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法庭意见背景介绍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T OPINION ON THE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CASE
 

在民主社会中,自由媒体与政府间必定存在着紧张关系,即政府要求应该作为机密的事件以及记者认为大众应该知道的事件,而这之间的冲突以「五角大厦文件案」(Pentagon Papers)最为著名。

1967年,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Robert S. McNamara)下令对美国如何参与越战的过程进行一次彻底的评估。一个36人的研究小组花费一年以上时间编辑这份报告,共达到了47册之多,其中约4千页文献证据以及3百页分析。国防部前经济学者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对看清战争的真相,他因而复制了报告中的主要部分,并将之交给媒体。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开始公开报告,尼克松(Nixon)政府立即试图停止进一步的出版。

在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中,大法官休斯提到违反事先审查的规定不能运用在某些案件中。休斯宣称,没有人会质疑“政府可能避免在招募职员、运输启航日或军队的人数与地点上真正的阻碍”。法务部利用这项理论,保留对《纽约时报》的一项临时禁止令。《华盛顿邮报》接着出版,当政府对该报提起诉讼时,《波士顿环球报》(Boston Globe)也开始出版。在一项罕见行动中,最高法院迅速执行一项上诉程序,并于6月26日审理口头辩论,4天后的6月30日—《纽约时报》出版第一册的17天后—法庭宣告其判决。

其速度明显之快有一些原因,特别是政府与法庭双方给予裁决此问题的必要性之重要性。裁决的迅速也至少部分说明了无法以大多数形成单一意见的原因。相反地,法庭宣布一简短的共同决议,其中提到政府在证明为何允许事先审查上一直有重大责任,而在本案,政府并没有做到。各个法官因而开始公开他们对新闻自由的看法。

偷窃五角大厦文件并提供复制品给媒体的基本理由已向大众告知埃尔斯伯格所指控的在越战之间政府的两面派以及说谎行为。根据此理论,人民有权知道政府的作为。前驻南越大使马克斯韦尔泰勒(Maxwell Taylor)将军在战争早期曾指责这个主意。他宣称,公民的知权受限于“他所知到成为好公民的条件与履行职责,而不是…伤害政府并间接身害公民本身的秘密”。

一些法庭成员特别是法官波特史都华(Potter Stewart)坚信公民知的权利这个观念,而史都华提出媒体作为人民代理人、为人民查出信息并保留他们有权知道的事情之理论。并非所有的法庭成员都赞成这项媒体“职能性”理论,但是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其后评论作出评论,表示尽管投票分歧,法官们仍“意见一致”。在许多方面,这是真的。所有法官的确相信不能事先审查的基本宗旨,首先是在尼尔案中,并且由法官布莱克与道格拉斯的反对,他们立场坚决,反对政府对任何议题的任何审查制度,整个法庭同意政府不能审查媒体,不能规定事先审查制度,除了非常情况之外。
 

For further reading: Martin Shapiro, ed., The Pentagon Papers and the Courts ...(1972); Archibald Cox, The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1987); S. J. Ungar, The Paper and the Papers...(1972).


《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案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法庭共同决议。

我们批准美国试图禁止《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出版名为《美国对越南政策的历史决策过程》(History of U.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n Viet Nam Policy)之机密研究文件的这些案件的移审令。

“任何言论的事先限制制度以承受对其宪法效力不利之严厉推定来到这个法庭”“…执行这种限制的正当性。”…《纽约时报》案中的地区法庭与《华盛顿邮报》案的地区法庭与上诉法庭支持政府没有完成该责任。我们同意。

哥伦比亚巡回区上诉法庭的判决因此获得确认。第2巡回区上诉法庭之命令被撤销,而案件发回重审,并以指示作出确认地区法庭判决之判决。判决延期到1971年6月25日,在法庭休庭之前。命令将立即发布。

