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对南非的国际制裁
SANCTIONS AGAINST SOUTH AFRICA (1986)
 

荷兰开拓者,以波尔人(Boers)之名为人所知,在17世纪时来到南非,而英国人在200年后来临。在20世纪初,英国人战胜了荷兰人,并于1910带给南非联合国四块殖民地:德兰士(Transvaal)、橘自由邦(Orange Free State)、开普殖民地(Cape Colony)以及纳塔尔(Natal)。

在那个时候,所有在此范围中的的非洲黑人皆受白种人统治,而且还要面对一般专制权力加诸于原住民的限制。但以种族隔离政策为名的特别种族隔离政策,直到从1948年开始,强势的荷兰国家主者于D. F.马兰(D.F. Malan)取得政权时。接下来的年度里,政府通过了一些法律,其要求黑人住在指定的范围且携带证件,而这否决其基本公民自由权及权利。

美国联邦如同大多数的欧洲国家,在此时很少注意到种族隔离政策其开始;更甚者,其基本哲学与南部各州以法律强制执行的种族隔离相似。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和对于亚洲与非洲的殖民统治之厌恶,于美国内部与于联合国中,有声音起来反对种族隔离政策。

由尼尔森曼德拉(Nelson Mandela)所带领,南非之内,非洲国家大会(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ANC),领导对政府种族歧视政策的反抗。 许多ANC的领袖,包括曼德拉,在监狱中待了许多年。

于七○年代,南非政府开始缓和他的一些种族限制,但其步伐,及由两造的激进份子所犯下的更广泛暴行,并无法使ANC满意。虽然P. W.波塔(P. W. Botha)政府似乎对结束种族隔离政策意志坚定,但此系统的反对者要求加快脚步与更多的改革。

具号召力的圣公会大主教(Anglican bishop)戴司蒙屠图(Desmond Tutu),集合西方支持与他对南非童子军的要求,基本上经由经济上的国际制裁。罗诺里根(Ronald Reagan)政府反对正式国际制裁,而较倾向于施加沉默的压力以加速改革。但对国际制裁的需求无法沉默,在1986年国会推翻了总统否决权,禁止南非产品的进口,并禁止美国人在南非的商业投资。

当一些评论家相信国际制裁的象征意义多于其它意义时,而另一些则宣称,这些制裁对南非政治的快速改变有功。于1990年,于27年的禁锢后,总统F.W.戴克拉克(F.W. deKlerk)释放了曼德拉,开放与ANC的谈判,并废除大部分有种族隔离政策成份的法律。于1992年,此国白人强势主流投票,赞同戴克拉克对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与将政治权利扩展到黑人主流的做法。当此事发生时,总统布什(Bush)解除经济制裁,宣布法案的目的已成功达成。

For further reading: Margaret P. Doxey, Economic Sanctions and 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 (1980); Richard A. Falk, Samuel S. Kim and Saul H. Mendlovitz, eds.,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 Just World Order (1991).


对南非的国际制裁 (SANCTIONS AGAINST SOUTH AFRICA)

题I ── 对结束种族隔离政策的美国政策

对南非政府采取的政策

第101项 (a) 美国对南非政府采取的政策应予以设计以带来于将领导建立无种族不公平待遇的民主国家,其政府的系统中之改革。

(b)美国联邦会朝这个目标努力,藉由鼓励南非政府──

(1) 废止戒严状态,并于约束所有种族的公民之律法下,尊重公平正义;

(2)释放曼德拉、歌芬贝齐(Govan Mbeki)、瓦特席苏鲁(Walter Sisulu)等黑人公会领袖,及所有政治囚犯;

(3)允许所有种族的南非人可以自由行使组织政党的权利、表达政治评论的权利,以及其它对政治流程的参与的权利;

(4)建立废止种族隔离政策法律的时间表

(5)与南非所有种族团体代表协商有关南非未来的政治系统,以及

(6)结束目标为邻邦的军事以及准军事活动。

(c)如同本法所述,美国将藉由经济、政治以及外交办法,促成于(b)中所提出的措施。美国将调整其对南非政府的措施,以反应南非政府对符合(a)所述及之目标的有所作为或无甚进度。

