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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The Judicial Branch: Interpreting The Constitution) 美國政府簡介(American Government: A Brief Introduction)─第十章
如同美國政治制度的其他部分一樣,司法制度也是殖民時期的經驗及革命時期的設想的結晶。殖民地時期的司法制度主要吸取英國法及其主要體制,但其他一些淵源,如紐約的荷蘭慣例,也得以保存下來。憲法設立了位於國家制度最高層的最高法院,把創立其他聯邦法院的權力賦予了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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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line of U.S. Government

 

 美國司法體系慨述  (Outline of U.S. Legal System)

Outline of U.S. Legal System

美國司法體系慨述 (Outline of U.S. Legal System) 《美國國務院出版品》

在每個忙碌的日子裡,全美各地法院的裁決同時對成千上萬民眾造成影響,有些判決影響範圍僅從當事人乃至特定法律訴訟,但是,其他判決則決定了權利、利益以及法理,幾乎對所有美國人民造成影響。 許多美國人也許接受某一裁決,但有時其他許多人並不贊同,這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所有人都願意承認這些判決的正當性以及法庭身為最終法律闡釋者角色的合法性。美國人信任國家的法治,並對司法系統充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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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rt

民主對話:美國的司法獨立

獨立司法體制的作用(The Role of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 (選自:論民主文集─6)
聯邦司法體制保持獨立,而且社會上公認這個體制做出的決定必須得到遵守 ─ 這正是美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徵。事實上,世界上沒有其它任何法院擁有近似美國最高法院的這種在裁決社會爭議、解釋國家憲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非凡權力。在2000年總統大選爭議之時正擔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曾在若干年前說過,美國的司法體制是"我國政體中的瑰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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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cracy Papers 

 

 民主對話:美國的司法獨立 (Democracy Dialogues: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U.S. )
美國的司法獨立已經發展成一套體制﹐確保法官依法判案﹐而不是自行其事﹐並且不受包括政府其他分支在內的其他人的左右。司法獨立的五個群組成部分是﹕美國法官享有憲法保護﹔司法機構獨立執法﹔司法機構掌握對法官不當行為的懲戒權﹔與法官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的解決方式﹔以及對司法裁決效力的保障。

 

司法獨立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選自:民主的原則─12)
獨立的﹑職業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統──即司法體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憲法保障的基礎。這種獨立性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根據個人主張做決定,而是表明,他們可以自由地依法裁決──即使他們的裁決違背政府或涉案的權勢集團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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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司法獨立的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
《憲政民主》專題文章 -- 美國國務院電子期刊2004年3月
《合眾國憲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起草人之一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聯邦主義者文集》(The Federalist)第78篇中論述了司法在憲政體制中的作用。他強調﹕“'若不將司法權同立法權及行政權分離,就無自由可言。”……司法本身不會對自由構成任何威脅,但司法若同其他兩個分支之一結合,就會對自由構成各種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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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美國軍事與非軍事司法體系 (選自:美國之音中文網法律窗口)
美國現行的軍事司法體系是根據20世紀50年代國會通過的“軍事司法統一法規”建立起來的。該法規統一了各軍種的司法體系,闡述了各種犯罪行為,從違抗軍令,到謀殺等各種由軍事法庭審判的罪行。 軍事法庭沒有常設機構,也就是說沒有固定的法院,軍隊走到哪,法庭就設在哪,一旦被召集就具有司法權。


法律顧問的權利: 吉迪恩控訴溫賴特之判決 (The Right to Legal Counsel: The Gideon v. Wainwright Decision)
(選自:
美國的歷史學家 美國國務院出版品)
吉迪恩(GIDEON)因輕微刑事案件而身陷囹圄,長時囚監耗費大部分生命。但是,由於兩項因素,他成為受益人,注定使他因著美國法律而成為偶像人物。 首先,他深切相信他被定罪乃是違憲的,因為他未獲律師協助而被審判。其次,美國憲法歷史潮流發展有利於他。後來他成為美國司法公平的著名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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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美國的保釋制度(選自:美國之音中文網)
說到美國的保釋制度就不能不談到美國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美國法律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審判並被判定有罪之前必須假定嫌疑人是清白的。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首先要蒐集證據,但無權對嫌疑人進行審判,因為審判是司法部門的職權範圍。從警方蒐集證據到移交法庭審判,其間往往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警方拘押嫌疑人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因此,在把嫌疑人送交法庭之前不得不釋放嫌疑人。那麼,嫌疑人趁此機會逃走怎麼辦呢?為瞭解決這個問題就產生了保釋制度。

 

打擊互聯網(Internet)犯罪(Fighting Online Crime )
(選自:新興媒體  美國國務院電子期刊2006年3月)

丹尼爾‧拉金(Daniel Larkin),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網路犯罪舉報中心(IC3)部門主管 :IC3是一個供美國和世界各地人民舉報互聯網犯罪的系統。該中心由特工和分析人員群組成,利用互聯網舉報的形式為公眾和調查互聯網犯罪的美國及國際執法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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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如何界定對未成年人體罰  (選自:美國之音中文網)
作父母的都知道,孩子不聽話就需要管教,但是管教到什麼程度,才不會對孩子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呢?美國法律在這方面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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