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權利 : 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 (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美國民權發展史專著
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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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第一屆國會會議上,麥迪遜帶領起草了這樣一個法案。到1791年,各州通過了通常被稱為《權利法案》的《憲法》頭十條修正案。但這些還不是《憲法》所列舉的全部權利,自那時以來增加的許多修正案,為擴大憲法對民權的保護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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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
人權 (Human Rights) (選自:民主的原則─9)
所有人都享有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嚴的能力──因此這些權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賜,而是應受到所有政府的保護。建立在公正、容忍、尊嚴和尊重基礎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從屬或社會地位──使人們能夠追求這些基本權利。獨裁統治剝奪人權,而自由社會不斷爭取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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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保護少數族群權利(Protecting Minority Rights) (選自:論民主文集─11)
美國《憲法》起草人將奴隸問題留給後代人解決,而南北戰爭和重建時期(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僅僅使昔日對奴隸及其子女的種族歧視得到暫時緩解。但是,到了20世紀50年代中期,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對那些以種族、膚色和祖籍為由實行歧視的法律給予嚴格審視,禁止政府制度中的幾乎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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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ng Minority Rights
Democracy Papers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選自:民主的原則─14)
言論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特別是就有關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和意見的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線。民主政府對大部份文字和言論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國家往往有表達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見的多種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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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of Speech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宗教自由 (Freedom of Religion) (選自:民主的原則─17)
所有公民都應在宗教信仰方面享有按自己良知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包括獨自或與他人一起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迫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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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of Religion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婦女與女童的權利 (The Rights of Women and Girls) (選自:民主的原則─18)
歧視婦女指的是由具體的法律和做法造成的基於性別的區別、排斥或限制。民主國家應努力保護婦女權利,鼓勵婦女參加社會和政府各方面的事務,為婦女自由結社和公開表達觀點提供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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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ghts of Women and Girls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林肯在國會對抗奴隸制度 (選自:美國的故事—回到過去)
林肯在華盛頓特區禁止奴隸制度,他寫下了「自由宣言」。 |
林頓.詹森總統 |
"廢除華盛頓特區裡的黑奴制度"
在1862年4月12日,林肯在特區首都簽署了廢除奴隸制度的一項法案,這是長久以來為了非裔美人的自由、公民地位,以及平等地位所奮戰的成果。
亞伯拉罕.林肯 解放奴隸公告(Abraham Lincoln,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1863)
(選自:美國歷史文獻選集)
一八六一年四月內戰爆發,早在一八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林肯總統就巳向其內閣宣讀歷史上著名的解放奴隸公告的初稿。正式的解放奴隸公告是在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向全世界宣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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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raham Lincoln,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1863)
民權公告(Civil Rights Statement) (選自:美國歷史文獻選集)
詹森總統促請國會將甘迺迪總統於一九六三年所提的建議制訂為法律,確保所有美國人民的投票權:規定僅因種族與宗教上的原因拒絕任何人進入旅店、飯館與其它公共場所,乃應加懲處之罪行;加速實行種族合校;並提供一種手段、保證所有美國人均有平等就業的機會。國會兩院於一九六四年以壓倒多數通過這一提案。這是前所未有的最徹底的民權法案,是美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簽署法案前,詹森總統於一九六四年七月二日向美國人民廣播了這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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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ent Lyndon B. Johnson's Radio and Television Remarks Upon Signing the Civil Rights Bill, July 2, 1964
http://www.lbjlib.utexas.edu/johnson/archives.hom/speeches.hom/640702.asp
美國軍人權利法案 (The GI Bill of Rights) (選自:美國的歷史學家 美國國務院出版品)
「美國軍人權利法案」正式名稱為「1944年軍人復員法案」,該法案由美國總統羅斯福於1944年6月22日簽署,此時該法案經國會通過的消息多半並未揭露,部分原因是諾曼地登陸行動正在執行中。隨著大戰在一年之後歐洲與亞洲分別結束,「美國軍人權利法案」(The GI Bill of Rights)的條款也立即被完整檢視,在短短幾年之內,這個新法的實施、對美國社會與經濟造成不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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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I Bill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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