对非洲国家大会等之政策

第102项 (a)美国对非洲国家大会、泛非议会以及他们的分部的政策,应设计以带来对暴力之中止,其将导向谈判,其设计以带给南非无种族不公平待遇之真实民主。

(b)美国应努力朝向这个目标迈进,藉由促成非洲国家大会、泛非议会与其分部──

(1)中止恐怖活动,好让与南非政府和其它代表南非黑人团体的谈判可能发生;

(2)使他们对自由民主的后种族格离南非的坚持被知晓──

(3)同意为南非问题之和平解决方案,介入与南非政府和其它代表南非黑人团体的谈判──

(4)重新检视他们与南非共产党的连系。

(c)美国将经由政治及外交办法,促成于(b)中所提之措施。美国联邦将不只为反应南非政府对符合101(a)所述及之目标的有所作为或无甚进度,而调整其对南非政府的措施,且为反应ANC及其它组织对符合本节的(a)所述及之目标的有所作为或无甚进度。

针对种族隔离政策受害者之政策

第103项(a)美国联邦针对种族隔离政策受害者政策,系使用经济、政治、外交以及其它有效的方法,以达到他们牺牲的根本原因之根除,即种族隔离政策之系统。在种族隔离政策系统根除之期盼之下,以及为进一步挑战此系统之办法,美国政策会个别协助种族隔离政策受害者,或经过组织来克服由种族隔离政策系统加诸在他们之上的不便,并帮助他们于本法所展望的后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中,为他们的正当角色做准备,此角色即他们国家政治、社会、经济与知识生活的完全参与者。

(b)美国将努力朝(a)之目标前进,藉由──

(1)提供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念或政治方针等差别待遇的协助给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受害者,使其能得到在南非与美国得到教育机会的优势,以栽培为后种族隔离政策之南非其领导工作;

(2)协助种族隔离政策受害者;

(3)帮助于南非目标在于协助种族隔离政策受害者之个人或团体,或促进对种族隔离政策法律行非暴力合法挑战或政治挑战之个人或团体;

(4)提供直接金援(A)给使用非暴力活动却导致其受南非权责机构禁锢或拘留者,以及(B)给被恐怖行动如「火刑」杀害者之遗属;

(5)介入南非最高政治阶层,以表达美国乐见于南非之无种族不公平待遇民主社会发展的期待;

(6)支持种族隔离政策之受害者的权利,经由政治、经济,或于南非政府对种族隔离政策法律之废止,以及此等民主之建立无法有所进展之时,其它的国际制裁;及

(7)藉由设下时间限制,此后,美国将持续进行反对提倡恐怖主义以及及反对收容该等团体的外交与政治办法以达成到本法之目的,支持所有非洲人不受恐怖份子的攻击的权利。

针对南非其它国家之政策

第104项 (a)对南非地区其它国家之美国政策应予以设计,以促成具民主型态之政府,对人权完全尊重,并催化跨国界的恐怖主义之结束,政治独立,以及经济发展。

(b)美国将努力朝向(a)迈进,藉由──

(1)帮助取得那米比亚(Namibia)之独立,以及那米比亚为无种族不公平待遇民主国家之建立,依据适当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之决议;

(2)支持所有外来军力自此地区之移除;

(3)鼓励此地区的国家经由和平方式达成对相异处的协议;

(4)提倡经济发展,此经由对等或多方平等之经援,其以提高国家经济生产方面的机会为目标,并特别强调非政府经济活动机会的增加;

(5)促成,有必要时则强烈要求所有于此地区的国家尊重居住于该国之公民与非公民的人权,特别是为其他们的政治信念获罪或未经审判即拘留者之释放;

(6) 促成,有必要时则强烈要求所有于此地区的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来停止跨国界的恐怖主义;以及

(7)于在国内及其它地区的美国责任限制范围内提供适当协助,以帮助区域性经济合作以及跨区域运输的发展与其它经济成长所需之资本设备。

对前线国家之政策

第105项 国会认为总统应与非洲「前线」国家之政府讨论对经过南非的运输或其它经济连结的阻断将带给他们什么样的影响,以及讨论如何减少这些影响。

第 106项. (a)(1)美国政策会寻求方法以促使所有南非公民之代表之间的谈判,决定未来的政治系统,其将允许所有公民完全参与其国家之政治。美国承认于南非中重要及正当的政党包括几个组织,其已被禁止,且将为未被禁止的此等组织活动,以使正当的政治观点于该等谈判中有所代表。美国亦承认,一些对抗种族隔离政策的组织已被共产党渗透,而共产党员于该等组织中的主导委员会任职。

