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責任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在圖中班傑明富蘭克林、約翰亞當斯、湯瑪斯傑佛遜起草了獨立宣言,該宣言的宣告成為美國民主的基礎。 (Library of Congress, LC-USZC4-9904) |
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服務人民,是民主的根基。換句話說,人民是民主國家中的公民,而非國家的附屬品。國家保護人民的權利,人民也相對地給予國家忠誠。在獨裁主義的體系中,相反地,國家要求人民為國家付出忠誠與服務,卻未相對地為人民的付出、盡其應盡的義務。
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
公民與國家的關係是民主的根基,在湯瑪斯傑佛遜於1776年起草的美國獨立宣言中有以下這段話: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他人不可侵犯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更具體地說、在民主社會中,這些基本或他人不得侵犯的權利,包括了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集會自由、以及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這並不是民主社會中公民所能享有的所有權利,但卻是任何民主政府之所以有資格稱為民主,所不可或缺的核心權利。由於他們是獨立於政府之外,從傑佛遜的觀點來看,這些權利便不得以立法方式掠奪、也不容以選舉多數的藉口加以侵略。
民主就是希望:在2006年,有兩萬名香港人民上街遊行,舉著標語大喊「正義、公平、民主與希望」。 (© Paul Hilton/epa/CORBIS) |
言論、集會與抗議
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特別是針對政治與社會議題的言論自由,是所有民主政體的命脈。民主政府對絕大多數的文字與口語言論都不會加以控制;也因此民主社會中會出現各種不同的聲音,表達不同或甚至反對的想法或意見。民主社會趨向於紛歧意見的表達。
民主依賴有文化修養、有知識的公民維繫,這些公民有獲得資訊的能力,得以參與完整的社會公眾生活、批評不明智或專制的政府官員或政策。公民與自己選出的民意代表都認同,民主憑藉著廣納未經審核的所有想法、資料與意見,才得以維繫。要讓擁有自由的人類管理自己,他們就必須能開放地、公開地、重複地,以演說與文字的形式自由地表達個人意見。
言論自由的保障是所謂的「消極權利」(negative right),政府只需避免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即可。多數情況下,民主政權都能避免涉入文字或口語的言論內容。
抗議則可說是所有民主體制的試金石 – 因此和平集會的權利也成為言論自由必要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公民社會容許針對議題有不同意見的雙方,進行激烈的辯論。在現代的美國,即使是國家安全、戰爭、和平這樣基本的議題,也能在報紙與大眾媒體上做公開的討論,對於國家外交政策持反對意見者,也可透過這些方式輕易地公開自己的觀點。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但卻非絕對的自由,亦不得用於煽動暴力行為。若有詆毀或誹謗的情事發生,通常就必須交由法院來審理與控制。民主政體中通常需要以嚴厲的手段,去禁止煽動暴力、詆毀他人名譽、或推翻立憲政府的言論或集會。許多民主政體更對激化種族或民族敵意的言論,下達禁令。然而,對所有民主政體而言,都必須面對平衡的挑戰:在捍衛言論與集會自由的同時,又必須反擊實質上鼓動暴力、恐嚇、或對民主制度有害的論述。人民可以強力而公開的反對政府官員的行為,但若意欲對該名官員行刺,仍然是犯罪。
民主發展與經濟繁榮通常是同步發生的:上圖為伊斯坦堡的一處市場。 (© Paul Hilton/epa/CORBIS) |
宗教上的自由與寬容
所有人民都擁有追尋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包含公開或私下;單獨或集體膜拜的權利,亦包括有完全不信奉宗教的權利;可參與宗教儀式、實踐、與講授,無須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上其他團體的迫害。所有人都有權崇拜或藉集會方式與宗教信仰產生連結,亦可成立並持續維護為達到上述目的之場所。
和其他基本人權一樣,宗教自由並非由國家創造或給予的,但所有民主國家都有責任保護這項自由。雖然許多民主國家會在教會與國家之間做出正式區隔,但政府與宗教的價值並沒有根本上的衝突。為所有人民保護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能保障其他為達宗教自由所必備的自由,像是言論與集會的自由等等。美國殖民地在十七、十八世紀實際上是神權國家,幾乎也同時發展出宗教容忍與非宗教民主的理論。相對地,部分二十世紀的集權主義獨裁者試圖消滅宗教,視之為個人意識自我陳述的一種形式,與政治言論相去不遠。真正的民主,尊重與認同個人不同的宗教信仰。即便政府支持特定的宗教信仰,政府的一項重要的角色在保護個人宗教的選擇。然而,這並不代表宗教本身可以當作破壞其他宗教或對抗整個社會的藉口,宗教必須在民主社會的脈絡中發展,而非取代民主社會。
在民主制度穩定之後,將能容許更多的行為自由。在法國選民被授與以公投表決歐洲憲法(European Constitution)的權利時(當時於2005年5月將內容郵寄給人民),他們選擇以丟棄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反對意見。 (© Patrick Gardin/AP Images) |
公民的責任
民主社會的公民權必須能夠參與、保有謙恭與耐心 – 行使權利與責任。政治學家班傑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曾注意到:「民主常被認知為多數人的規則,也有愈來愈多人將權利視為個人私有的資產…但這都是對權利與民主的錯誤認知」。民主要能成功,公民必須積極而非被動地參與,因為他們知道政府的成敗之責在己,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責任。
當然個人能行使基本的人權,像是言論、集會與宗教的自由。但另一層次的權利,就不是個人能獨立行使的,必須在社會的架構中才得以執行,這也是為什麼權利與義務有如此緊密不可分的關係存在。
由人民選出並需對人民負責的民主政府,需保護個人的權利、讓民主政體下的人民能善盡公民義務與責任,進而強化鞏固整個社會。
最低限度,人民必須教育自己瞭解所處社會所面臨的重要議題,只有這樣才能在投票時做出智慧的判斷。有些應盡義務像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擔任陪審員、或是從軍,其在法律上可能有所規範,但多取決於個人意願。
民主行動的本質,是人民能和平、積極、自由地選擇在社區與國家層級的公眾生活。依據學者戴安娜瑞維茲(Diane Ravitch)的說法:「民主是一個過程,一種生活與工作結合的方式。它是與時俱進而非靜止不動的。它需要所有公民發揮合作、妥協、包容的精神。實行民主十分艱難、並不容易。自由也是一種責任,並非擁有擺脫責任的自由」。善盡此責任需要積極參與組織事務,或追求特定的社群目標;最重要的是,要達到真正的民主,需要擁有一種態度、願意相信那些和你不同的人,也擁有一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