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主?




大ˇ章

权利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ˇ
人人生而平等ˇ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ˇ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ˇ人民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ˇ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ˇ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这些ˇ永难忘的美国独立宣言语句中ˇ托马斯ˇ杰斐逊提出了一条建立民主政府的基本原则。民主国家的各级政府并没有把杰裴逊所列举的各ˇ基本自由赐予人民ˇ建立各级政府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由ˇ而这些自由是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的。

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哲学家在系统陈述不可剥夺的权利时ˇ把这些权利说成是天赋人权。这些权利不因文明社会的诞生而受到破坏。社会也好ˇ政府也好ˇ都不能取ˇ或「剥夺」它们。

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完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以上所提到的绝非民主制度公民所ˇ受的全部权利ˇˇ民主社会还主张人人有权受公平审判这类公民权ˇˇ但的确是任何民主政府所确认的最重要的权利。由于这些权利的存在与政体无关ˇ所以不能通过立法加以废除ˇ也不能任由多数选民凭一时心血来潮来决定其命运。例如ˇ美国ˇ法的第一修正案并没有将宗教自由或出版自由给予人民ˇ它只是禁止国会通过任何干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会的法律。历史学家伦纳德ˇ莱维曾经这样说ˇ「个人可以ˇ受自由ˇ政府却与自由无缘。」

不同社会在具体制订有关这些基本人权的法律和诉讼程序方面ˇ必然有所不同。但是ˇ每个民主国家必须承担义务ˇ以建立保障基本人权的ˇ法体制、法律体制和社会体制。

言论

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ˇ。要辩论表决ˇ要集会抗议ˇ要做礼拜ˇ要确保人人得到公正的对待ˇˇ全都有赖言论和信息的自由流通ˇ不受ˇ制。电视系列节目「为民主而奋斗」的创作者加拿大人帕特里克ˇ威尔逊认为ˇ「民主就是交流ˇ即人们谈论共同的问题ˇ为共同的命运作出安排。人们在能够实ˇ自治之前ˇ必须有机会自由发表自己的竟见。」

民主国家的公民接受这样的信念ˇ即通过公开交换思ˇ和意见ˇ真理最终会战胜虚妄ˇ加深对别人价值观的了解ˇ进一步明确界定妥协的范围ˇ并开辟前进的道路。这样的交流ˇ越多越好。美国随笔作家 E.B.怀特有这样的说法ˇ「我们这个自由国家的新闻界之所以可靠而有用ˇ不是因为它有更好的品德ˇ而是因为它高度多元化。只要有许多报业老板存在ˇ每个人都追求他自己牌号下的那部分真理ˇ我们作为人民就有机会找到真理ˇ生活在光明之处……数量之中有安全。」

同独裁主义国家ˇ反ˇ民主政府既不控制、支配ˇ也不评定书面或口头的言论。民主社会依靠的是有文化知识、有头脑的公民。这些公民能够接触到范围尽可能广泛的信息ˇ使他们得以尽可能全面地参与社会的公众活动。无知导致冷漠。民主的蓬勃发展有赖公民付出充沛的精力ˇ而要保持这样的精力ˇ必须有自由无阻的思ˇ、信息、意见和判断等方面的交流。

但是ˇ如果新闻媒介或其它组织滥用言论自由ˇ使用大多数人认为是虚假、令人厌恶、不负责任或甚至品味低劣的信息ˇ政府又应该怎么做呢ˇ答案大体上是ˇ什么也不做。评定这种事情好坏ˇ根本不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来说ˇ对付自由言论的灵丹妙药是更加自由的言论。这看起来ˇ是自ˇ矛盾的说法。但是ˇ为了言论自由ˇ民主政府有时必须保护某些个人和团体的权利ˇ即使这些人和团体本身拥护的是诸如压制言论自由之类不民主的政策。民主社会的公民保护这种权利ˇ是因为他们坚信ˇ公开辩论最终会使真理更鲜明ˇ政府行动更明智ˇ而如果压制言论ˇ扼杀不同意见就做不到这一点。

拥护言论自由的人还提出ˇ今天我认为难以忍受的压制言论的行动ˇ很可能会威胁到我明天的言论自由ˇˇ而在你们和其它人看来ˇ我明天的那套言论也可能是同样令人憎恶的。捍卫这种观点的一个范例ˇ是英国哲学家约翰ˇ斯图尔特ˇ米尔一八五九年在他的《论自由》一文提出的压制言论使所有的人遭受损失的观点。他写道ˇ「如果发表的意见是正确的ˇ则人们改正谬误获得真理的机会就会被剥夺ˇ如果意见是错误的ˇ人们也不能对真理有比较清楫熔z解和比较鲜明的印ˇˇ因为这样的理解和印ˇ只有在真理同谬误的斗争中才能获得。」