(2)在这方面,国会认为,总统、国家秘书长(the Secretary of State)或其它适当的美国高层官员应与南非反对组织的领袖会晤,特别但不限于那些代表黑人主流的组织。更甚者,总统于美国主要盟友和其它相关者合作时,应为谈判之目的寻求使反对党的政治领袖与南非政府之领袖融洽的方法,以达成通往本法所展望之后种族隔离政策民主国家的过渡期。

(b)美国会促成南非政府与所有参与谈判者皆尊重所有南非人组织政党、表达政治评论与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不须害怕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惩罚。国会认为停止使用暴行是举行谈判的基本先决条件。美国呼吁所有涉及冲突的政党同意放弃暴行。

(c)美国会努力达成停止暴行及开始谈判的协议,藉由与主要西方盟友的协调措施和与该地区的国家政府。

(d)国会认为谈判协议的达成,应予以促成,若美国及其主要盟友如英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日本、及西德举行会议来策划四要点计划,以与南非政府讨论关于对南非的多方协助提案,以换取南非政府之实施──

(1)结束戒严并放释放包括曼德拉在内的政治囚犯;

(2)不再禁止非洲国家大会、泛非议会、黑人觉醒运动(the 黑人 Consciousness Movement)以及其它愿意放弃恐怖主义并参与谈判和民主流程的团体;

(3)对族群分区管理法案(the Group Areas Act)及人口注册法案(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之废止,与使所有南非人皆有一致的公民权,包括原住民;以及

(4)以第三者国际机构为仲裁者,以进行与黑人主流分享权力之体制为目标的谈判。

为结束种族隔离的国际性合作政策

第 107项. (a)国会决定──

(1)国际性合作对有效的反种族隔离政策和对停止南非的恐怖主义乃不可或缺的;以及

(2)于南非的情况构成对国际关系的紧急状况,而此措施对保护美国基本国防利害是必须的。

(b)据此国会督促总统于所有个人、团体与国家中寻求此等合作。

对火刑的政策

第108项. 国会认为非洲国家的国会应强烈罢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抗使用火的死刑,其以「火刑」为人所知,处决任国内任何人。

联邦大使(United State Ambassador)会晤曼德拉
第109项 参议院认为联邦大使应立即正式要求南非政府,以便联邦大使会晤曼德拉。

由美国雇主聘任与训练南非黑人之政策

第110项. (a)国会决定──

(1)种族隔离政策可憎且与道德矛盾;

(2)美国强烈相信民主与个人自由之原则;

(3)美国认同所有公民参与政治之政策;

(4)自由、开放与活络的经济是所有公民达成社会平等与经济提升的基本方法;以及

(5)美国坚持于全世界推行确保并加强人权与个人尊严之政策。

(b)国会认为于南非作业的美国雇主有义务一般性地主动反对种族隔离政策与其实施,并有义务为其管理责任特别执行聘用及训练黑人与有色南非人。

题III──美国削弱种族隔离政策之办法

对进口克鲁阁金币(Krugerrands)之禁令

第 301项. 包括银行,无人可以将任何南非克鲁阁金币,或任何其它于南非制造或由南非政府授意贩卖的金币进口至美国。

对军火进口之禁令

第 302项 无于南非生产的军火或军事交通工具,或任何此等物品的制造数据可进口至美国。

至南非之计算机出口禁令

第304项(a)无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或物品或技术,其意于制造或用于计算机可予以出口至,或由下列的南非政府机构所使用:

(1)军事机构。

(2)警察机构。

(3)监狱系统。

(4)国防机关。

(5) 南非军备局(ARMSCOR)以及其从属机构,或南非科学暨工业研究院(the Council for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的武器研究活动。

(6) 对种族隔离政策受害者运动进行管制之行政权责机构。

(7)任何执行种族隔离政策的机关。

(8)任何地方性、区域性或南非黑人国土政府机构,其执行任何于第(1)段至第(7)段所述之功能。

(b) (1)计算机、计算机软件与物品或技术,其意于制造或用于计算机可予以直接或间接出口至,或由除了(a)中所提及之南非政府机构所使用,但仅限于最终使用验证之系统有效时,以确保所涉及之计算机将不被使用于任何其它于(a)中所提及之机构所使用。

