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
作為聯邦制國家,美國政府具有多層結構:聯邦政府、州級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合眾國憲法》對國家和州政府都有明文規定。
根據《憲法》,國會擁有批准新州加入聯邦的權力。自從最早的13個州批准《憲法》以來,美國現已有人口不等的大小50個州。除此以外,美國還有一個聯邦特區──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它是美國首都,不屬於任何州。哥倫比亞特區有自己的市政府,其經費由國會控制,行政受國會監督。
州政府不是聯邦政府的下屬;各州享有自主權,沒有服從聯邦政府的憲法責任。但是,當聯邦憲法或聯邦法律與州憲法或州法律相牴觸時,州憲法和州法律服從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
州政府結構
美國聯邦憲法保障各州實行共和制政府,既由民選代表組成的政府。州政府一般具有與聯邦政府相同的結構:每州有一名經選舉產生的行政首腦(州長),有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以及一個由民選產生的立法機構。
行政
州行政分支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提供服務,維護法律。州長經全州投票選舉產生,根據州法律,一般任期2至4年。其他可由選舉而不是任命產生的州政府高級官員包括:副州長、州務卿、州司法部長、州審計官以及一些管理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的成員。非民選職務往往由州長任命。
立法
幾乎各州的立法機構都是經選舉產生和由兩院組成;內布拉斯加州是唯一的單院制議會扛7b。州議員從"單一代表制"選區(single-member district)中產生,任期通常2至4年。各州使用的議會名稱不盡相同;大多數州稱上院為參議院,但下院在有些州被稱為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在另一些州被稱為代表院(House of Delegates),還有些州則稱之為州立法大會(State Assembly)。
州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批准州預算,確定州司法部門負責人,以及監督州政府的運作。在很多小州,州議員為兼職性工作,議員只領取象徵性的酬薪。他們一年可能只進行幾個星期或幾個月的立法議事,其餘時間從事各自的專職工作。在規模較大的州,議員是一項全年全職工作,議員領取正式的薪金和福利。
司法
州司法機構負責聯邦法律管轄外的司法事宜,包括州內的大部份民事案、觸犯州或地方法律或違反家庭法的刑事案,以及涉及州憲法的案子。
各州的最高級法院是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或稱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州法官通常有很長任期,但不是終身制。州最高法院一般只負責受理上訴,即複審下級法院的裁決,而□ '7b最高法院的裁決仍可能被進一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各州的下級法院結構差異很大:有些州將民事與刑事法庭分開;所有州都設有某種形式的縣市地方法庭,處理普通違章和索陪案件。
州政府的職權
作為美國聯邦體制中的主權實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民選官員和政府機構。各州有立法和執法權、稅收權、以及在基本不受聯邦政府或其他州干涉的情況下主宰本州事務的權力。
州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州內居民提供與日常生活相關的多種重要服務,其中包括:
- -確定教育標準和公共教育的資金來源;
- 建立和維護交通運輸網;
- 創建州立大專院校;
- 頒發商業和職業執照及規章;
- 建立並監督非聯邦法庭和刑事司法系統;
- 總體負責公共安全;
- 簽髮結婚和離婚證書;
- 簽發登記出生和死亡證書;
- 管理針對低收入和殘障人的州立保健、住房和營養項目;
- 管理州立公園和其他娛樂及環保用地;
- 主持和核實選舉,包括聯邦官員選舉;
- 指揮州國民警衛隊(執行國家使命時除外)。
很多州將上述部份職責下放給地方政府或者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例如,在大多數州,結婚證書是由縣或市政府簽發。
州憲法的功能
相對於宏觀的聯邦憲法而言,州憲法有時非常詳盡具體。例如,在有些州的憲法中,關於發放債券的規則或者對州各個法院轄區的定義長達數頁之多。導致州憲法如此細膩的原因之一是,修改州憲法比修改聯邦憲法容易得多;在大多數州,只要在全州選舉中得到大多數選民的同意便可修改憲法。
另一個原因是,相對聯邦政府而言,州政府幾乎可以行使一切沒有給予明文限制的權力。因此,為了能夠有效控制州政府的權力,必須將所有限制規定一一寫入州憲法。
最後,由於州憲法要求州政府必須平衡預算,因此,必須將一些例外情況由憲法明確規定出來,如為資助交通運輸專案或建築專案借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