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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判决

历史上划时代的判决 (Landmark Decisions)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裁决一经作出,乔治·海斯(左)、瑟古德·马歇尔(中)、詹姆斯·纳布里特(右)三位律师在最高法院前联手庆祝胜利。(© AP Images)


(选自:美国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美国国务院电子期刊2005年4月
本文收集些美国历史上具有影响力的法院判决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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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奎克 沃克控诉撒尼尔 詹尼森案的判决理由(1783) (Opinion in the Case of Quock Walker vs. Nathaniel Jennison) (选自: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独立战争结束两年后的一七八三年,麻萨诸塞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宗并不严重的殴打案件,该案件后来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被指控殴打沃克的詹尼森为自己的行动辩护,说沃克是他的奴隶。首席大法官库欣的判决理由标志着美国新思潮的影响,它有效地终止了麻萨诸塞州的奴隶制度。该案是这个新兴国家提倡和发扬自由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事件,这个过程--就废除奴隶制度而言--一直延续到南北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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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 in the Case of Quock Walker VS. Nathaniel Jennison External Link
http://usinfo.org/PUBS/LivingDoc_e/quock.htm


1803年马伯瑞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 Madison, 1803)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一名被任命的法官威廉马伯瑞(William Marbury) 控告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以强迫他交出治安法官的任命状。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在本案的决定一直被认为是一项司法杰作。他宣称麦迪逊应该交出任命状给马伯瑞,但接着又认为1789年司法条例其中一项给予最高法院权力发布命令状,超越了宪法第3条赋予法院的权力,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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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bury v. Madison, 1803 External Link


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1816年,国会创立了第二个美国银行(BUS),并快速在全美开设分行。许多地方与州要求立法机关限制美国银行的运作。马里兰州拟对银行征税,而美国银行巴尔的摩分行出纳员詹姆斯麦卡洛克(James McCulloch)拒绝交税,问题延伸至法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不止认可银行的合宪性,也赞成宪法对联邦政府权力之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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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External Link


德雷德史考特诉桑福德案 (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史考特生为奴隶,被主人带到路易斯安那州的自由土地。他的主人去世之后,史考特为了自身自由而提出控诉,理由是既然奴隶制度在自由领土中是不合法的,那?他便是自由人,而且“一次自由,终身自由”。法院裁定身为奴隶的史考特不能使用自由公民在联邦法院提告的特权,因为国会并没有禁止公民将财产例如奴隶带到任何美国的领土。奴隶只不过财产,绝对不可能成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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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External Link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 (Yick Wo v. Hopkins, 1886)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一项三藩市命令,木造建筑筑内的洗衣店未经监察委员会(Board of Supervisors)同意不得营业。在当时,该城95%的洗衣店位于木造建筑内,而其中三分之二的店主是中国人。益和是中国移民在城里经营洗衣店多年,被拒发许可。当他持续营业时, 他被补并遭起诉。最高法院撤销控诉,不是因为命令特别对中国人有种族歧视,而是因为它被以一种不公平待遇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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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ck Wo v. Hopkins, 1886 External Link


布莱伟诉伊利诺州案 (Bradwell v. Illinois, 1873)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布莱伟女士按州法申请加入伊利诺州律师协会为会员。只因为是女性她被拒绝了。她诉请最高法院裁决保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最高法院否决了她的诉求,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包括执行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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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well v. Illinois, 1873 External Link


「普莱西对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案 (1896)  (选自:美国的故事—回到过去)
西元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审理「普莱西控告弗格森」一案,控诉内容是在争论火车等设施中实施的「隔离但平等」这种政策是否合乎宪法。其中一名叫做约翰 马歇尔 哈蓝(John Marshell Harlan)的法官并不同意州政府这种政策,并且主张将黑人与白人在公共场合隔离的作法是不平等的。


对布朗控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理由 (1896) (Opinion in the Case of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选自:
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厄尔.沃伦 
首席大法官 厄尔.沃伦 (Earl Warren)

 


几个黑人家长--其中包括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 布朗夫妇 --提出诉讼,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开办的学校上学。首席大法官厄尔 沃伦在一九五四年就该案所作的裁决突破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后来几十年在种族平等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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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 in the Case of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xternal Link
http://usinfo.org/PUBS/LivingDoc_e/earlwarren.htm


穆勒诉俄勒冈州案 (Muller v. Oregon, 1908)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穆勒是一家洗衣店的负责人,他规定店内的妇女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违反了俄勒冈州的法律被罚10元。穆勒向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俄勒冈州的法律规定。保障妇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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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ler v. Oregon, 1908 External Link


惠特妮诉加州案 (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安妮塔惠特妮(Anita Whitney)涉嫌帮助建立共产主义劳动党,而违反1919年州的犯罪工联主义法,州控告的该党致力于教导以暴力推翻政府。惠特妮声称让党成为暴力工具并非她与其他组织成员的意图。法庭以7比2的票数赞成判决,法官宣称州有权处罚“以对大众福祉有害的、试图煽动犯罪、扰乱公共安全或危及组织政府基础并有被推翻的危险之言论”而滥用言论权。换句话说,如果话语中带有“有害意图”,他们可以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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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External Link