(2)为执行此节必要时,商业部长(the Secretary of Commerce)可下达此类行政命令与法规。

对南非政府的贷款禁令

第305项 (a) 无美国国家银行可直接或间接贷款、核准任何贷款或其它信用延伸给南非政府、其合伙或其它由南非政府拥有或控制的组织。

与南非空运之禁令

第306项. (a) (1)总统应立即通知南非政府,其意向于停止任何于1947年5月23日所签署的美国联邦政府及南非联合政府间有关其所属航域间航空服务之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on of South Afric Relating to Air Services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Territories),由南非联合政府所指定的飞行器,停止于协议所提供的方针上的服务。

(2)于本法生效的10日后,总统应指示交通部长(Secretary of Transportation),撤销任何于该协议下由南非联合政府所指定的飞行器提供依据该协议之服务。

(3) 于本法生效的10日后,总统应指示交通部长,不得准许或另指定任何美国飞行器提供美国与南非间依据该协议之服务。

与南非间核子贸易之禁令

第307项 (a)优先于其它任何律法──

(1) 核子管理委员会(the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不应发给任何出口证明给至南非的生产或使用机构,依据原子能法(the Atomic Energy Act)109b,为委员会所决定之任何来源或特别何子原料,或敏感核能技术,或任何零组件、品项或物质,因其对核爆目的所具之显著意义,从出口管制之立场来看特别相关。

从南非进口铀煤之禁令

第309项 (a)优先于其它任何律法,没有──生产或制造于南非之(l)铀矿、(2)氧化铀、(3)煤,或(4)纺织品可予以进口至美国。

(b)本节应于本法生效之日的90日后实时生效。

于南非中新投资之禁令

第 310项. (a)无美国国家银行可直接或经过他者于南非进行新投资。

(b)于(a)所含之禁令应于本法生效之日的45日后实时生效。

(c)于本节所含之禁令应不适用于由南非黑人所拥有的公司。

特定条款之终止

第311项 (a)本题与501(c)和504(b)应予以终止,若南非政府──

(1)从监狱中释放所有因其政治信念被起诉或未经审判即无限期居留者,以及曼德拉;

(2)于本法生效日终止戒严,并释放所有于此等戒严之拘留者;

(3)解除对民主政档之禁令,并允许南非所有种族可自由行使权利,以组织政党、表达政治评论,以及自由参与其它政治流程;

(4)废止族群分区管理法案及人口注册法案,并不再制订任何具相同目地之办法;以及

(5)同意加入与黑人主流代表成员有诚意的谈判而不预设先决条件。

(b)总统可撤销或更改任何本题或501(c)或504(b)之办法,于其决定,并与众议院院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代表)和参院外交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Senate)会长报告过南非政府以有下列措施的30天后──

(1)采取于(a)中第(1)段的措施,

(2)采取会长于(a)中第(2)段至第(5)段所列的4项措施中的3项,以及

(3)对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系统有实质进展,并建立无种族不公平待遇之民主国,
除非国会依据本法第602节,于此30日期间内颁布联合决议,依据本项否决总统之决定。

(c)美国政策支持与本法所展望的所有公众代表谈判。若南非政府无条件同意加入谈判,放弃对其反对者施以无理暴力,承诺其于法典约束下自由民主的后种族隔离南非的努力;然而,若非洲国家大会、泛非议会或其成员或其它组织拒绝配合;或若非洲国家大会、泛非议会或其它组织──

(1)拒绝于此等谈判其间放弃使用未受挑衅的暴力;以及

(2)拒绝承诺一个于法典下为自由民主的后种族隔离政策南非,则美国将支持不包括这些组织的谈判。

对暴力或恐怖主义之政策

第312项. (a) 美国对于南非中的暴力政策应予以设计,以使此等暴力立时结束,并促成达成移除种族隔离政策系统并于南非建立无种族不公平待遇民主政权之结论的谈判。

(b)美国联邦应朝此目标努力,藉由外交及其它办法,其设计来隔离促成恐怖攻击于未武装平民者,或其它提供协助给提倡此类活动的个人团体者。

(c)国会宣告可憎的「火刑」做法和其它同样不人道的举动,其持续于南非由黑人所执行于其黑人同类,对全世界重视个人有生活于一个对暴力报复行动没有恐惧的环境的权利者来说是一种侮蔑。

 

Source: U.S. Statutes at Large 100 (1986): 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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