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士樂:簡史
JAZZ MUSIC: A BRIEF HISTORY


 

定義「爵士樂」Trying to define "Jazz"

爵士樂被稱為美國人藝術,是美國對藝術領域的貢獻、甚至是「天才所創造的東西」。

爵士樂也受到那些特別重視西歐演奏音樂傳統者的讚美,作曲家兼評論家的維吉爾湯普森(Virgil Thompson)形容爵士樂為「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之後,最令人驚艷、最自然的音樂展現方式」。

事實上,在早期的一本書中,黑管演奏家席德尼貝契特(Sidney Bechet)就曾提出爵士樂的重要性,由瑞士知名的指揮家厄尼斯特安瑟門(Ernest Ansermet)於1919年在文章中引述;安瑟門也帶著對爵士樂的敬意、做出這樣的評論:「也許貝契特的想法、正是全世界未來的方向」;這段陳述也已被證實、是對爵士樂相當正確的預言,時至今日,爵士樂已經在全世界、擁有各種文化背景族群的欣賞者和演奏者,事實上,爵士樂幾乎能稱得上是屬於全世界的音樂,也是人類世界中唯一具有這般特質的東西。

爵士樂是美國黑人對當代文化最重要的貢獻,他們創造了爵士樂、也不斷加以創新,同時爵士樂也是族群交會的平台,是白人渴望參與、也有一些人已經做出不少貢獻的事物。

爵士樂以功能來說、是所謂的「通俗藝術」,在某段時期裡廣為傳佈、獲得廣大迴響也更為普及 – 1920年代是所謂的「爵士時代」(Jazz Age),1930年代晚期則被稱之為「搖擺樂年代」(Swing Era),「現代爵士樂」(modern jazz)則在1950年代晚期達到顛峰。但就如其他藝術家所說,其最知名、最受歡迎的代表,並不一定總是藝術領導者或主要貢獻者。

在940年代,最受歡迎的樂團是葛藍米勒樂團,但當年度藝術家們卻對艾靈頓公爵(Duke Ellington)推崇有加,還有一位評論家說、他幾乎每週都能創作出一首傑作。

由雷曼(layman)的定義來看,爵士樂也就是美國黑人(Afro-American)的藝術風格,但這種定義會發生立即性的問題,首先,美國黑人音樂在過去和現在、都有多種不同的風格 – (Field Hollers)、(spirituals)、(cakewalks)、(ragtime)、(blues)、(black gospel)、(ehtthm and blues)、(rock and roll) - 這些分類還只是其中一部份而已。這些音樂風格彼此之間都密切相關,也都與爵士樂關連性極高,有的受到爵士樂的幫助、也有的對爵士樂有很大影響,但也都不能泛稱為爵士樂。

另外,如前文所述,爵士樂與許多同根源的音樂風格、幾乎都受到所有曾經公開的音樂風格所影響,包含各類型的民俗音樂、通俗音樂,輕古典甚至真正的古典樂的影響;這種影響力也朝其他方向擴散,美國的各種音樂、甚至全世界的各種音樂,自1960年之後、都受到美國黑人音樂的影響。在1920年,這些影響力發揮在百老匯的劇團演出上、發揮在音樂廳內、甚至包含南部與西南部所謂的「通俗音樂」、「西部鄉村」風格,而這樣的影響力到現在仍然存在。爵士樂在樂器使用上的概念也有所貢獻,舉例來說,今天在地球上的任何一個地方,為小號演奏者寫出的曲子、和同樣是藝術家的祖先作法大不相同,因為爵士音樂家已經找出各種樂器的最佳運用方法。

所以,在1920年代初期、直到1930年代,「爵士樂」(jazz)這個字的運用、要比其他任何曾受爵士樂影響旋律、節奏或整體影響的音樂類型都來得多,就不算是讓人驚訝的事情了;因此,被稱為「爵士樂作曲家」的喬治葛希文(George Gershwin),就運用爵士樂為其演奏會創作出「最誠實的女人」(honest woman)曲目,同樣地、保羅懷特曼(Paul Whiteman),創作的是受爵士樂影響的舞曲,後來被稱為「爵士之王」。

懷特曼的劇團、提供許多白人爵士音樂家一個像是天堂的地方,尤其是小喇叭專家畢克斯拜德貝克(Bix Beiderbecke) ;對葛希文來說,他知道爵士樂就像是個最誠實的女人一樣讓人放心。

這些受到爵士樂影響的、如懷特曼的合奏團,一直都是美國通俗音樂形象中的一部份,我們也必須承認、他們的確不時能創作出一些好音樂。以1920年代為例,懷特曼除了偶爾演奏拜德貝克和其他爵士的創作之外,在不受到音樂類別的問題影響的前提下,也會演奏一些在技巧和風格上都相當出眾的、編曲家比爾查理斯(Bill Charles)的作品。

