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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权利

《人民的权利 : 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 (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美国民权发展史专著 

人民的权利
权利法案

就在第一届国会会议上,麦迪逊带领起草了这样一个法案。到1791年,各州通过了通常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宪法》头十条修正案。但这些还不是《宪法》所列举的全部权利,自那时以来增加的许多修正案,为扩大宪法对民权的保护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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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Human Rights) (选自:民主的原则─9)
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因此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独裁统治剥夺人权,而自由社会不断争取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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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External Link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保护少数族群权利(Protecting Minority Rights) (选自:论民主文集─11)
美国《宪法》起草人将奴隶问题留给后代人解决,而南北战争和重建时期(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仅仅使昔日对奴隶及其子女的种族歧视得到暂时缓解。但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对那些以种族、肤色和祖籍为由实行歧视的法律给予严格审视,禁止政府制度中的几乎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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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cracy Papers


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选自:民主的原则─14)

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特别是就有关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发表言论和意见的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线。民主政府对大部份文字和言论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国家往往有表达不同,甚至相反观点和意见的多种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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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s of Democracy

宗教自由 (Freedom of Religion) (选自:民主的原则─17) 
所有公民都应在宗教信仰方面享有按自己良知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包括独自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敬拜的权利,以及参加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和宗教传道,而无需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其他团体迫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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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s of Democracy

妇女与女童的权利 (The Rights of Women and Girls) (选自:民主的原则─18)
歧视妇女指的是由具体的法律和做法造成的基于性别的区别、排斥或限制。民主国家应努力保护妇女权利,鼓励妇女参加社会和政府各方面的事务,为妇女自由结社和公开表达观点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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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s of Democracy 

林肯在国会对抗奴隶制度 (选自:美国的故事—回到过去)
自由宣言 
林肯在华盛顿特区禁止奴隶制度,他写下了「自由宣言」。
 林顿.约翰逊
林顿.约翰逊总统
"废除华盛顿特区里的黑奴制度"
在1862年4月12日,林肯在特区首都签署了废除奴隶制度的一项法案,这是长久以来为了非裔美国人的自由、公民地位,以及平等地位所奋战的成果。

亚伯拉罕.林肯 解放奴隶公告(Abraham Lincoln,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1863) 
(选自: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一八六一年四月内战爆发,而早在一八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林肯总统就巳向其内阁宣读历史上著名的解放奴隶公告的初稿。正式的解放奴隶公告是在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向全世界宣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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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raham Lincoln,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1863) External Link


民权公告(Civil Rights Statement)  (选自: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约翰逊总统敦促国会将肯尼迪总统于一九六三年所提的建议制订为法律,确保所有美国人民的投票权:规定仅因种族与宗教上的原因拒绝任何人进入旅店、饭馆与其它公共场所,乃应加惩处之罪行;加速实行种族合校;并提供一种手段、保证所有美国人均有平等就业的机会。国会两院于一九六四年以压倒多数通过这一提案。这是前所未有的最彻底的民权法案,是美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签署法案前,约翰逊总统于一九六四年七月二日向美国人民广播了这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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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ent Lyndon B. Johnson's Radio and Television Remarks Upon Signing the Civil Rights Bill, July 2, 1964 External Link
http://www.lbjlib.utexas.edu/johnson/archives.hom/speeches.hom/640702.asp


美国军人权利法案 (The GI Bill of Rights) (选自:美国的历史学家 美国国务院出版物)
「美国军人权利法案」正式名称为「1944年军人复员法案」,该法案由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44年6月22日签署,此时该法案经国会通过的消息多半并未揭露,部分原因是诺曼地登陆行动正在执行中。随着大战在一年之后在欧洲与亚洲分别结束,「美国军人权利法案」(The GI Bill of Rights)的条款也立即被完整检视,在短短几年之内,这个新法的实施、对美国社会与经济造成不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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