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背景介绍
BACKGROUNDER ON THE COURT OPINION ON THE NEAR V. MINNESOTA CASE
第一修正案不只保障言论自由,也明确保障新闻自由。现代新闻条款的法律理念以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开始,在许多方面本案都重申过去霍姆斯、布莱克史东(Blackstone)与弥尔顿(Milton)之自由言论观点,他们都曾抗议必须颁发执照给新闻的英国制度。
明尼苏达州曾准许将任何“恶意、造谣重伤或毁谤性的”出版物视为妨害行为而禁止出版。此法是针对《星期六新闻报》 (Saturday Press),这是一份明尼阿波里斯市的小报,利用谣言揭发一些政治与商业人物的不堪行为。州法庭乐于“禁止”该报,该报因而上诉美国最高法院,声明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已被破坏。
此项裁决有两个重点:第一,使得数年前开始的扩大权利法案至州与联邦政府范围的进程持续下去。虽然第一修正案提到“国会不得制订法令…”,在一连串裁定中主张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合并”权利法案的条款并让他们也适用于州。实际上,第一修正案现在载明“国会与任何州不得制订法令…”。
第2,法庭所建立的新闻条款之宗旨在于让政府无权不能先前审查;也就是政府不能审查新闻并禁止出版。这并不代表报纸无须为错误与毁谤的言论负责,但是这在法庭上仍需被证明。政府不能规定这些内容含有毁谤性文字因而禁止出版。
此项裁决与其说是创立新法令不如说是扩大与巩固老一代的新闻自由观念。首席大法官休斯称许地引述布莱克史东的话,新闻自由「在于无须事先限制出版,也不在于免于出版时有关刑事事务之审查」。For further reading: Fred W. Friendly, Minnesota Rag (1981); E. Greald, The Press and the Constitution, 1931-1947 (1948); Harry Kalven, Jr. A Worthy Tradition: Freedom of Speech in America (1988).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 (NEAR V. MINNESOTA (1931))
大法官休斯递交法庭意见书。
如果我们纯粹撇开程序中的细节,法规的执行与效用基本上是公共权威可能将报纸或期刊老板与出版者带到法官面前,被控出版造谣中伤与毁谤性言论的物品—特别是该出版物内容指控公职官员玩忽职守—,除非老板或出版者能够或打算提出有力证据给法官证明指控为真,并且有良好出版动机以及正当的目标,其报纸或期刊被禁止,若进一步出版则视为蔑视以处罚之。这是审查制度的本质。
问题是,此种规定限制出版物的程序是否符合历史上所认为与保障的新闻自由之概念。在决定宪法保障程度时,几乎一般以来都考量到对于避免事先限制出版物的保证,是主要目标。英国的困境是对抗许可者的立法权,这造成了对新闻审查制度的放弃。被建立的自由因而被布莱克史东描述为:“新闻自由对于自由国家的特性是关键因素;但这在于不对出版物事先限制,并且不在于免于出版时有关刑事事务之审查。每个自由人无疑地有权向大众提出他诉诸的观念;若欲禁止,则是破坏新闻自由;但是如果出版物不当、恶意或非法,那么出版者必须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果负责。”没有人对布莱克史东的见解提出批评,因为免于对出版物的事先限制不曾被视为值得特别注意,但是主要是因为此种豁免权并不被视为彻底研究州与联邦宪法保障的自由之概念…
如果每项限制都被认为必须禁止,免于事先限制的原则之目标以陈述的过于广泛。这无疑是真的;甚至关于事先限制的保护也并非绝对无条件的。但是限制被认为只在特殊案例中,没有人会只质疑政府可能避免在招募职员、运输启航日或军队的人数与地点上真正的阻碍。这些公共生活的监督可能被用来对抗暴力行为的煽动以及以武力推翻和平的政府…这些限制并不适用于此…
其限制的例外性让历史上被联邦宪法考量与占据的新闻自由之一般概念更为清楚,代表虽然主要不单免于先前限制或审查…公职人员的角色与行为一直都开放给新闻辩论与自由讨论,在提供补偿与处罚的毁谤法之下,他们发现控诉中错误指控的补偿办法,并非在限制报纸与期刊出版物的过程中。新闻自由可能为恶毒的丑闻来源提供者所滥用,这项事实并不会让新闻在处理官员不当行为时必须受到事先限制。
论中的法规不能以出版商在强制令议题之前被允许证明出版物是真实、出版动机良善以及有正当目标的这个事实为正当理由。如果这种法规有效,立法机关也同样被允许规定任何时候报纸出版商都能被带到法庭或甚至一名行政官员之前(宪法的保护可能被认为仅仅依赖程序细节),并要求提出其出版事实、意图出版之物与动机的证据,某则必须被禁止。如果能这么做,立法机关便提供一项机制以决定正当目标与限制出版的完整自行斟酌权之使用。这将指是完整审查制度的第一步。我们认为法规只要准许此项行为的程序,便是违反第14修正案所保障的新闻自由。
Source: 283 U.S. 697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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