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法庭意见之背景介绍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T OPINION ON THE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CASE
 

第一修正案中有两项关于宗要的条款,一是禁止设置条款,其中禁止政府设置任何种类的官方宗教(见下一文献);另一项是自由行使条款,其中禁止政府限制个人的宗教活动。自由行使的要求通常与表达自由的要求重迭,部分最重要的宗教案例混和了言论自由之行使的议题。

宗教条款的法律学理念之关键因素是信仰与最初由首席大法官莫理森维特(Morrison Waite)于1879年提出的行为之间的分裂。虽然第一修正案绝对禁止政府限制信仰的行为,但并不避免州禁止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作法。在维特使用的案例中,如果一个教派相信人类的献祭行为,政府不疼限制该信仰;但可以在不违反自由行使条款情况下,限制实际的献祭。虽然这项信仰/行为的分析至今仍管用,法庭已体认到信仰与行为在某些范围中重迭。

耶和华见证人会在美国是相当小的教派,但是他们受建立宗教自由的部分重要案例。见证人会要求不受到州管制而改变信仰的权利,这对自由行使他们教条与信仰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些案件中,法庭赞成这些要求,但主要是以言论而非宗教条款的理由,然而这些裁决实际上是现今自由行使条款法学概念的基础。

无疑地,早期最著名的自由行使条款包含见证人会拒绝向美国国旗致敬。该教派按照圣经上的诫律,不准“膜拜偶像”,并且认为国旗是一个偶像。在第一个案子,即1940年的麦诺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中,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福(Felix Frankfurter)维持地方教育局的要求,即所有学生参加早晨国旗敬礼仪式。法兰克福几乎立刻拒绝自由行使要求,并指出公民义务比宗教信仰更有价值。人们注意到戈比蒂斯案以在战时的欧洲以及美国的重整军备中进行裁决。爱国主义似乎是许多人的最高价值,包括法庭中的8名成员;只有哈伦菲斯克史东不同易,他指责规定的向国旗致敬违反言论与宗教自由。

见证人会拒绝妥协,尽管多数的公众敌意,仍然坦率遵守其宗教信仰。但是强烈爱国主义的成长风气伴随着美国进入战争,见证人会因为信仰遭受相当痛苦,有数名被迫害的例子,包括对孩童攻击身体。这种情形几乎不能获得认同,因为欧洲关于希特勒对犹太问题的“最终决策”的新闻开始走漏开来。

因此,法庭审理另一个向国旗敬礼的案子,这次则有大转变。法官杰克森(Jackson)使用霍姆斯的明显与立即的危险检验标准,认为见证人会拒绝向国旗敬礼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并没有破坏任何人的权利以及危及公共秩序。大概没有其它案件如此明显抓住第一修正案创立者的意图,即宗教自由不只代表不设立教会,也代表个人有权信奉—或不信奉—自己认为适合的信仰,只要不干涉他人权利。根据杰克森,民主制度需要的不只是大多数人对不同信仰的包容,还有少数人在不畏惧多数人情况下,行使信仰活动的完整自由。

For further reading: David Manwaring, Render unto Caesar: The Flag Salute Controversy (1962); Leo Pfeffer, Church, State and Freedom (1967 rev. ed.).


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案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法官杰克森递交法庭意见。

被告,美国与西弗吉尼亚的公民,为自己与其它提出以强制令限制执行这些(向国旗敬礼)对耶和华见证人会不利的法令与规定之处境相似者,在美国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见证人会并非一个法人团体,教导上帝规定的义务优于一般政府所规定的义务,他们的宗教信仰包含《出埃及记》第20章第4与第5段所描述:“你们不可膜拜偶像,或其它在天上、地上、水底下或水中之物,也不可敬仰它们。”他们认为国旗是诫律中所指的“偶象”之一,因此,他们拒绝向国旗敬礼。

