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權利與責任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this illustration, Benjamin Franklin, John Adams, and Thomas Jefferson draft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he Declaration laid the groundwork for American democracy by proclaiming,
在圖中班傑明富蘭克林、約翰亞當斯、湯瑪斯傑佛遜起草了獨立宣言,該宣言的宣告成為美國民主的基礎。 (Library of Congress, LC-USZC4-9904)

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服務人民,是民主的根基。換句話說,人民是民主國家中的公民,而非國家的附屬品。國家保護人民的權利,人民也相對地給予國家忠誠。在獨裁主義的體系中,相反地,國家要求人民為國家付出忠誠與服務,卻未相對地為人民的付出、盡其應盡的義務。

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

公民與國家的關係是民主的根基,在湯瑪斯傑佛遜於1776年起草的美國獨立宣言中有以下這段話: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他人不可侵犯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更具體地說、在民主社會中,這些基本或他人不得侵犯的權利,包括了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集會自由、以及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這並不是民主社會中公民所能享有的所有權利,但卻是任何民主政府之所以有資格稱為民主,所不可或缺的核心權利。由於他們是獨立於政府之外,從傑佛遜的觀點來看,這些權利便不得以立法方式掠奪、也不容以選舉多數的藉口加以侵略。

Democracy as hope: In 2006, 20,000 people marched in Hong Kong carrying banners reading
民主就是希望:在2006年,有兩萬名香港人民上街遊行,舉著標語大喊「正義、公平、民主與希望」。 (© Paul Hilton/epa/CORBIS)

言論、集會與抗議

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特別是針對政治與社會議題的言論自由,是所有民主政體的命脈。民主政府對絕大多數的文字與口語言論都不會加以控制;也因此民主社會中會出現各種不同的聲音,表達不同或甚至反對的想法或意見。民主社會趨向於紛歧意見的表達。

民主依賴有文化修養、有知識的公民維繫,這些公民有獲得資訊的能力,得以參與完整的社會公眾生活、批評不明智或專制的政府官員或政策。公民與自己選出的民意代表都認同,民主憑藉著廣納未經審核的所有想法、資料與意見,才得以維繫。要讓擁有自由的人類管理自己,他們就必須能開放地、公開地、重複地,以演說與文字的形式自由地表達個人意見。

言論自由的保障是所謂的「消極權利」(negative right),政府只需避免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即可。多數情況下,民主政權都能避免涉入文字或口語的言論內容。

抗議則可說是所有民主體制的試金石 – 因此和平集會的權利也成為言論自由必要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公民社會容許針對議題有不同意見的雙方,進行激烈的辯論。在現代的美國,即使是國家安全、戰爭、和平這樣基本的議題,也能在報紙與大眾媒體上做公開的討論,對於國家外交政策持反對意見者,也可透過這些方式輕易地公開自己的觀點。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但卻非絕對的自由,亦不得用於煽動暴力行為。若有詆毀或誹謗的情事發生,通常就必須交由法院來審理與控制。民主政體中通常需要以嚴厲的手段,去禁止煽動暴力、詆毀他人名譽、或推翻立憲政府的言論或集會。許多民主政體更對激化種族或民族敵意的言論,下達禁令。然而,對所有民主政體而言,都必須面對平衡的挑戰:在捍衛言論與集會自由的同時,又必須反擊實質上鼓動暴力、恐嚇、或對民主制度有害的論述。人民可以強力而公開的反對政府官員的行為,但若意欲對該名官員行刺,仍然是犯罪。

Democratic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prosperity often go hand in hand: above, a market in Istanbul. 民主發展與經濟繁榮通常是同步發生的:上圖為伊斯坦堡的一處市場。 (© Paul Hilton/epa/CORBIS)

宗教上的自由與寬容

所有人民都擁有追尋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包含公開或私下;單獨或集體膜拜的權利,亦包括有完全不信奉宗教的權利;可參與宗教儀式、實踐、與講授,無須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上其他團體的迫害。所有人都有權崇拜或藉集會方式與宗教信仰產生連結,亦可成立並持續維護為達到上述目的之場所。

和其他基本人權一樣,宗教自由並非由國家創造或給予的,但所有民主國家都有責任保護這項自由。雖然許多民主國家會在教會與國家之間做出正式區隔,但政府與宗教的價值並沒有根本上的衝突。為所有人民保護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能保障其他為達宗教自由所必備的自由,像是言論與集會的自由等等。美國殖民地在十七、十八世紀實際上是神權國家,幾乎也同時發展出宗教容忍與非宗教民主的理論。相對地,部分二十世紀的集權主義獨裁者試圖消滅宗教,視之為個人意識自我陳述的一種形式,與政治言論相去不遠。真正的民主,尊重與認同個人不同的宗教信仰。即便政府支持特定的宗教信仰,政府的一項重要的角色在保護個人宗教的選擇。然而,這並不代表宗教本身可以當作破壞其他宗教或對抗整個社會的藉口,宗教必須在民主社會的脈絡中發展,而非取代民主社會。

As democracies become stable, they permit more freedoms. When French voters were given the right to vote by referendum on the proposed European Constitution (here being mailed to them in May 2005), they expressed their binding opinion by rejecting it. 在民主制度穩定之後,將能容許更多的行為自由。在法國選民被授與以公投表決歐洲憲法(European Constitution)的權利時(當時於2005年5月將內容郵寄給人民),他們選擇以丟棄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反對意見。 (© Patrick Gardin/AP Images)

公民的責任

民主社會的公民權必須能夠參與、保有謙恭與耐心 – 行使權利與責任。政治學家班傑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曾注意到:「民主常被認知為多數人的規則,也有愈來愈多人將權利視為個人私有的資產…但這都是對權利與民主的錯誤認知」。民主要能成功,公民必須積極而非被動地參與,因為他們知道政府的成敗之責在己,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責任。

當然個人能行使基本的人權,像是言論、集會與宗教的自由。但另一層次的權利,就不是個人能獨立行使的,必須在社會的架構中才得以執行,這也是為什麼權利與義務有如此緊密不可分的關係存在。

由人民選出並需對人民負責的民主政府,需保護個人的權利、讓民主政體下的人民能善盡公民義務與責任,進而強化鞏固整個社會。

最低限度,人民必須教育自己瞭解所處社會所面臨的重要議題,只有這樣才能在投票時做出智慧的判斷。有些應盡義務像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擔任陪審員、或是從軍,其在法律上可能有所規範,但多取決於個人意願。

民主行動的本質,是人民能和平、積極、自由地選擇在社區與國家層級的公眾生活。依據學者戴安娜瑞維茲(Diane Ravitch)的說法:「民主是一個過程,一種生活與工作結合的方式。它是與時俱進而非靜止不動的。它需要所有公民發揮合作、妥協、包容的精神。實行民主十分艱難、並不容易。自由也是一種責任,並非擁有擺脫責任的自由」。善盡此責任需要積極參與組織事務,或追求特定的社群目標;最重要的是,要達到真正的民主,需要擁有一種態度、願意相信那些和你不同的人,也擁有一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