有了言论自由ˇ顺理成章ˇ人民就有权集会并以和平方式要求政府倾听他们的不满竟见。没有这种集会和要求倾听申诉的权利ˇ言论自由的价值就会降低。因此可以说ˇ言论自由同集会、抗议、要求变革的权利即使不是不可分割ˇ也是紧密ˇ连的。民主政府可以合理地安排政治集会和游行的时间和地点ˇ藉此保持和平秩序ˇ但是ˇ它不能使用这种权力去镇压抗议ˇ阻止持不同政见的团体公开发意见。


自由和信仰

宗教自由ˇ或者更广泛一点说ˇ信仰自由ˇ指的乃是人们无须违背个人的意愿ˇ声明自己皈依哪个教或具有其它什么信仰。再者ˇ任何人都不应因为选择宗教信仰或者根本不信宗教而受到惩罚或处分。民主国家认为一个人的宗教信仰纯ˇ是自己的事。

与此有关的一点ˇ是宗教自由意味着政府不能够强迫任何人承认官方教会或官方规定的信仰。不得强迫儿童入读特定的宗教学校。任何人无须违反自己意志去参加宗教仪式、祈祷或宗教活动。由于长期的历史或传统ˇ许多民主国家正式建立了接受国家资助的教会或宗教。尽管存在这一事实ˇ政府仍然有责任保护个人的自由ˇ容许他们信仰不同于官方认可的宗教。


公民身份ˇ权利与义务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ˇ人民的存在不是为了服务政府ˇ这是民主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换言之ˇ人民是国家的公民ˇ不是国家的「臣民」。只要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ˇ公民就会效忠国家。另一方面ˇ在独裁主义制度下ˇ国家作为与社会分离的一个实体ˇ要求人民效忠并为它服务ˇ却没有义务征得人民对它的行动的同意。

例如ˇ民主国家的人民投票ˇ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来决定谁以他们的名义管治国家。与此ˇ反ˇ在独裁主义国家里ˇ投票行为只不过是使该国政权业已作出的选择合法化。在这样的社会里ˇ投票与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无关ˇˇ只是强迫公众支持政府的一场闹剧。

同样ˇ民主国家公民有权参加自己所选择的独立于政府的组织ˇ并自由参与社会公众事务。与此同时ˇ公民必须履行这种参与所带来的义务ˇ研究有关的问题ˇ以容忍态度对待与自己意见ˇ反的人ˇ并在必要时妥协以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ˇ在独裁主义国家里ˇ非官办的志愿机构极少ˇ甚至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机构并非为个人提供辩论问题或料理自己事务的场所ˇ它只是国家的另一个分支机构ˇ旨在将「臣民」固定在唯命是从的岗位上。

在民主社会和非民主社会里ˇ服兵役又是一个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却同样成强烈对比的例子。两种不同的国家可能都同时需要在和平时期征召青年入伍一段时期。在独裁主义国家里ˇ这种义务是单方面强加在青年头上的。在民主国家里ˇ服一段时期的兵役是民主社会公民依照法律履行的义务ˇ而法律则是由他们自己选出来的政府通过的。在每个社会里ˇ和平时期服兵役均可能不为人们所欢迎。然而ˇ民主国家的公民在服兵役时ˇ明白他在履行社会自愿承担的义务。民主社会的人民ˇ还可以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采取集体行动ˇ更改这种义务ˇ取ˇ义务兵役制ˇ创立一支全部由志愿兵组成的军队(美国和其它一些国家就是这样做的ˇˇ改变服兵役期ˇˇ如德国最近采取的措施ˇˇ维持一支由男性参加的后备军ˇ并把这当作公民义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如瑞士)。

在这些例子中ˇ随着公民身份而来的是广泛界定权利和义务的问题ˇ因为这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个人行使权利时ˇ有义务保护和扩大权利ˇ既为自己ˇ也为别人ˇ即使是体系健全的民主国家的公民ˇ也往往对这种平衡的方式有所误解ˇ经常从行使权利中得益但却忽略义务。正如政治学家本杰明ˇ巴伯所说ˇ「民主往住被理解为多数裁决原则ˇ而权利则越来越被理解成个人的私有财产ˇ因而必然与以多数人为依归的民主不兼容。但这是对权利和民主二者的误解。」

