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簡介
法治
Rule of Law
人類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間,法律都只依循統治者的想法。相反的民主制度則建立起由公民意志所決定的法律。
在民主制度下,審判可對大眾公開,圖中為一群美國青少年上公民課程的情況。(Matt Rainey/Star Ledger/CORBIS) |
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法治保護基本政治、社會與經濟權利,保障公民免於暴政與違法者的威脅。法治意指無論是總統或一般人民,所有個人都立於同等地位,沒有人能超越法律之上。民主政府透過法律獲得職權,本身也受到法律的約束。
居住於民主制度下的人民願意服膺所屬社會中的法律,因為這是全體公民制訂的律法與規範。當法律是由絕大多數本身必須遵守的人民所制訂時,才能達到最理想的公平狀態。不論貧富、不論是種族上的多數族群或宗教上的少數族群,不論是執政黨或和平的反對黨 – 所有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民主制度下的人民願意服膺自己所認同的法律,雖然法律並非由個人直接制訂,但仍被視之為法律的制訂者。一旦法律訂定之後,身為制訂者的公民就必須遵守所有法律與民主制度的規範。
法治是相當複雜的,上圖為2005年華盛頓州開始審理一項不當解僱員工的訴訟案件狀況。 (Ted S. Warren/AP Images) |
合法訴訟程序(Due Process)
歷史上每個社會中,掌管犯罪審判系統的人、都握有可能濫用權利或走向專制的可能性。以國家的名義,監禁人民、沒收人民資產、拷問、流放、以違反法律公平的方式執行權利,也沒有經過正式的控告程序。沒有任何民主社會能容忍這樣的濫權。
每個國家都有維持秩序、處罰犯罪行為的權利,但其依循國家法律而定的規範與準則、必須公開且明確 – 而不是秘密地、武斷地、遭受政治力的操弄 – 也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這也就是合法訴訟程序的意義。
為了讓合法訴訟程序得以執行,在憲政民主中加入了以下的規範:
- 警察在沒有出示合理的法院搜索令之前,不得搜索任何人的家。秘密警察深夜敲門的事,在民主社會中不可能出現的。
- 必須有載明懷疑違法指控的拘票,才能進行逮捕動作。另外,在人身保護令的規範下,每個被逮捕的人都有至法院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若法院判決不得拘捕,就必須立即釋放。
- 被指控犯罪者在受審之前,不得延長羈押時間。必須快速進行公開審判,當面與原告進行質詢。
- 被告未判決之前,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當局必須同意保釋或有條件釋放嫌疑犯。
- 不得強迫個人作出不利己的證詞。此項非自願自白的禁令必須嚴格遵守。在任何情況下,警方都不得進行任何拷問,或身體、心理上的虐待。
- 不得一罪兩審,也就是說,同一項罪行一旦由法院宣告無罪,便不得再次申請審理。
- 因為疑犯有受到虐待的可能,法律亦不得有「事後追溯」(ex post facto)的審理方式。若在犯罪當時並非違法,即使受審理時該行為是違法行為,亦不得視為犯罪。
- 禁止發生殘酷或不尋常的懲罰。
這些限制都不會造成國家缺乏執行法律、懲罰違法者所需的權利。相反地、民主社會中的刑事司法制度(criminal justice system)能有效規範當局對所有人民能進行公平審理,在保護個人安全的同時,也能確保大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