予以下令。

法官布莱克连同道格拉斯意见一致。
我遵守此项观点,即政府诉《华盛顿邮报》之案件必须被驳回,而对于《纽约时报》的禁止令,在案件上为首次上呈法庭时,在没有口头辩论情况下,就应被取消。我认为持续不断对这些报纸实施禁止令是对第一修正案的公然、站不住脚且连续性的违反…依我的观点,一些我的同业们显然愿意赞成新闻的出版有时必须遭到禁止,这是很不幸的,此举会破坏第一修正案…只有自由且不受限的媒体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欺骗行为。发现总统有“根本权力”诉诸法庭让新闻停止出版,这彻底破坏了第一修正案。“安全”一词意思广泛且模糊不清,其概括之意不该被用来取消体现于第一修正案刀基本法律…

法官道格拉斯连同布莱克意见一致。
依我看来,第一修正案不容政府限制媒体。此外,没有法令限制媒体出版的题材,即《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试图使用的…显然国会能够也的确识别出在间谍法案各项条文中的出版与传播之不同。

因此政府拥有的任何权力必须来自其“根本权力”。进行战争之权便是“成功进行战争的权力”。但是战争权力源于宣布战争,宪法第一条第8项赋予国会“宣布战争”的权力,而非总统。总统被授与的战争权力毫不存在。因此我们不需决定国会可能拥有的战争权之程度效能为何。

揭发这些事情可能产生严重效应。但没有批准媒体事先限制的基本理由…第一修正案的主导目的是禁止政府广泛地压制难堪的消息。关于我们对越战的态度, 一直有广泛的辩论在进行中。对公共议题的开放辩论与讨论对国家健康非常重要。这些案件的延期已经生效一星期以上,造成了对第一修正案原则的藐视,如同在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中所解释一样。

法官布伦南意见一致。
这些案件从一开始所犯的错误便是准许任何种类的禁止令的声请,间歇性或其它。政府在这些案件中的完整目标是企图禁止“可能”“应该”或“也许”在许多方面所害国家利益的出版物。但是第一修正案许绝对容许不对取决于对可能发生之不幸结果的臆测与推断的媒体进行事先的司法限制。的确,在我们案件中已指出有一种单一且极端狭隘等级的案件,其中第一修正案对于事先司法限制的禁止也许被藐视。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案件显示这种案件可能当国家“在战时”才会发生…其间,“没有人会质疑政府可能避免在招募职员、运输启航日或军队的人数与地点上真正的阻碍。”…即使目前世界情势被认为相当于战时,或目前可用的装备武器之力量能证明即使在太平盛世对于可能发动核子大屠杀之消息压制的正当性,这些行为中,政府都不能提提出或甚至断言来自或基于争议中的题材支出版物将会导致该性质事件的发生…在政府已清楚了解该案前,第一修正案命令不得发布禁止令。

法官史都华连同法官怀特(White)意见一致。
对于国防与国际事务的行政政策与权力可能在于有知识的公民们。为此,在这里也许一个机警、明智且自由的媒体最符合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标。然而基本的是成功的国际外交行为与维持有效国防需要机密与保密。我认为在这两难中只有一个答案,如果这是两难的话。责任必须是权力所在。执行者必须拥有单独职责去决定并保留对成功…行政权力的内部安全等级。这是行政者的宪法职责—从主权优先而非法律,因为法庭知道法律—透过保护对实施在国际关系与国防领域上之责任有所必要性的机密行政规定之谱即予执行。这并不是说国会与法庭没有重要性,无疑地国会有权制订具体与适当的刑法以保护政府财产并保留政府秘密…
但是眼前的案子,我们并没有被要求理解具体推定或运用具体法令。反之,我们被要求执行一项功能,即宪法给予行政部门而非司法部门。非常简单,我们被要求禁止行政部门坚持为了国家利益不得出版的两家报纸的题材。我确信行政部门对于某些涉及的文件来说,行政部门是正确的。但我不能说将之予以揭发将导致对我们国家或人民立即且无法挽回的伤害。既然如此,依据第一修正案,眼前的问题只有一个司法解决方法。我同意法庭判决。