尼尔诉明尼苏达案 (Near v. Minnesota, 1931)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明尼苏达州曾准许将任何“恶意、造谣重伤或诽谤性的”出版物视为妨害行为而禁止出版。此法是针对《星期六新闻报》 (Saturday Press),这是一份明尼阿波里斯市的小报,利用谣言揭发一些政治与商业人物的不堪行为。州法庭乐于“禁止”该报,该报因而上诉美国最高法院,声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已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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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r v. Minnesota, 1931 External Link


西维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案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沃尔特巴内特(Walter Barnette)将案子告到当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因为他的两个女儿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向国旗致敬,都被学校开除了。由3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判定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合法,原告胜诉,公开挑战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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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 External Link


是松诉美国政府案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当日本对珍珠港发动攻击时,对来自亚州移民的偏见,一直存在于西岸。罗斯福总统授权作战部长(Secretary of War)以指定「军事地区」为名,驱逐当地居民。日裔美国人屈从命令撤到内陆的再安置中心。其中有十一万男人、女人与孩子被送到基本上如狱营的地方,构成国家史上,联邦政府对个人权利最严重的侵犯。整个作业的进行,建立在一个具种族岐视的假设,视任何有日本血统者都是背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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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斯顿钢铁公司总统许可权案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952)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1952年4月,杜鲁门(Truman)总统命令收控国内的钢铁工厂,认为工会罢工行动会影响对韩作战及伤害国家利益。他选择不向国会要求特别立法。相反的,他选择以其在紧急战争权力下的三军总司令身份,取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钢铁公司并不否认政府于紧急时期可以接手其财产。但即使在战争中,总统不可做出在其宪法赋予之权力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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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案 (The Case of the Century) (选自 争取人人法律平等:瑟古德 马歇尔的辉煌业绩《美国国务院出版物》
 
马歇尔大法官摄于宣誓就
职后, 1967. (© AP Images)

由于马歇尔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基金的努力,联邦法院裁决"隔离但平等"的学校必须确实平等。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成就,但它仍不足以成为推动全面变革的最佳手段,尚有许多地方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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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伯诉亚伦案 (Cooper v. Aaron, 1958)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库伯诉亚伦案诉求废除种族隔离政策,该案起因于阿肯色州的一场混乱。阿肯色州声称一州的州长如同最高法院一样有权解释宪法。最高法院不只重申布朗案的裁决,表示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裁决中,最高法院重申作为宪法最终阐释者的权威,并提醒阿肯色州,解释宪法是最高法院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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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 v. Aaron, 1958 External Link


恩格尔诉维塔莱案 (Engel v. Vitale, 1962)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州规定与支持在学校的祷告,无论多无害,还是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设立宗教的宗旨与规定相抵触。如法官布莱克提出,任何定义的祷告构成了宗教活动,而州政府建立祷告违反了禁止设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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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el v. Vitale, 1962 External Link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被告于佛罗里达州立法院被指控破坏进入撞球场并意图犯下不端之行。此等罪行于佛罗里达法律下是轻罪。被告没钱聘请律师,请求法院为他指派法律顾问。虽然宪法第六条修正案(Sixth Amedment)保证有咨询顾问的权利,却并没有提到为贫民提供律师。19世纪时,联邦政府开始于重案时实际指派律师给被告,而一些州政府于20世纪时,亦于轻微案件时提供贫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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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External Link


雷诺兹对辛氏案 (Reynolds v. Sims, 1964)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在1964年的选区重划案,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了“一人一票”原则。沃伦首席大法官(C.J. Warren)的法院意见指出:不论种族、性别、经济地位或州内的居住地点,同样人数的人民必须获得同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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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ynolds v. Sims, 1964 External Link


《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案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1971)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1967年,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Robert S. McNamara)下令对美国如何参与越战的过程进行一次彻底的评估。一个36人的研究小组花费一年以上时间编辑这份报告,共达到了47册之多,其中约4千页文献证据以及3百页分析。国防部前经济学者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对看清战争的真相,他因而复制了报告中的主要部分,并将之交给媒体。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开始公开报告,尼克松(Nixon)政府立即试图停止进一步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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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1971 External Link


美国诉尼克松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水门事件发生后,当获知总统曾于椭圆形办公室秘密录下对谈时,检察官发了一张传票以获取他相信对犯罪调查相关的录音带。尼克松总统以行政特权申请对传票的撤销。当地方法院拒绝该申请,总统提出上诉,该案迅速转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院裁定宪法具最终裁判权。白宫遵从裁决于1974年8月5日,发布了64卷录音带,包括对白宫于水门案的掩饰相关特别具杀害性的录音。三天后尼克松宣布他将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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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 External Link


加州大学董事诉贝基案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1978) (选自: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法院面对的是配额制度问题。这个配额制度,规定在州立医学院100个新生录取名额中,有16个留给少数族群的申请人。法官裁定,一切种族分类,无论涉及的是哪个种族,都必须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核﹔无论多有力的理由, 都不能成为实行单纯基于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的根据。但是,鲍威尔和另外四位法官同时表示,一个州对学生身份多元化的关注,足以构成在录取决定过程中将种族与其他因素一并考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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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1978 External Link


回顾近来受关注的美国言论自由案(2001)  (选自:美国之音中文网─法律视窗)
1999年,萨克斯教授代表自己的两个念高中的孩子,把当地学区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他提出,当地学区通过的反骚扰政策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但是,联邦地区法院却做出有利于当地学区的判决。判决说,当地学区公立高中有权实施保护学生不受骚扰的政策,其中也包括不受他人冒犯性言语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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