毫无疑问ˇ个人行使基本的或不可剥夺的权利ˇˇ如言论、集会和宗教自由ˇ会对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政府构成束缚。从这一点来说ˇ个人权利是一道屏障防止政府或短暂的政治多数派滥用权力。

然而ˇ从另一种意义上讲ˇ权利跟个人一样ˇ是不能单独起作用的。权利并非私有财产ˇ只有在获得社会其它公民承认时才能存在。选民ˇ正如美国哲学家西德尼ˇ胡克所指出的那样ˇ是「对他们自己的自由的首要监护人」。从这一个观点来看ˇ由公民选出并ˇ公民负责的民主政府ˇ是不会与个人权利对立的ˇˇ反ˇ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民主政府要增强个人权利ˇ使民主国家公民承担自己的公民义务和责任。

总而言之ˇ这些责任促使公民参与民主进程ˇ以确保民主顺利运作。人们最低ˇ度要自己研究社会面对的重要问题ˇˇ那怕这样做只是为了对竞逐高职的候选人投下明智的一票。其它义务ˇ例如担任民事或刑事审判的陪审员ˇ可能是法律规定的ˇ不过ˇ多数都是自愿的。

民主行为的本质ˇ就是公民积极自由地选择参与社会和国家的公众事务。没有这种广泛而持续的参与ˇ民主就会开始枯萎ˇ从而成为少数筛选过的团体和机构的避风港。然而ˇ如果有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积极参与公众事务ˇ民主国家就能够经受得住席卷整个社会的、不可避免的经济和政治风暴ˇ而不必牺牲它们誓言要维护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参与公众事务ˇ往往被人狭隘地界定为竞逐政治职位。但是ˇ在民主社会中ˇ公民参与公众事务ˇ比只参加竞选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在居民区或市一级ˇ公民可以在学校委员会服务ˇ或组织社区团体ˇ亦可竞选本地区的职位。在州、省或国家一级ˇ公民可以动口动笔参加持续进行的公共事务辩论ˇ或者参加政党、工会或其它志愿组织。无论公民参加的是哪一级的活动ˇ贡ˇ如何ˇ健康发展的民主ˇ取决于是否有广大公民在了解情况的条件下持续参与公众事务。

ˇ安ˇ雷维奇写道ˇ民主「是一个过程ˇ是在一起生活和工作的一种方式。民主在演进ˇ并非静止不变。民主需要全体公民的合作、妥协和容忍。实行民主是件难事ˇ并非轻而易举。自由意味着承担责任ˇ不应有不负责任的自由。」

民主体ˇ了自由和自我表达的理ˇˇ但是ˇ民主同时也照顾到人类的本性。民主并不要求公民在各方面都道德高尚ˇ只要求他们负责任。正如美国神学家莱因霍尔德ˇ尼布尔所说的那样ˇ「正因为人类能够接受正义ˇ所以有可能实行民主ˇ但又因为有人类往往有非正义的倾ˇˇ所以必须要有民主。」

基本人权
  •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 宗教自由
  • 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 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 经正当程序及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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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政治目标

保护基本人权作为一个原则ˇ已为人们普遍接受。这体ˇ在世界各国的成文ˇ法中ˇ也体ˇ在联合国ˇ章和赫尔辛基会议(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这类国际协议中。

至于分清不同类别的权利ˇ那又是另一回事。近来出ˇ一种倾ˇˇ尤其是在国际组织中ˇ要将基本人权的范围扩大ˇ除基本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待遇外ˇ这些团体还要求有权就业、受教育、维护自己的文化或民族性以及ˇ有适当生活水准。

这些都是很有价值的事情ˇ但是ˇ当这样的权利要求ˇ外延伸ˇ成为人权时ˇ势必会贬低基本公民权和人权的意义。不仅如此ˇ这些权利要求ˇ还会使个人拥有的权利同个人、团体、政府理应争取的目标之间的界ˇ模糊起来。

政府通过自制ˇ即约束本身的行为ˇ来保护言论自由这类不可剥夺的权利。与此ˇ反ˇ投资于教育ˇ提供医疗服务或保证满足就业的要求ˇ却要求政府积极参与ˇ以推动某些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足够的医疗服务和充分的受教育机会是每一个儿童与生俱来的权利。令人叹息的是事实并非如此。以各个社会实ˇ这些目标的能力而言ˇ国与国之间有非常大的差别。但是ˇ要将人类的每ˇ愿望转化为权利ˇ各国政府必须冒着招来更多冷嘲熟讽以及忽视所有人权的风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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