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

人權
概述:何謂民主?

所有人都享有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嚴的能力──因此這些權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賜,而是應受到所有政府的保護。建立在公正、容忍、尊嚴和尊重基礎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從屬或社會地位──使人們能夠追求這些基本權利。獨裁統治剝奪人權,而自由社會不斷爭取人權。

人的權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們存在於社會、政治和經濟等人生各個方面。其中最為人們普遍接受的是:

  • 所有人應該有形成自己觀點的權利以及獨自地或在和平集會中表達這些觀點的權利。自由社會創造"思想的自由市場",使人們能夠就各種問題交換意見。

  • 所有人應該有參與政府的權利。政府應制定保護人權的法律,司法系統則應使這些法律對所有人平等有效。

  • 免遭任意逮捕、關押和酷刑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即便對執政黨的反對派、少數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專業警察隊伍在執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 在多元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族裔應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維護自己的傳統,不必擔心受到多數派的責難。政府應該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承認少數派的權利。

  • 所有人應該有機會工作、謀生和贍養家庭。

  • 兒童應該受到特別保護。他們應至少受到小學教育,得到應有的營養和保健。

  • 為維護人權,任何自由社會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公民的責任──通過參與各種活動──將確保政府始終對人民負責。自由國家同盟決心為保護人權而努力,並且將這一決心以多項人權國際條約和公約的形式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