有大轉變。法官傑克森(Jackson)使用霍姆斯的明顯與立即的危險檢驗標準,認為見證人會拒絕向國旗敬禮沒有傷害到任何人,並沒有破壞任何人的權利以及危及公共秩序。大概沒有其他案件如此明顯抓住第一修正案創立者的意圖,即宗教自由不只代表不設立教會,也代表個人有權信奉—或不信奉—自己認為適合的信仰,只要不干涉他人權利。根據傑克森,民主制度需要的不只是大多數人對不同信仰的包容,還有少數人在不畏懼多數人情況下,行使信仰活動的完整自由。

For further reading: David Manwaring, Render unto Caesar: The Flag Salute Controversy (1962); Leo Pfeffer, Church, State and Freedom (1967 rev. ed.).


西維吉尼亞教育局訴巴尼特案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法官傑克森遞交法庭意見。

被告,美國與西維吉尼亞的公民,為自己與其他提出以強制令限制執行這些(向國旗敬禮)對耶和華見證人會不利的法令與規定之處境相似者,在美國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見證人會並非一個法人團體,教導上帝規定的義務優於一般政府所規定的義務,他們的宗教信仰包含《出埃及記》第20章第4與第5段所描述:「你們不可膜拜偶像,或其他在天上、地上、水底下或水中之物,也不可敬仰它們。」他們認為國旗是誡律中所指的「偶像」之一,因此,他們拒絕向國旗敬禮。

持有這種信仰的學生被開除或被威脅要開除。官員們脅迫要將他們送到收容可能犯罪青少年的感化院。孩童的父母已被起訴,並以他們引誘犯罪為由威脅將之起訴…

無疑地,與宣誓有關,向國旗敬禮是言論的一種形式。其象徵意義是原始但有效溝通思想的方式。用一種符號或國象徵某些制度、思想、組織或人格,這是思想交流的捷徑。理念、國家、政黨、地方社會與宗教團體試圖將其追隨者的忠誠以國旗、旗幟或某種顏色連結在一起。國家以皇冠、權杖、制服與黑袍還宣告階級、職務與權威;教會著透過十字架、耶穌受難像、祭壇、聖地以及牧師服。國家的象徵經常透過政治思想如同宗教的象徵是以神學一般。與這些象徵有關的是接受或尊敬的適當儀式:敬禮、低頭、屈膝。一個人在儀式中獲得他所賦予其中的含意,而一個人的安慰與鼓舞是另一個人的嘲笑與蔑視…

還要指出強迫向國旗敬禮或宣誓需要信仰的確認與內心的態度。不清楚的是,是否此項規定有考慮到學生放棄任何與內心相反的信仰而變的不願意這種規定的儀式,以及此儀式是否可接受學生假裝以言語認同但內心毫無信念或沒有意義的姿態來參加。只有在言論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而州被授權予以避免並懲罰時,憲法才可容忍對言論表達的審查制度或壓制,而這是尋常的事。似乎要求非自願的信甚至比要求沈默需要更為立即且急迫的理由。但是在這裡。不能推定對國旗敬禮的消極態度會產生甚至可以抑制言論的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就使用強制權力。為了支持向國旗敬禮,我們必須承認保障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法案,讓公權力迫使人民表達並非自己的心聲。

憲法第一修正案是法允許官員下令遵從這類儀式並不依靠在作為一種非自願行為,我們認為是好、壞或無害。國家主義的信條可能包含一些反對或省略他們認為重要的事情,並且因為不同的著眼點與解釋,因而有不同的言外之意。如果官方有權要求強制接受任何愛國信條,這些信條內容不能由法庭決定,而由大部分的立法者自行斟酌,其權力無疑也包括修改法令權力。因此,聲稱強迫美國公民公開承認任何信仰或參與任何同意之儀式的這種權力有效性,提出一項權力問題,就是這種權力必須被認為獨立於任何我們討論儀式功用時的想法…

權力有限的政府並不代表軟弱的政府。確信權利得到保障有消除強大政府的恐懼與猜測,而經由我們覺得在其統治之下是安全的,使它獲得有力支持。如果沒有承諾限制權利法案,我們的憲法是否有足夠說服力批准通過是值得懷疑的。現今要執行這些權利並非選擇一個軟弱的政府,丟棄強大政府。這只是鞏固個人行思想自由的手段,而非官方紀律的一致性,歷史已指出對於官方紀律令人失望與災難性的後果。

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這項原則的例子。免費的公共教育,如果忠於世俗教誨與政治中立,就不會成為任何階級、主義、黨派或派系的黨員或敵人。然而,若是加諸任何意識型態紀律,各黨或教派都會試圖控制,若無法控制,則會減少教育制度的效果。遵守憲法的限制不會減少政府在適當領域中的權力運用…

在戈比蒂斯案的判決推論,其領域中,「法院沒有明顯能力,當然有沒有控制性的能力」,立法機關與法院一樣捍衛珍貴的自由,而這在憲法上是「在公共言論中與立法機關前,以努力或額立法權威的明智運用,而不是將此爭議轉移到司法領域上」,因為所有「有效引起政治變化的手段都可自由運用。」…

