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美国诉尼克松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

于1972年11月,理察尼克松(Richard Nixon)总统决定性地打败了民主党候选人乔治麦戈文(George McGovern),获选连任。但接近竞选活动尾声时,一群抢匪打劫民主党于华盛顿水门(Watergate complex)的竞选总部。多亏于华盛顿邮报决定性的调查,原为一件小新闻的事件,因为新闻记者揭露可追踪至高层政府官员的轨迹,而迅速扩张。尼克松政府否认做错任何事但很快的可以明显看出,他在试着遮掩强劫事件,以及尼克松政府与劫案之间的关联,此关联甚至可能包括总统。于国会与公众压力下,尼克松指派了一个特别检察官。当获知总统曾于椭圆形办公室秘密录下对谈时,检察官发了一张传票以获取他相信对犯罪调查相关的录音带。于1974年3月,联邦大陪审团以阴谋阻碍正义以及其它与水门劫案相关的罪行,来裁决尼克松总统7个助理。而总统本被称为未起诉之共谋者。基于特别检察官之行动,地方法院发出传票给总统,要求他拿出总统与其它人之间特定的会议相关的某些录音带与文件。虽然 尼克松总统公开了一些被传的对话中经过剪辑的纪录,他的顾问提出「特别出现」,并以行政特权申请对传票的彻销。当地方法院拒绝该申请,总统提出上诉,而该案迅速地转至最高法院。下面是法院无计名意见的一部分,于其中最高法院处理两项关键议题,司法为宪法最终仲裁者的力量,以及总统之宣称,以行政特权之名,他可以选择保留与犯罪调查相关的物证。首席大法官伯格(Chief Justice Burger)重新确认马伯瑞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与库珀诉阿伦案(Cooper v. Aaron)的裁决,于宪法之下,法院于决定宪法问题具最终裁判权,而没有人,即使他是美国总统,是在法律之上的。虽然对尼克松是否会遵守法院裁决持有怀疑,但在决定传下来的8小时之内,白宫宣布他会遵从裁决。于1974年8月5日,64张录音带被发布了,包括对白宫于水门案的掩饰相关特别具杀害性的录音。三天后,他于国会内的支持几近消失,而尼克松宣布他将辞职。

For further reading: Robert Woodward and Carl Bernstein, All the President's Men (1974); Theodore H. White, Breach of Faith (1975); Stanley I. Kutler, The Wars of Watergate (1990).


美国诉尼克松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

首席大法官伯格先生宣布法院的意见。

此诉讼提出对拒绝为[总统]于美国联邦诉米歇尔等人案(United States v. Mitchell et al.)所提出,撤回指示总统提供有关其与助理与顾问之间的对话,其特定录音带及文件的第三者文件传票申请之审查。法院反对总统对绝对行政权[及]非其司法权限之宣称… A….我们回到宣称传票应予撤回,因其要求「总统与其亲近顾问之机密性对谈,其提供与公共利益不一致。」第一个主张是对分权主义防止总统对特权宣称之司法审查的广泛宣称。第一个主张是,若他对绝对权之宣称无法胜诉,则因宪法之法律,法院应持其特权先于文件传票。

于所指派的宪法性职务之执行,每一政府部门一开始必须解释宪法,而任何部门对其权力的解释,应予其它部门至高尊重。总统的法律顾问[解读]宪法,为提供所有总统通讯一机密性特权。然而,此法院的许多决定,却对此持不同意见地重新确认[马伯瑞诉麦迪逊案]之判决,「很显见的,司法部门的范围与权责在于裁定何为法律。」

没有一件法院判决曾经界定,针对与用以作为犯罪控告,对总统机密通讯之传票的强制执行相关的司法权力,但其它违宪之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行使权曾予界定。于一系列的案件中,法院解释由言论或辩论条款(Speech or Debate Clause)规定的宪法条款,所明确交给议院与参议院成员之明确豁免权。因为本法院持续行使权力以解释并分析于明确权力下之宣称,因此必须遵照,法院有权责为解释被提出的有关所列举的权力相关的权力解释宣称。

