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霍姆斯(Holmes)法官在埃布尔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中的反对意见背景介绍
INTRODUCTION TO JUSTICE HOLMES' DISSENTING OPINION ON THE ABRAMS V. UNITED STATES CASE
 

最高法院首度对宪法上受保护之语进行界定,肇始于受1918年动乱法以及其它法令起诉而发生的一连串案件。讽刺的是,“使世界对民主政体而言更安全之战”却触发了自这个国家创建以来,对内国公民自由最严重的侵害。虽然政府显然需要保护自身不被颠覆,但是新的法令似乎将目标放在对当局政策的激进批评者进行颠压,与搜出真正的间谍一样多。联邦法律和一些州法同样地逮补激进份子、和平主义者,以及其它异议人士,而且将对象范围越趋扩大。起诉的总数最终破千;司法部门亦将1919年至1920年间所进行的1,956件这类案件中的877件定罪。

最初对法律的质疑是在1919年的申克诉美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其中,一位著名的社会主义领袖因为鼓励拒绝征兵被被控告与判决。法庭的一致意见已主张有罪判决,而奥利佛温戴尔霍姆司(Oliver Wendell Holmes)法官之见解并不背离旧英国思想之言论与新闻自由不过是没有事先审查,也就是,一个人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也有可能因其言论而被控告。他宣布言论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在一著名格言中他提到一个人不能在拥挤的戏院大喊“失火!”。

他宣布的审查标准成为当时接下来50年所有言论自由的检验标准:“每个案子应考虑的问题是,这些话出于这种性质而用在这种场合,是否构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以致于造成国会有权预防的严重后果。这是一个邻近度和程度上的问题。”
霍姆斯认为申克一案非常简单,他对于此案在他所尊崇的学术界引来批评感到惊讶。例如芝加哥大学的恩斯特佛罗因德(Ernst Freund)教授认为“对于不同意见的包容不只是慷慨的行为而是政治上的深谋远虑”。一直受到法律学者尊敬的霍姆斯不了解他们为何反对,而他同意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查克瑞亚查菲2世(Zechariah Chafee, Jr.)教授会面。查菲说服霍姆斯言论自由符合国家最重要的目标,而国家在言论自由被限制所遭受的痛苦会多于因不受欢迎的见解而起的可疑与不明确的危险。短时间内,查菲的说理便获得成果。

1918年夏天,雅各布布埃布尔拉姆斯(Jacob Abrams)与其它人因为发布批评威尔森政府将军对送至俄罗斯的小册子而被判有罪。虽然政府无法证明这些小册子实际上阻碍军队执行,但是一个反激进的次级法庭发现的确有此可能,因此将埃布尔拉姆斯与其同共同被告判决有罪。上诉时,最高法院7名成员使用霍姆斯的“明显而立即的危险”检验标准以维持判决。但是霍姆斯以及刘易斯布兰迪斯(Louis D. Brandeis)持反对意见,而这项反对意见被广泛认为是现今司法对言论自由之关注的起始点。

For further reading: Richard Polenberg, Fighting Faiths: The Abrams Case, the Supreme Court, and Free Speech (1987); Paul Murphy, World War I and the Origins of Civil Liber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79); Zechariah Chafee, Jr., Free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 (1920; rev. ed. 1941); Robert K. Murray, Red Scare (1955).


1919年埃布尔拉姆斯诉美国案 (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19))

法官霍姆斯持反对意见。

此控诉完全是基于我此刻将描述的两份宣传品而提出。第一项罪状指控一桩欲停止与德国战争之阴谋,是以散布关于美国政府组织的辱骂性言语,并准备并发布第一份宣传品作为公然的行为。第2项罪状是控告一桩欲停止战争之阴谋,以发布意图让政府组织受到蔑视,并准备并发布第2份宣传品作为公然的行为。第3项罪状涉及在同一场战争中鼓励拒绝美国并试图以发布相同宣传品而达成的。第4项罪状是一桩煽动缩减战争时所需物资并试图发布我提过的第2份宣传品以达到目的。

