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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准则 平等与法律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或者按照我们惯常的用语ˇ可以说成是人人ˇ受平等的法律保护)ˇ是任何公民主社会的基础。任何人不论是贫是富ˇ是多数民族还是宗教的少数群体ˇ是国家的政治同道人还是敌对者ˇ在法律面前全都ˇ受平等的保护。 民主国家不可能保证上天同样眷顾每一个人ˇ也没有责任这样做。ˇ法专家约翰ˇ弗兰克写道ˇ「在任何情况下ˇ国家都不应把额外的不平等强加于人ˇ它必须公正平等地对待全国人民。」 法律终归是人民制订出来的ˇ它不是一些强加于人的东西ˇ因此ˇ没有人可以置身于法律之上。民主国家的公民服从法律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不论是怎么间接地认识到)他们要服从自己作为立法者的身份。如果法律由人民制订ˇ又由人民遵守ˇ那么ˇ法律和民主的目的就达到了。
正确的法律程序 弗兰克指出ˇ综观历史ˇ每个社会掌管刑法制度的人都握到权力ˇ他们都有可能滥用权力和走ˇ专制。统治者曾凭国家之名ˇ罔顾合法理由就对人施以监禁、充公财产、折磨、放逐或处决ˇˇ而所有这些都往往未经任何正式的起诉。任何民主社会都不能容忍这类滥用权力的情况。 每个国家必须有权力维持法纪和惩罚犯罪行为ˇ但国家执法的准则和程序必须是公开和明确的ˇ而不是秘密行事、独断独行或受制于国家政治。 民主国家正确法律程序的要点是什么ˇ 警务人员没有法庭指令证明有正当理由搜查居屋ˇ就不得擅闯民居搜查。在民主制度下ˇ秘密警察午夜敲门搜查民居的事情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如果没有ˇ述违例事ˇ的明确书面罪状ˇ任何人不得被拘补。人民不但有权知道对他们控罪的确实性质ˇ而且根据人身保护权的原则ˇ如果法庭认为控罪不合理或拘捕无效ˇ就必须立即释放被补者。 被控犯罪的人不应长时间受监禁ˇ他们有权获得迅速的公开审讯ˇ和原告对质并ˇ原告提问。 如果疑犯潜逃或犯其它罪行的可能性很低ˇ当局在审讯之前ˇ需要允许被告保释ˇ或有条件地的释放被告。由社会传统和惯例留下来的「残忍和特别」的惩罚是禁止的。 人民不得被迫证明自己犯罪。政府必须绝禁止非自愿的自认犯罪。据此类推ˇ在任何情况下ˇ警方都不可以拷问疑犯或ˇ疑犯施以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禁止强迫性认罪的法律制度可以立竿见影地减少警方用拷打、威吓或其它肆虐的方式逼取资料的动机ˇ因为法庭决不会容许些资料在审讯时成为证供。 人民不得受双重审判的折磨ˇ即他们不可以两次被控以同一罪行。任何人经法庭审讯后被判无罪ˇ就不可以该罪行为由再次被控。 由于当局有可能滥用权力ˇ事后制订法律须予禁止。这是指一些事发后才制订的法律ˇ目的是要控某人以罪名ˇ即使事发时他的行为并非违法。 对于国家的强迫性行为ˇ被告可以受到额外保护。例如ˇ在美国ˇ被告有权延聘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代表自己ˇ即使他们无力负担律师出庭的费用也可以ˇ有这种权利。警方拘捕疑犯时ˇ必须ˇ他们说明作为疑犯的权利ˇ这包括延聘辩护律师以及保持缄默(避免自我认罪)的权利。 专制政权常用的手段就是对反对政府的人控以叛国罪。鉴于这个原因ˇ叛国罪的定义必须小心谨慎地加以界定ˇ使之不致成为压制批评政府言论的武器。 这些ˇ制没有一ˇ意味着国家不拥有执法和惩罚犯罪者的必要权力ˇˇ反ˇ只要民主社会的人民评定他们的刑事法律制度的运作是公正的ˇ是保障个人权利及公众利益的ˇ那么ˇ这个刑事法律制度就能够发挥作用。 法官可以是委任或选举出来的ˇ他们可以获得特定的任期或终身委任。无论他们是怎样挑选出来的ˇ最重要的是他们独立于国家的政治权力以确保他们的公正。政府不可以用无关重要或纯粹政治性的理由撤除法官ˇ除非法官犯了严重的罪行或恶劣行为ˇˇ政府才可以通过正式的程序ˇ如弹劾(提出控罪)及在立法机关审讯ˇ把法官撤职。
民主政府的基石是ˇ法ˇˇ政府基本责任、权ˇ、程序和制度的正式声明书。ˇ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ˇ所有公民ˇ上至重要阁员ˇ下至农民ˇ都必须遵守ˇ法的条文。ˇ法通常是一份书面文件ˇ它至少订明国家政府的权力、保障基本的人权及列明政府的基本运作程序。 ˇ法除了有持久不朽的特质外ˇ还必须能够跟随时代转变及适应时代的需求ˇ才不至于只是一堆令人敬仰的化石。美国的ˇ法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书面ˇ法ˇ它包括七部分扼要的条款及廿六条修正案。这份文件是过去二百多年建立起来的、内容繁多的司法裁决、法令、总统职务及传统惯例的基础。它们使美国ˇ法保持生命力ˇ并与民生息息ˇ关。 这个ˇ法演进的模式在每个民主国家都存在。一般来说ˇ关于国家ˇ法的修订或更改程序有两种学说一是采取一种麻烦的程序ˇ这个程序要求通过繁复的手续及多数人的参与ˇ在这情况下ˇˇ法不会经常改动ˇ只有在ˇ当多的公众支持下ˇ基于必须修改的原因才会修改。这是美国ˇ法的模式ˇ美国ˇ法简单列明了政府的一般原则、权 和ˇ制ˇ以及具体的职责及程序ˇ权利法案则阐明公民的基本权利。 许多国家采用一个较简单的修订方法ˇ那就任何修订案经立法机构批准并在下届选举中经选民通过后ˇ就可以成立。按照这个方法修订ˇ法可以是ˇ当冗长的ˇ其中的特定条文与整体的法规只有微小差别。 没有那个ˇ法能ˇ美国ˇ法那样ˇ草拟于十八世纪ˇ一直沿用至二十世纪后期仍然没有任何更改。同檬ˇ今天施行的ˇ法如果没有应变的能力ˇˇ但是ˇ仍然要坚持个人权利的原则、正确法律程序ˇ以及经人民同意的政府管治ˇˇ就没有可能幸存至下一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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