持有这种信仰的学生被开除或被威胁要开除。官员们胁迫要将他们送到收容可能犯罪青少年的感化院。孩童的父母已被起诉,并以他们引诱犯罪为由威胁将之起诉…

无疑地,与宣誓有关,向国旗敬礼是言论的一种形式。其象征意义是原始但有效沟通思想的方式。用一种符号或国象征某些制度、思想、组织或人格,这是思想交流的快捷方式。理念、国家、政党、地方社会与宗教团体试图将其追随者的忠诚以国旗、旗帜或某种颜色连结在一起。国家以皇冠、令牌、制服与黑袍还宣告阶级、职务与权威;教会着透过十字架、耶稣受难像、祭坛、圣地以及牧师服。国家的象征经常透过政治思想如同宗教的象征是以神学一般。与这些象征有关的是接受或尊敬的适当仪式:敬礼、低头、屈膝。一个人在仪式中获得他所赋予其中的含意,而一个人的安慰与鼓舞是另一个人的嘲笑与蔑视…

还要指出强迫向国旗敬礼或宣誓需要信仰的确认与内心的态度。不清楚的是,是否此项规定有考虑到学生放弃任何与内心相反的信仰而变的不愿意这种规定的仪式,以及此仪式是否可接受学生假装以言语认同但内心毫无信念或没有意义的姿态来参加。只有在言论有明显且立即的危险,而州被授权予以避免并惩罚时,宪法才可容忍对言论表达的审查制度或压制,而这是寻常的事。似乎要求非自愿的信甚至比要求沉默需要更为立即且急迫的理由。但是在这里。不能推定对国旗敬礼的消极态度会产生甚至可以抑制言论的明显且立即的危险时,就使用强制权力。为了支持向国旗敬礼,我们必须承认保障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法案,让公权力迫使人民表达并非自己的心声。

宪法第一修正案是法允许官员下令遵从这类仪式并不依靠在作为一种非自愿行为,我们认为是好、坏或无害。国家主义的信条可能包含一些反对或省略他们认为重要的事情,并且因为不同的着眼点与解释,因而有不同的言外之意。如果官方有权要求强制接受任何爱国信条,这些信条内容不能由法庭决定,而由大部分的立法者自行斟酌,其权力无疑也包括修改法令权力。因此,声称强迫美国公民公开承认任何信仰或参与任何同意之仪式的这种权力有效性,提出一项权力问题,就是这种权力必须被认为独立于任何我们讨论仪式功用时的想法…

权力有限的政府并不代表软弱的政府。确信权利得到保障有消除强大政府的恐惧与猜测,而经由我们觉得在其统治之下是安全的,使它获得有力支持。如果没有承诺限制权利法案,我们的宪法是否有足够说服力批准通过是值得怀疑的。现今要执行这些权利并非选择一个软弱的政府,丢弃强大政府。这只是巩固个人行思想自由的手段,而非官方纪律的一致性,历史已指出对于官方纪律令人失望与灾难性的后果。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项原则的例子。免费的公共教育,如果忠于世俗教诲与政治中立,就不会成为任何阶级、主义、党派或派系的党员或敌人。然而,若是加诸任何意识型态纪律,各党或教派都会试图控制,若无法控制,则会减少教育制度的效果。遵守宪法的限制不会减少政府在适当领域中的权力运用…

在戈比蒂斯案的判决推论,其领域中,“法院没有明显能力,当然有没有控制性的能力”,立法机关与法院一样捍卫珍贵的自由,而这在宪法上是“在公共言论中与立法机关前,以努力或额立法权威的明智运用,而不是将此争议转移到司法领域上”,因为所有“有效引起政治变化的手段都可自由运用。”…

权利法案的基本目的在于消除某些政治争议变化的影,把这些问题至于大多数人与官员能力范围之袜,并将它们建立为让法庭使用的合法原则。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与集会自由,以及其它基本权利不经由投票,它们不依靠任何投票结果。

在权衡当事人的争论时,重要的是区分传达第一修正案原则的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与其本身运用的情况。与第14修正案相抵触的立法,由于它也与第一修正案抵触,因此比起涉及第14修正案的立法之审查更为明确。当第一修正案的具体禁止成为审查标准时。正当程序条款的模糊之处都可消除。例如,只要与正当程序审查标准有关,州规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可包含各种限制,只要立法机关采行“合理基础”。但是言论、出版、集会以及信仰自由不能因为微不足道的理由就被侵犯。只有州合法保护的利益受到严重与立即的危险,这些权利才可受到限制。很重要的一点是,当第14修正案对各州有效用时,最后适用于此案的是第一修正案中更加具体的限制。