这3份宣传品中,第一份提到总统对于介入俄罗斯的懦弱沉默显示华盛顿财阀政治的虚伪,其中暗示了“德国军国主义结合盟军的资本主义打击俄罗斯的革命”—并且,世界上的专制者彼此攻击直到他们看见共同敌人—劳工阶级的启蒙,他们才一同打击;既然军国主义与资本主义结合,即使不公开,也打击了俄罗斯革命。宣传品还提到全世界的劳工唯一敌人便是资本主义;美国劳工若打击俄罗斯共和的劳工,便是一种罪行,并以“醒醒吧!全世界的劳工!革命者”作为结尾。其中还附注一段“要我们支持德国是很荒谬的。我们比你们这些专制的暴君更仇恨且鄙视德国军国主义。我们以白宫的懦夫更有理由谴责德国军国主义”。

另一份宣传的标题为“劳工们—醒醒吧”,其中以辱骂性言语提到美国与盟军为俄罗斯游行,协助捷克斯拉夫对抗布尔什维克,并且这次伪君子们将不会欺骗美国的俄罗斯移民与友人们。宣传品告诉俄罗斯移民他们现在必须对错误的军事宣传表示唾弃,藉此,他们的同情心以及对战争的协助才能被唤起,并且,以他们借出或将资助的金钱,“他们将制造子弹,不只为德国人,还有俄罗斯的劳工们”,另外,“在弹药厂的劳工们,你们正在制造子弹、刺刀与大炮,不只要杀害德国人,还有你最亲爱、最好并且正在俄罗斯争取自由的朋友们”。还呼吁同样的俄罗斯移民不要对同意“对俄罗斯的审理考察”,并且俄罗斯革命的毁灭是“对俄罗斯政治上的示威”。宣传品的结语则是“劳工们,我们对此野蛮干预行必须报以总罢工!”,之后附上一些革命精神话语,劝告他们不要害怕,以及一些一般言论为结束“为那些妨碍发展的人感到哀痛。让我们团结一致!反抗者”…

弹药工厂制造子弹以杀害他们最亲爱的人,以及进一步提倡总罢工,这两项在第2份宣传品中,的确鼓吹缩减生产战争时的必须用品,这在修订先前1917年法案第3项的1918年的法案(Act of May 16, 1918, c. 75, 40 Stat. 553)含意之内。但是欲使这种行为犯法,法令规定必须“以这种缩减行为意图在战时损害或妨碍美国”,但对我而言似乎这种意图无法被证实。

当然我也知道在一般法律讨论中被模糊地使用的意图此字,代表的只不过是在行动时知道确保会达成意图之后果。即使不需如此也能符合一般民法刑法责任的标准。如果某人行动时他知道一般经验显示将会伴随着后果,无论他个人能预知与否,他可能必须支付赔偿金、可能被送进监狱,以一般法则必须被吊死。但是,当此字被精确使用,除非后果是目标,否人一项行动并非以产生后果为意图。这是很明显的,对行动者也很清楚,将会伴随后果,即使后悔也必须对之负责,但是他的行动并不意图产生后果,除非产生后果之意图是某项行为的直接动机,即使背后隐藏更深沈的动机。对我而言似乎法规必须更严格且精确地使用于此字上,他们自其它方面可能是不合理的。一名爱国者可能认为制造飞机或者某种我们需要的大炮会浪费金钱,因此可能成功提倡缩减生产,然而即使此举结果阻碍以及被其它人认为成明显可能阻碍美国执行战争,也没有人会认为此举是犯罪行为。我承认我的说明并没有回答所有问题,但已足够显示我的看法并且让我延伸至案件中更重要的方面。我参照国会制订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法律可以限制言论自由。

在申克案、弗洛维克案(Frohwerk)与戴伯斯案(Debs)中…被公正地裁决,我从未知道有任何理由在法庭前可仅只怀疑法律问题…。有一刻我不怀疑能够以相同理由让处罚说服杀害别人的人具有正当性,美国宪法上能够处罚制造或意图制造将立即引起美国宪法上欲避免的明显且立即危险之言论,这项权力无疑地在战时比在和平时更大,因为战争开启其它时间不会存在的危险。