法官怀特连同史都华意见一致。
同意今天的判决,但只是因为根据宪法制度连同媒体所加入对事先限制之毫无疑问的异常反对。我并不是说第一修正案绝对不能允许对归于政府计划或运作的出版消息予以禁止,在检验政府归类为机密与毁灭性的资料后,我也不能否认揭露这些文件将对大众利益造成实质伤害。的确,我确信他们的揭发行为将带来该结果。然而我同意美国没有完成每项重大责任,其中必须准许这些案件中的出版物之禁止令,至少在缺乏在这些情况中的事先限制之明确与适当之受限制的国会权力…

法官马歇尔意见一致。
本案的终极问题在于是否本法庭或国会有权制订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也许…有理由为本法庭的平等审判权祈愿,以协助避免出版物伤害“国家安全”,无论该名词如何被定义。然而,我将彻底不赞成以下概念,即本法庭权力分离以使用藐视权去避免国会已具体拒绝禁止之行为。如果当行政部门拥有由国会批准的适当权力以保护其所能选择来引造成法庭禁止威胁性的行为的藐视权之“国家安全”,这些同等的政府分支的基本概念将会有类似的伤害。很清楚地,国会已明确拒绝批准政府从法庭寻求使自己投身于某些政府官员所理解的各分支的权力…

法官哈伦连同首席大法官与法官布莱克曼(Blackmum)持异议。
我认为法庭几乎以不负责任的狂热处理这些案件。
第2巡回区上诉法庭与哥伦比亚巡回区上诉法庭双方于6月23日提出判决。《纽约时报》对于移审令之声请,为了快速考量的行为,与其申请中间措施在6月24日约11上午点在法庭中提出。《华盛顿邮报》案中所美国申请的中间措施也于6月24日约上午7点15分时提出。法庭下令在6月26日上午11点在我们之前设置审讯,我参与此程序只是为了避免法庭更为强制之行为的可能性,这在不到24小时前发布。《华盛顿邮报》的纪录在6月25日下午一点前不久由书记官存档;《纽约时报》的纪录直到当晚7或8点才抵达。当事人的诉书在6月26日辩论之前不到两小时被收到。

连串疯狂事件以反对由第一修正案创立的事先限制之推定为名义而发生。这些诉讼中涉及的特别重要与看提之适当考虑必定已让法庭逃避其仓促的时程表…
这些是困难的事实、法律与判决问题;错误决定的潜在后果是庞大的。对我们、下级法庭以及当事人而言,有效用的时间在给予这些案件应得的考量上,是完全不适当的。这有损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即这些重大议题—如同我的时代里法庭所发生的任何重大议题一样—应该在从一开始就参加这些诉讼的大量宣传所引起的压力之下而作出裁决。

我被迫取得这些案件的法律依据,我不同意法庭的判决意见。在我被要求运作的时间限制所加诸的严厉约束中,我只能简短陈述我的理由。为我而言非常清楚的是,司法在评论政府行政部门在国外事务领域上的活动时的职能范围是受到严厉的限制。我认为这项观点由我们宪法制度检验的权力分离之观念所规定。我赞成执行其职则以保护第一修正案中反对政治压力的价值观,司法必须审视最初行政部门对于到达符合争论事务不在总统国外关系权力的适当范围内的判决程度。宪法考量禁止“司法控制的完整放弃”。此外,司法可以适当地坚持对于会不负责任地损害由行政相关部门首长制订的国家安全之揭发行为之判决—这里是国务卿或国防部—在经过该官员的确实个人考量之后。但在我的判决中,司法本身可能不适和超越调查与再决定,揭发国家安全的可能影响…

即使司法容许推翻行政判决,显然复审的范围必定极度狭隘…个案在适当基础规定下进行之未决的进一步审讯,我将继续禁止出版。我无法相信禁止事先限制的宗旨能够避免法庭维持现状够久以负责任地执行这类如此案涉及之国家重要性事务。
 

Source: 403 U.S. 713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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