我们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官方威权的职责并不依靠我们在权利受侵犯的领域中之显著能力。的确,被认为是18世纪自由主义政府模式一部份的权利法案,要将其威严且普遍性内容转为对官员在20世纪问题上的具体限制,是会折损人们自信。这些原则生长在产生这种哲学的土壤中:个人是社会中心,其自由未经政府限制即可获得,而且政府应被授与受到限制的权力,位于人们事务只能施行最温和的监督。我们必须将这些权利移植在另一土壤中:其中自由放任的概念或不干预的原则至少在经济事务中已缩减,而社会进步,更为寻求与社会更紧密的结合以及扩大与巩固政府控制。这些改变常常消除先例的可靠性并且限制我们不能自己作出判断。但是我们在这些事务上采取行动,并非基于我们的权威,而是我们职务的力量。不能因为我们对公共教育领域中的能力有最温和的估计,就否定这项判断:在自由被侵犯时,历史强化法院的这项职责…
最后,并且也是戈比蒂斯案的核心,它推论“国家统一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政府“为了统一有权选择适合的手段”,一碜得出此结论,这种对于“国家统一”的强制手段是合宪的…我们对本案的判决取决此推论的真实性。

官员若以规劝与榜样去促进国家统一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是否在宪法之下,这里所使用的强制手段在达成目的上是被允许的方法。

为了支持某些对当时以及国家具重要性的目标,强迫在观念上的统一被善良与恶的人使用。国家主义是最近的现象,但在其它时地,目标是种族与地区的安全、支持朝代或政权以及拯救灵魂的特定计划。帮维持统一的温和手段失败,那些可求达到目标的人必须诉诸正为严厉的方法。当政府对统施加的压力愈来愈大时,统一的问题就变的更为激烈。可能没有其它问题比教育官员必须选择什么教条以用来强迫年轻人结合在一起这种事情更容易引起人民之间的分裂。最终这种强迫统一的企图都是无效的,这是一种教训,如罗马人试图统一异教而镇压基督教、作为统一宗教与王朝的宗教法庭、作为统一俄罗斯手段的西伯利亚流放,直到目前我们极权主义敌人的失败。那些开始以强制手段消除异议者很快地发现他们是在消灭持异议者。强制意见的统一只得到了坟墓中的一致意见。

第一修正案创立的目的是在以避免这种开始来避免这种结局,这虽是陈腔滥调,但却是必要的。国家的美国概念以及其权力性质之起源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我们经由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建立政府,而权利法案否决强迫同意的合法机会之权力。这里的威权由公共意见所控制,而并非公共意见由威权控制。

这案件困难并非因为其裁决模糊不清,而是因为涉及的是我们的国旗。但是,我们运用宪法的限制,并不畏惧这项才智与精神上的多元化或甚至冲突将毁坏社会组织的自由。自发性而非强制性的爱国仪式不能达成爱国主义,这是对自由心智制度之吸引力的坦白估计。我们有才智上的个人主义与丰富的文化多样性,必须归因于卓越的心智,而其代价是偶尔的古怪与不寻常的态度。当这些对别人或国家不构成太大伤害,如同我们处理本案一样,这代价并不会太大。但是有差异性的自由不受限于不重要的事务。这将只会是自由的影子。其本质的考验在于关于触碰到现行秩序核心的事务是否有差异性的自由。

如果在宪法的星座中有任何恒星的话,便是无论职位高低的任何官员能不能规定有任何正统的政治、国家主义、宗教或其它意见,也者迫使公民以言语或行动承认自己的忠诚。若有任何允许例外的情况,现在我们也还没想到。

我们认为地方上强迫向国旗敬礼与宣誓的行为超越宪法在他们权利上的限制,并侵犯了第一修正案中为保护免于受到官员控制的才智与精神领域。

本法庭在麦诺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中的裁决,以及在此案之前以及预示该判决的那些全体一致的裁决都被推翻,禁止西弗吉尼亚执行法令的裁定被确认。
 

Source: 319 U.S. 624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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