但当反对战时的危险如同反对别人一样,言论自由的权利都相同。只有马上出现恶果的立即危险或意图引起危险的情况下,国会才获准设立发表不涉及私人权利的言论的限制。国会当然不能禁止所有改变国家精神的努力。现在没人能够假定由一个不知名人士神秘出版的愚蠢小手册能带来任何立即危险,以致其见解将会阻碍政府军队的成功或有任何明显意图。然而,以阻碍为目的而发表这些意见可能代表更大的危险,至少有相同意图。因此我认为发行第2本手册的目的若与第4项罪状有关,可能予以处罚。但对我而言似乎非常清楚,那些宣传品完全在此法令的范围内。我所解释的意思,一项实际目的对构成企图来说是必要的,完成严重的犯罪需要相同个人的进一步行为…凡企图要成功,必须依靠其它人,因为如果该目的没有显示行动者的目标不会带来需要检验的恶果便可达成。避免干涉俄罗斯革命之意图可能在不妨碍我们所参与的战争之下,就可达成。

我不了解任何人在任何被告话语中如何发现成文法规定的意图。只有第2个宣传品甚至还提供一项根据,在没有唤起对前述之德国军国主义的仇恨之下,显然从头到尾宣传品目标在于帮助俄罗斯并停止美国对人民政府的干涉—并非阻碍美国从事的战争。若说以字面上来看这两段话可能意味着提议一起由于间接与可能不乐见的影响而干预战争的行为,为我而言,这绝不足以证明制造此影响的企图。
我暂时回到第3项罪状。该罪状控告一项意图造成拒绝美国对德国的战争。以该法令条款来看,这与法案其它更详尽的规定有关,我认为拒绝美国代表反对美国追求战争过程的某种强制行为。我认为此意图必定为我所描述的特定意图,并且以我提出的理由,我认为实际上这种意图不并真实也不存在。我也认为当我分析句子时,没有拒绝美国之暗示。

本案中,20年监禁的句子已被加诸于出版两项宣传品的行为上,我认为被告有权出版就如同政府有权出版如今被他们自负地运用之美国宪法一样。即使严格上我是错的并且足以被这些穷人与微不足道的无名者所逼迫改变决定;我再补充,即使我认为真的存在必要意图;对我而言似乎可能加诸有名无实的处罚,除非被告被迫承受并非他们涉及的指控而是他们承认的信念—这信念我认为在坦白承认时事无知且不成熟的信念,因为我知道没有理由怀疑此信念真的存在,藉此,即使成为需审查的理由,没有人有权甚至是在法庭前进行指控。

对于发表言论进行控告对我而言似乎是相当合理的。 如果你不怀疑你的假定或能力并且忠心期望一个结果,你自然表达你在法律上的愿望并扫除所有反对意见。允许言论的反对似乎代表你认为言论无效,如同一个男子之妄想或你不打从心底在乎结果,或是你怀疑你的假定或能力。但是当人们了解时间已打倒许多抗争的信念,他们才更为相信最终可求的至善之行为的根本基础最好从思想的自由交流中获得—事实的最好试炼是思想力量本身为竞争是场所接受,而事实是他们的希望可以安全实现的唯一基础。这至少是我们宪法的理论,这是一项实验,因为全部的人生都是一项实验。每年就算不是每天,我们也必须将我们的解救之道押于某人以不完美的知识为基础的预言上。虽然这项实验是制度的一部分,我认为我们必须永远对试图审查发表我们厌恶与伴随死亡的言论保持警戒,除非他们如此急迫地干预法律上必须立即审查以拯救国家的合法与迫切目的。我完全同意第一修正案中政府的看法,让普通法在煽动性文字上生效。但似乎历史是不利于此概念的。我想象经过许多年后,美国藉由付出代价而显示对于1798年动乱法的悔悟。只有让邪恶计划的修正留给保证期间成为立即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让决定性的命令成为例外,“国会不得发表法论言论或劝告,这些在这里提过,但我后悔我无法在我信念里加入更多印象深刻的文字,在控告他们的这项判决中,被告被剥夺在美国宪法之下的权利”。
 

Source: 250 U.S. 61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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