…仅管对各部门的尊重必须依据其它人,「美国联邦司权(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以[宪法]紧系于联邦法院,而不可被行政部门所分享,正如同最高首长不可与司法部分享否决权,或国会不可与司法部分享推翻总统否决的权力。任何其它的结论会与分权的基本含意,以及三权分立政府的规画之检查与平衡相违背。我们因此重新确认,在本案所提出的特权宣称方面,这是本法院的范围与权责来「裁定何为法律」。

B. 为支持其对绝对特权的宣称,总统的顾客强调两项基础。第一是对保护高层政府官员,与那些给予意见并协助他们进行其种种职务的人之间的通讯,一种正当的需要;此机密性的重要明显得不须进一步讨论。人类经验教导我们,那些期望他们评论之公开宣传的人,可能淡化其对公正的要求,而对他们的表现及对他们自己在决策过程的损害上的利益有所考量。无论宪法第二条总统通讯之机密性特权之行使权是什么,该特权可说是源于每个部门于其宪法所指派之职务范围内之主权。某些权力与特权自所列出的权力本质中得来;对保护总统通讯的机密性也有相同的宪法基础。

第二项用以支持绝对特权基础之宣称,建立于分权主义上。这里它辩称于其范围内,行政部门之独立,将总统自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控告发出的司法传票上隔离,也因此保护机密总统通讯。

然而,不只分权主义,就算是高层通讯之机密性需求,无更多理由,可以维持总统绝对而不合格的特权,于所有情况下自司法过程中得到豁免。总统对顾问的全然公正与客观之需要要求法院及大的遵从。然而,当特权仅赖于对这种对谈机密性的公共利益,此广泛而未经区隔的宣称,即产生其与其它价值观的相抗。无保护军事、外交或敏感的国家性防御机密的宣称,我们发现很难接受这种论点,即使总统通讯机密性是很重要的利益,也因地方法院将义务提供保护,于照相检验下提供这样的物证儿明显地消失。

此绝对而不合格之特权,将置于司法部门赖以公正裁决于犯罪控告的基本宪法职务之前的阻碍,将明显与于宪法第三条(Art. III)的法院功能相冲突。于设计我们政府的架构,与划分并指派于三个等权部门间的主权时,[美国制宪者(Framers)]寻求提供全面系统,但分离的权力并不意图以全然独立的方式运作。要解读宪法第二条中总统的权力为,提供以公共利益为名,概括宣称于非军事亦非外交讨论之机密性,对抵制对犯罪法规的强制执行基本的传票有其绝对权利,此将有损「可运作的政府」之宪法平衡,并严重损害于宪法第三条之下法院的角色。

C. 既然我们的结论是司法流程的法律需要可能比总统特权重要,以保有各部门基本功能的方式,解决那些相互冲突的利益是必要的。其权利及其切身解决问题的职责,并未使司法部(Judiciary)自对为总统所做表述的最高尊重中得到解脱。

总统对其谈话与信件的机密性之期望,如对司法审议机密性的宣称,具我们对所有公民的隐私权一样尊重的所有价值,并在其上加入于总统决策过程中公正、客观,甚至于直言不讳或严厉的意见为公共利益之保障必要的价值。总统及那些协助他的人必须能够自由于塑造政策与决策过程中寻找多种方案,而为达成这个目标,很多人会不愿意表达意见,除非他们可以私下表示。这些是解释总统通讯据此推得的特权考量。此特权对政府运行是基本的,而无可避免地根着于宪法下分别的权力。

