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恩格尔诉维塔莱案(Engel v. Vitale)背景介绍
INTRODUCTION TO THE ENGEL V. VITALE COURT CASE
 

多年来,一项特别的仪式是全美各校上学日当中一开始最重要的事情。老师引领学生念效忠誓词,这是一小篇祷告,唱着“美国”或“星条旗”,有时还念圣经中的文章。仪式依州法、地方传统与各老师或校长偏好而不同。

在纽约,大学董事会已为公立学校准备“非宗教”的祷告,试图避免冒犯特定或其它宗教团体的情况发生。但是在一个校区中,一群父母亲质疑该祷告“与信仰、宗教、或他们与其孩童所信仰之宗教相抵触”。州的最高法庭赞成使用祷告,理由是州法并没有强迫任何学生参与父母反对的祷告活动。

但是在下面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州规定与支持的祷告,无论多么无害,还是与第一修正案中禁止设立宗教的宗旨与规定相抵触。如法官布莱克提出,任何定义的祷告构成了宗教活动,而州以建立祷告而违反了禁止设置条款。

恩格尔案的裁决解除对法庭批评的大风暴,虽然偶尔减轻,但仍未完全消失。美国有许多人认为州必须宣传宗教,并且虽然没有建立特定的教条或教会,州应该在平等基础上,对所有宗教友善并予以支持。在他们看来,学校祷告是国家中自然且历史的传统,让国家可自命“天佑吾国”。

法庭裁决也有其拥护者,而许多人认为法庭完全是对的,并且宗教是私人事务,也必须是私人事务。一旦老师开始引领学生,任何特定学生便很难反对与避免,因而被迫祷告—这明显违反第一修正案。争论仍持续存在,而对恩格尔案的批评者与支持者而言,此案的裁决在对于宗教自由在民主社会中为何物的定义上,是一个里程碑。

For further reading: Francis J. Sorauf, The Wall of Separation: Th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of Church and State (1976); J.H. Laubach, School Prayers: Congress, the Court and the Public (1969); Leonard W. Levy,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Religion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1986).


恩格尔诉维塔莱案(ENGEL V. VITALE)

法官布莱克递交法庭意见书。
在纽约新海德公园9号无工会学区教育局的被告,在州法之下行公职,指示学区的校长让下列祷告词在每个上学日一开始由各班学生在老师面前大声朗读:
全能的神,我们承认对您的依赖,我们请求祝福我们、我们的父母、我们的老师以及我们的国家。

此日常程序在州董事会教育局的建议下采行,这是一个由州宪法创立的机构,经纽约州议会授权,对州公立学校系统有广泛的监督、行政与立法权。这些州官员构思一篇祷文,他们提议并出版成为《学校的道德与精神训练声明书》(Statement on Moral and Spiritual Training in the Schools)的一部分,提中提到:「我们认为这项祷文将会被所有能与的善良意志所签署,而我们呼吁他们所有人帮助振兴我们的计划」…

我们认为藉由公立学校系统鼓励朗诵董事会的祷词,纽约州的作法完全不符合禁止设置条款。当然,无疑地纽约州每日朗诵董事会规定祷词的上帝祝福之祈愿是属于宗教活动。这是庄严地承认神圣信仰与祈祷全能的神的祝福。这种祷词本质具宗教性,被告没有人否认这项目标而审判庭明确发现…

原告尤其主张规定或允许使用董事会祷词的州法必须被废除,因为违反禁止设置条款中祷词由政府官员构思而成为政府对于进一步宗教信仰的计划。为此,原告辩称,州在公立学校系统使用董事会祷词违反宪法中规定的教会与州的分离。我们同意此主张,因为我们认为宪法上对于设置宗教的禁止至少代表着,在本国,由政府为任何美国群众构思官方朗诵祷词作为宗教计划一部份,这并部属于政府的事务。

历史上,政府为宗教活动制订祷词成为我们早期许多殖民地居民离开英国并寻找宗教自由的原因之一。《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在政府指示之下创立,并宜1548年与1549年的国会法案所通过,开始详细说明可接受的祷词形式与内容以及其它用于已建立并由税收赞助的英国国教会之宗教仪式…

Source: 370 U.S. 421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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