史坦肯頓(Stan Kenton)管絃樂隊自1940年代就在樂壇佔有一席之地,其音樂被稱作「革新的爵士樂」,其管絃樂曲風華麗、受到二十世紀早期歐洲音樂會作曲家相當大的影響;不過,許多音樂家以及關心爵士樂主流發展的人,對有趣的肯頓管絃樂隊給予更多的掌聲,稱之為「新血」樂團,主要指的是那些爵士樂獨奏者、、如薩克斯風演奏者約翰西姆斯(John 「Zoot」 Sims)與李科奈茲(Lee Konitz),以及葛瑞穆林根(Gerry Mulligan)的樂曲改編。

在過去,許多爵士樂演奏團體能夠居於樂壇主流地位,靠的是他們受到受歡迎、以及一些其他的特色,1930年代的安迪寇克(Andy Kirk)管絃樂團,以羅曼蒂克曲風、名為「費泰瑞爾」(Pha Terrell)的作品受到市場歡迎,同樣地、長號手湯米朵希(Tommy Dorsey)的管絃樂團,也因為指揮以優美卻又直接的方式、詮釋當時的流行芭蕾樂曲、以及受到廣大樂迷歡迎的演唱者(法蘭克辛那屈就是其中一位),還有團中具備多種才華的音樂家 – 甚至其他更多人的貢獻,也受到市場的歡迎。

無論如何,「爵士樂」這個名詞的使用,已經不能像過去那般隨意地使用,特別是在看這類音樂獲得認同、以及從開始一路發展的過程時,必須更加謹慎地看待這個名詞。

爵士樂這個字的起源很難判定,不過,在1915年這種音樂剛出現十、的確帶有相當多通俗、和性相關的意義存在;而且必須說明的是、爵士樂一開始是白人的命名,也代表白人對這種音樂的態度。

但是,我們不應該因為該名稱的起源,對爵士樂產生負面的詮釋;爵士樂是人類生活的基本旋律,這也和西方人現在對其傳統價值與自我本質作重新評估有所關連;可以確定的是、在檢視爵士樂於美國黑人生活中的源頭時,它與人類的生存本身脫離不了關係,因此,也許爵士樂這個名詞並沒有那麼負面的意涵,至少,這麼名稱還是有其意義存在。

如果要找出有用的定義,我們可以說爵士樂和其他的美國黑人風格有所不同,因為爵士樂是一種演奏者的藝術,即使演奏者在爵士樂編曲家的指揮下演奏,仍然會包含即興演奏的成分在內;即興演奏與既定樂曲的多寡,視乎對旋律的修飾狀況而定,有時後 – 以鋼琴演奏為例 – 負責裝飾的部分以和聲為主,負責曲子中的和弦,以不同的聲音、替代的所謂附帶和弦來呈現;有時候即興演奏中包含了即時的曲調改善、創作出新的旋律( 古典音樂家稱之為「和諧的變奏曲」),為樂曲的和諧度加分、作和弦的更動。

但是、沒有人能對自然發生的事情訂出規則,有少數的爵士樂演奏者只負責將樂曲演奏出來,但臨時發生改變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爵士樂的出現是在即興創作的氛圍下產生的,而即興演出的能力、改變部分樂章的能力,是爵士樂獨奏者必備的功力。

爵士樂也曾由鋼琴手獨自演繹,在演奏鋼琴的同時也附帶有string bass、鼓,這是紐奧良那兒以五至八人組成、半交響樂團的演奏方式,而一個所謂的「大樂團」則是指有十二至十八件樂器組成的樂團。

在十八世紀的歐洲,音樂表演中通常包含即興改良特色的時候,演奏者(或演唱者)總是會進行樂曲的變化;在爵士樂中,在設定一致的前提(如設定和諧架構的曲調、各項樂器扮演的相對角色、節奏等)之後,多至八人的團隊也能同時進行樂曲的改變,這是早期爵士樂的風格,也就是所謂「迪克西蘭爵士樂(起源於紐奧良)」(Dixieland)樂團的風格。

近幾個世紀以來,西方人在所謂的「通俗藝術」與「藝術」之間訂出一些分別,這些區別有時不是相當明確(莎士比亞與迪克森被稱之為卓越的通俗藝術家),但如果我們採用他們的定義,爵士樂(如電影和漫畫一樣)算是通俗藝術的一種。

爵士樂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與其他多種通俗音樂爭取聽眾,但爵士樂是傳佈最廣泛、受到最多掌聲與尊敬、也受到許多評論與學術界支持的一種;另外,在其他通俗音樂中的改變、有時後會顯得反覆無常,或是過於跟隨流行,而爵士樂則是不斷進化、不斷發展;爵士樂演奏者的養成背景、學習過程,多少都跟我們所謂的「藝術音樂」有所相關,如史坦立丹斯(Stanley Dance)所說,最好的爵士樂音樂家,總是走在聽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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