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
當有著不同的語言、宗教信仰或文化規範的不同族群的自由人民願意在一個公認的憲法體制下共同生活時,他們期待享有某種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平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機會。在地方、地區和國家分權的聯邦政府制中,當選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針對地方和地區需要的政策。地方和地區政府與國家政府合作,並也相互合作,共同解決國家面臨的許多問題。
聯邦制是經自由選舉產生的、由負責管理同一人口群和同一地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分擔權力和決策的體制。聯邦制不僅使高層政府有決策權,而且也使受決策直接影響的地方社區有決策權,並且保護這一權力。
聯邦制允許地方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從而促使政府對人民負責並鼓勵公民的參與和履行公民職責。
聯邦制通過成文憲法規定出各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分工而得到鞏固。
一般認為地方政府應為地方服務,而有些事務則最適於由國家政府處理。這方面常被提到的例子是國防、國際條約、聯邦預算及郵政服務等。
地方法令反映地方社區的意願:警察和消防巡邏、學校管理、地方保健和建築規章往往由地方設置和管理。
政府間關係意味著,在一些具有法定必要性的問題需要通過合作解決時,聯邦國家的各級政府(國家、地區和地方)將共同努力。國家政府往往有權調解地區間的爭端。
在地域遼闊和經濟多樣化的國家,各個地區在收入和社會福利上的差距可以通過國家政府的稅收再分配政策得到調整。
聯邦制反應靈敏,包容力強。公民可以自由競選各級政府職務──地方和地區政府給人們提供了在自己社區發揮影響力的最多職位,或許也是最大的機會。
聯邦制為各政黨提供為其選民服務的多種機會。即使某一政黨在國家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內不佔多數,它仍可以參加地區和地方一級的立法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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