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亚尔巴尼联盟计划
Albany Plan of Union


由于可能在美国建立一般政府,包括所有前述殖民地,一般建议提出大不列颠国会法案的申请,在政府内或之下,各殖民地可以保留目前的宪法,除了下述可能由前述法案指示改变的个别项目除外。

1. 前述一般政府由一位行政首长所执掌,并由英王任命与支持;并且由一些殖民地代表在各大会中所选出的大议会。

2. 此类法案通过后数月内,正巧于当时开会的或特别以该目的而召开会议的众议院,得以且必须按以下比例选出大议会成员,也就是,麻萨诸塞湾7人,新罕布什尔2人,康乃迪克5人,罗得岛2人,纽约4人,纽泽西3人,宾夕福尼亚6人,马里兰4人,弗吉尼亚7人,北卡罗莱纳4人,南卡罗莱纳4人…共48人。

3. 首次于费城开会的人,在被指派之后尽快由行政首长所召集。

4. 每3年举行一次新的大议会成员选举;并且,若有任何成员死亡或辞职,该职位在下一次召开殖民地会议时由新人选所递补。

5. 前3年过后,当各殖民地产生至总库的金钱比例被获知,有时,各殖民地所选出的成员在所有下来选举中,应该依该比例调整,但是任何省所选出的人数不得多于7人,也不得少于两人。

6. 大议会应每年召开,必要时应更常召开,在这种时候他们应将会议延至最后一次或是紧急时由行政首长召集;先获得7为成员召开会议之同意书,并按时且实时向全体送出通知。

7. 大议会有权选择发言人;并且若无英王同意或特别命令,不能取消、休会或是一次会期超过6个星期。

8. 大议会成员在会期间以及往返开会地点间,每日得以获得10先令英磅;预估每日旅程为20哩。

9. 大议会所有法案皆须行政首长同意,并且法案被执行是行政首长的职责。

10. 行政首长经由大议会的建议,掌握或领导所有的印度条约,其中必须考量殖民地的总体利益;以及与印度国家求和或宣战。

11. 他们若认为有必要规定所有印度贸易,可制订这类法令。

12. 他们为英王向印度购买不在特定殖民地范围内的土地,否则当某些土地缩减为适合面积时,便不在范围内。

13. 他们在这种买卖上建立新的殖民地,藉由以君主之名承认土地,为使用总库而保留一项免役税给英王。

14. 他们制订新法令以规定与掌管这种新的殖民地,直到君王认为适合将他们成立特定政府。

15. 他们募集并支付士兵,并且建立堡垒以防御各殖民地,他们也配有船队以保卫海防并保护海、湖与大型河流上的贸易;但是他们未经过立法同意,不应强迫任何殖民地的人民服役。

16. 为了这些目的,他们有权制订法律并且征收这类一般税务、关税或税金,以达公平与公正(考量到部分殖民地居民的能力与其它情况),而且以让人民觉得最为便利方式进行征收;宁可反对奢侈,而非让商业增加更多负担。

17. 必要时,他们可以指派各政府的通库与特定财库;并且,偶尔可以下令一些财库的金钱缴至通库;或者在他们认为最恰当时作为特殊支出。

18. 但除了行政首长与大议会的联合命令外,不得发行任何货币;除了适用于特殊目的的金额,并且行政首长事前必须由制订此金额之法案所授权。

19. 一般帐目应该每年整理一次并在部分会议中提出报告。

20. 大议会中被授权参与行政首长行事的最低人数必须包含25人;其中一人以上必须来自主要的殖民地。

21. 他们为该目的制订的法令不应有所矛盾,但是近似于英国法律,将被传送给君王,在议会上核准,尽速通过;在3年内如无不同意,则继续生效。

22. 未避免行政首长死亡,大议会发言人应暂时接替,并且被授与相同权力与职权,以接续直到获悉君王意志。

23.无论是陆地或海上,只要依一般法令行事的所有军事职权军官,都应由行政首长提名;但在他们获得职权之前,仍必须由大议会核准。所有的公务都必须由大议会提名,在行使职务前,必须获得行政首长核准。

24. 但是,为了预防任何公民或军事的官员死亡或有职务空缺,依法,行政首长必须指派此空缺,直到行政首长与大议会的意志被获知。

25. 各殖民地的特定军队以及公民建设维持现况,即使有一般法令;若有突发危急状况,殖民地可自我防御,并且在行政首长与大议会前提出所支出费用,只要金额被认为是公平合理,他们可获得相同金额。

Source: Leonard Larrabee, ed., Papers of Benjamin Franklin, vol. 5 (1959), 3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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