…但此推得的特权,必须以我们对法律的规范长久以来的承诺而予以考量。这并没有比我们在「[犯罪正义的]两面目标为有罪的不应逃脱,否则无辜者将受苦。」的观点更加明显地表明…于抗辩系统发展所有相关事实的需要,是基本且全面性的。犯罪正义的这一方将会被击败,若判决是建在部份或不确定的事实呈献上… 为确保正义之伸张,得到控方或被控方所需的证据,其必定的流程对法院的功能而言便很重要… [证据的]特权是设计以保障重要且合法却相抗的利率… [而]不是轻松创造出来的,也不是扩张性架构出来的,因为这是对寻找真理的诋毁。

于本案中,总统挑战一张给他的传票,其要求他以第三者的身份制造于犯罪控诉中使用的物证;他以宣称他有对公开秘密通讯相抗的特权的方式来挑战。他并未将其对特权的宣称置于他们是军事或外交秘密的基础上。对这些在宪法第二条范围下的职责,法院传统上表现对总统的责任最大的尊重…然而没有法院案件将此对总统高度的尊重,延伸到于机密性广泛概括的利益。在宪法中没有任一处明显提及对机密性的特权,而对此利益与总统权力的有效履行相关联的程度,于宪法有据。

于犯罪审判中提供所有证据的权利,相同地也有其宪法面向…这是法院明显的职责来维护[地六条及地五条修正案]保证,并实践不可或缺,所有相关且合格的证据皆予提供。

于本案中,我们必须对总统职务表现中,其通讯机密性的一般特权之重要性,与此特权对犯罪审判之公平行政的阻碍加以衡量。保留机密性之利益的确很重要,且值得高度尊重。然而,我们不能以此做结论,说顾问们因为这类对谈会被征为犯罪控诉使用之可能性,会因不多的场合内他们的评论之被公开,名声就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允许保留明显与犯罪审判相关的证据之特权,将深深损伤对应有的法律过程之保证,并严重损害法院的基本功能。总统对其办公室内通讯之机密性所告知的需要,本质上是概括性的,然而于犯罪程序中提供相关证据的宪法需求是具体的,且对特别犯罪案件的公正判决是重要的。若无法取得具体事实,一项犯罪指控可能完全陷入窘境。总统对通讯机密性的广泛利益,不会因为公开初步显示与将来临的审判有关的限制数量的对谈,而受到损害。我们的结论是,当主张对被传用于犯罪审判相关的特权的基础,仅在于对机密性的概括利益,则其不能胜过于犯罪法律之公平行政中法律应有的流程之基本需求。对特权的概括主张必须于将来临的犯罪审判的证据的经证实的具体需求下予以放弃。

D…若总统的结论是对传票的遵守,将会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伤害,他可以适当地,如现在一样,对退回传票提出特权宣称。在收到来自最高首长的特权宣称时,视被传物证为被推测为以特权免除的,且要求特别检察官证实总统的物证「对本案之正义为基本的」,变成地方法院更进一步的职责…我们确认地方法院的命令,此被传物证应被送达至该法院。我们现在转至重要的问题,地方法院对文件传票的强制执行下所送达的总统物证或通讯,进行照相机下的审视的责任。

E…符合采纳资格与相关性的陈述必须予以隔离;所有其它物证必须施以强征…地方法院身负重责来监顾总统之对话,其是否不相关亦不符采纳资格,依据对总统应有的最高尊重。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为审理法官…非常小心地指出:「没有这种案件,其需要法院进行对总统的审理如对一个普通人。」马歇尔的声言不可解读为总统于律法之上,而是与宪法第二条下有关该条款下,职务表现相关的总统通讯与活动有所关联。更甚者,总统通讯与活动与任何「普通人」的通讯与活动比起来,包含更广泛范围的敏感性事物。因此在公共利益上有必要的提供总统机密性最大的保障,并与司法的公平行政一致。对机密性的需要,甚至于是一般与助理的闲谈,其中都可能有关国内的政治领袖或国外领导者,十分明显而不需征求更进一步的待遇。无疑地,地方法官(District Judge)将全天候给予总统的纪录所建议的高度尊重…

予以确认。


Source: 418 U.S. 683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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