權利法案的基本目的在於消除某些政治爭議變化的影,把這些問題至於大多數人與官員能力範圍之襪,並將它們建立為讓法庭使用的合法原則。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與集會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權利不經由投票,它們不依靠任何投票結果。

在權衡當事人的爭論時,重要的是區分傳達第一修正案原則的第14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與其本身運用的情況。與第14修正案相牴觸的立法,由於它也與第一修正案牴觸,因此比起涉及第14修正案的立法之審查更為明確。當第一修正案的具體禁止成為審查標準時。正當程序條款的模糊之處都可消除。例如,只要與正當程序審查標準有關,州規定公共事務的權力可包含各種限制,只要立法機關採行「合理基礎」。但是言論、出版、集會以及信仰自由不能因為微不足道的理由就被侵犯。只有州合法保護的利益受到嚴重與立即的危險,這些權利才可受到限制。很重要的一點是,當第14修正案對各州有效用時,最後適用於此案的是第一修正案中更加具體的限制。

我們將權利法案適用於官方威權的職責並不依靠我們在權利受侵犯的領域中之顯著能力。的確,被認為是18世紀自由主義政府模式一部份的權利法案,要將其威嚴且普遍性內容轉為對官員在20世紀問題上的具體限制,是會折損人們自信。這些原則生長在產生這種哲學的土壤中:個人是社會中心,其自由未經政府限制即可獲得,而且政府應被授與受到限制的權力,位於人們事務只能施行最溫和的監督。我們必須將這些權利移植在另一土壤中:其中自由放任的概念或不干預的原則至少在經濟事務中已縮減,而社會進步,更為尋求與社會更緊密的結合以及擴大與鞏固政府控制。這些改變常常消除先例的可靠性並且限制我們不能自己作出判斷。但是我們在這些事務上採取行動,並非基於我們的權威,而是我們職務的力量。不能因為我們對公共教育領域中的能力有最溫和的估計,就否定這項判斷:在自由被侵犯時,歷史強化法院的這項職責…
最後,並且也是戈比蒂斯案的核心,它推論「國家統一是國家安全的基礎」,政府「為了統一有權選擇適合的手段」,一磣得出此結論,這種對於「國家統一」的強制手段是合憲的…我們對本案的判決取決此推論的真實性。

官員若以規勸與榜樣去促進國家統一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是否在憲法之下,這裡所使用的強制手段在達成目的上是被允許的方法。

為了支持某些對當時以及國傢俱重要性的目標,強迫在觀念上的統一被善良與惡的人使用。國家主義是最近的現象,但在其他時地,目標是種族與地區的安全、支持朝代或政權以及拯救靈魂的特定計畫。幫維持統一的溫和手段失敗,那些可求達到目標的人必須訴諸正為嚴厲的方法。當政府對統施加的壓力愈來愈大時,統一的問題就變的更為激烈。可能沒有其他問題比教育官員必須選擇什麼教條以用來強迫年輕人結合在一起這種事情更容易引起人民之間的分裂。最終這種強迫統一的企圖都是無效的,這是一種教訓,如羅馬人試圖統一異教而鎮壓基督教、作為統一宗教與王朝的宗教法庭、作為統一俄羅斯手段的西伯利亞流放,直到目前我們極權主義敵人的失敗。那些開始以強制手段消除異議者很快地發現他們是在消滅持異議者。強制意見的統一隻得到了墳墓中的一致意見。

第一修正案創立的目的是在以避免這種開始來避免這種結局,這雖是陳腔濫調,但卻是必要的。國家的美國概念以及其權力性質之起源並沒有什麼神秘之處。我們經由被統治者的同意而建立政府,而權利法案否決強迫同意的合法機會之權力。這裡的威權由公共意見所控制,而並非公共意見由威權控制。

這案件困難並非因為其裁決模糊不清,而是因為涉及的是我們的國旗。但是,我們運用憲法的限制,並不畏懼這項才智與精神上的多元化或甚至衝突將毀壞社會組織的自由。自發性而非強制性的愛國儀式不能達成愛國主義,這是對自由心智制度之吸引力的坦白估計。我們有才智上的個人主義與豐富的文化多樣性,必須歸因於卓越的心智,而其代價是偶爾的古怪與不尋常的態度。當這些對別人或國家不構成太大傷害,如同我們處理本案一樣,這代價並不會太大。但是有差異性的自由不受限於不重要的事務。這將只會是自由的影子。其本質的考驗在於關於觸碰到現行秩序核心的事務是否有差異性的自由。

如果在憲法的星座中有任何恆星的話,便是無論職位高低的任何官員能不能規定有任何正統的政治、國家主義、宗教或其他意見,也者迫使公民以言語或行動承認自己的忠誠。若有任何允許例外的情況,現在我們也還沒想到。

我們認為地方上強迫向國旗敬禮與宣誓的行為超越憲法在他們權利上的限制,並侵犯了第一修正案中為保護免於受到官員控制的才智與精神領域。

本法庭在麥諾斯維爾學區訴戈比蒂斯案中的裁決,以及在此案之前以及預示該判決的那些全體一致的裁決都被推翻,禁止西維吉尼亞執行法令的裁定被確認。
 

Source: 319 U.S. 624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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