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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美國

政教分離(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 (選自:美國形象)
 
穆斯林在清真寺慶祝開齋節。(© AP Images) 

美國人在立國之初,就反對像許多歐洲國家那樣,確定國家的宗教或政府贊成的宗教,因為這種模式使許多歐洲國家處於分裂狀態。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宗教與政府必須分離,其中部分行文如下:國會不得制定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傳教自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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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 External Link
Portrait of the USA

宗教自由的來源 (The Roots of Religious Liberty)(選自: 《人民的權利──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 ─1)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 ─ 《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憲法》創立了一種制度,使每一個人和宗教團體都可以享受充份的信教自由,不僅不受政府的約束,也不受其他教派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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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oots of Religious Liberty External Link
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

現代時期的宗教自由(Religious Liberty in the Modern Era) (選自: 《人民的權利──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 ─2)
宗教繼續在美國公民的社會和個人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普通百姓、學者、立法人員和法學家繼續在辯論什麼是政府與宗教活動的界線以及持不同見解的群體可以在信教活動上走多遠。這個辯論是民主進程的核心內容。對於美國人來說,宗教自由不是抽象的理想,而是一個活生生的、給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帶來挑戰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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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igious Liberty in the Modern Era External Link
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


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 (The Virginia Statute of Religious Liberty) (選自:美國歷史文獻選集)
美洲革命時期,英國統治下的北美洲南部諸殖民地以英國教會作為它們的國教。美洲革命最顯著的後果之一是政教分離:美洲各州--以及新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在政教分離政策上是西方世界的先驅。雖然一七七六年維吉尼亞權利宣言已經宣佈宗教自由的原則,但國教教會的實際廢除直到革命之後才實現。國教教會的廢除遭遇激烈反對,反對不但來自英國聖公會教徒,也來自其他不信奉英國國教的教會;直到一七八六年一月十六日,在詹姆士.麥迪遜與湯馬斯.傑佛遜的共同努力下才使這著名的宗教自由法令在維吉尼亞州通過。一生致力於鼓吹思想自由的傑佛遜認為這一法令是他最主要的貢獻之一。它被廣泛地譯為外文,聞名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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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irginia Statute of Religious Liberty External Link


民主對話:布希總統宣布2006年宗教自由日的公告
(Democracy Dialogues: A Proclamation by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Declaring Religious Freedom Day, 2006)
“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視,並將繼續為消除偏見和制止侵犯宗教自由而努力。” 宗教自由權利是美國一項立國之本。美國在宗教自由日慶祝1786年誕生的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以及《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給予的宗教自由保障。


民主對話:約翰·甘迺迪總統在南方浸禮教牧師大會上的講話節選 (1960年)
(Democracy Dialogues: Excerpts from President John F. Kennedy's address to Southern Baptist leaders, 1960 )
我所信仰的是一個既不將天主教、新教,也不將猶太教定為國教的美國──在這個國家,政府官員在公共決策中既不請求也不接受來自教皇、全國基督教協進會或任何其他教會的指示。”


民主對話:宗教自由日益成為普世人權
(Democracy Dialogues: The Evolution of Religious Liberty as a Universal Human Right )
隨著二十世紀的民主化潮流,宗教自由也逐漸成為一項基本人權。民主體制容納異己,而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內都存在很多不同的宗教信仰﹔因此,宗教自由現在被視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可以說,過去一個世紀以來的民主化發展促進了宗教自由權利的國際化。


美國宗教信仰多,不是基督教國家(選自:美國之音中文網)
美國有著眾多的基督教徒,但美國並不是基督教國家,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或許可以說,美國的宗教歷程也就是移民歷程,大量湧入的移民使美國的宗教構成發生著巨大的變化,以至美國的宗教信仰之多,是所有其他國家所望塵莫及的。


介紹宗教在美國社會中的地位(選自:美國之音中文網)
美國沒有國教,而且具有政教分離的傳統。然而,美國同時又是一個宗教色彩極其濃厚的國家,宗教不但是大多數美國人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而且在美國的社會、政治、文化、娛樂等各個領域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所有宗教一律自由 (選自:美國的故事—回到過去)
你每週去的是基督教的教堂還是猶太人的教堂呢?如果你願意,你可以去任何一種宗教場所。宗教自由並不是全世界普遍都享有的自由。以美國為例,宗教自由是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才規定的,在1789年訂定。


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External Link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宗教自由是美國的"首要自由",被列入《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第一條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宗教自由也是普世人權的基石,這些權利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良心自由,它們共同構成了民主政府和對人的尊重的基礎。正因為如此,我們今天所目睹的民主發展一直是在與宗教自由和其他人權的進步齊頭並進。《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的目的是促進和維護這項普世權利。它將那些實行宗教迫害的地區曝光,並因此而阻止宗教迫害的蔓延。
美國國務院2007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前言(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07-Executive Summary)
美國國務院2007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概要(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07-Introduction)
相關英文超連結: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External Link
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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