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府的形成
FORMATION OF A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historic room in Independence Hall, Philadelphia, where delegates drafte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Robert Llewellyn) |
在脫離英國的戰爭後,13個美國殖民地於1783年成為13個合眾國。戰爭結束前,他們為其共同努力而認可一個架構,這些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提供一個統一但極度鬆散與脆弱的制度,喬治華盛頓稱之為“不牢固的結合”。
沒有共同的貨幣,各州仍自己生產。沒有國家軍隊,許多州仍擁有自己的陸軍與海軍。對外政策少有中央控制,各州直接與其他國家協商。沒有賦稅與收稅的國家制度。
Original of the U.S. Constitution, signed by the delegates in Philadelphia on September 17, 1787. (The National Archives) |
馬里蘭與維吉尼亞之間對於其共同界線波多馬克河(Potomac River)之航海權的紛爭導致1786年5個州在馬里蘭那坡里斯(Annapolis)舉行的會議。紐約代表亞歷山大漢彌頓(Alexander Hamilton)表示這種商業問題是更大的經濟與政治問題的一部分。他表示人們所需要的是重新考慮邦聯。他與其他代表提議舉行一向會議討論此問題。來自於美國最值得信任的人喬治華盛頓的支持,說服了認為此觀念過於大膽的人。
1787年5月在費城的集會值得注意。當選參加會議的55名代表有殖民地與國家政府的經驗。他們擁有歷史、法律與政治理論的知識。這是最年輕的團體,但包括年長的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他正接近公共服務與科學成就之非凡歷程的尾聲。兩位著名的美國人並不在此:湯瑪斯傑佛遜在巴黎擔任美國駐法國大使,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則是在倫敦擔任駐英國大使。
James Madison, fourth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often regarded as the "Father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American History Slide Collection, © Instructional Resources Corporation) |
John Marshall, chief justice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from 1801 to 1835, in a portrait by Alonzo Chappel. (© AP Images) |
大陸會議已授權該大會修改邦聯條例,代表們反而把條例扔在一旁—為了新國家的需求而不當地作出判斷—並且組成一新形式的政府,以立法、行政與司法權分立的基礎。此大會已成為制憲會議。
對於新憲法的某些細節達成共識極為困難。許多代表主張贊成限制州權的強大國家政府。其他則同樣令人信服地主張保有州權的弱小國家政府。有些代表害怕美國沒有足夠智慧自治,因而反對任何種類的民眾選舉。其他人認為國家政府應盡可能擁有廣泛群眾基礎。來自小州的代表堅持國家立法機關的平等代表權。來自大州的則認為他們值得更多權力。認為奴隸制度不合法的州的代表則希望宣佈這為不合法,而蓄奴的州的代表則拒絕這麼做。有些帶表希望限制聯邦的州數,其他則支持美西的新建土地維持州狀態。
每個問題引發新的分歧,而各項問題經由妥協而解決。
憲法草稿並非一份冗長文件,但卻提供尚未發明的最為複雜之政府架構。國家政府將擁有完整權力以發行貨幣、徵稅、批准專利、引領國外政策、維持軍隊、建立郵局與從事戰爭。政府將有3個平等分支—國會、總統與法庭系統—權力平衡並檢查對方的部門。
經濟利益影響文件的辯論主題,但是州、部會與意識型態的利益也是如此。書寫者的理想主義也很重要。他們認為他們已建立一個將促進個人自由與公共美德的政府。
1787年9月17日,經過4個月的深思熟慮之後,大多數代表簽署新憲法。他們同意在13州批准之後,使之成為國家法律。
批准過程持續約一年,反對者表示對於強大中央政府可能成為暴政與壓制政府感到恐懼。支持者則表示檢查與平衡制度將避免這種形式發生。爭論開始存在於兩黨:偏好強大中央政府並支持憲法的聯邦黨人,以及偏好未受控制的州關係並反對憲法的反聯邦黨人。
即使在憲法被批准後,許多美國人認為憲法缺乏關鍵因素。他們認為沒有列舉個人權利。當第一次會議於1789
年9月在紐約市進行之後,立法者同意增加這些條款。這10個修正案又花費另外兩年—整體被稱為權利法案—成為憲法一部分。
10條修正案中,第一條修正案保障言論、新聞與宗教自由;抗議、和平集會、與需求變化的權利;第4條保護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逮捕;第5條提供在所有刑事案件的正當法律程序;第6條保證獲得公平和迅速審判的權利;第8條反對酷刑。
自從人權法案200多年前被通過,只有17個修正案被列入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