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民权法案背景介绍
BACKGROUNDER ON THE CIVIL RIGHTS ACT
1963年11月约翰肯尼迪(John Kennedy)总统遇刺之后,让许多公民权领袖伤心欲绝。肯尼迪是哈利杜鲁门之后首位支持黑人平等权的总统,而他们对于其继任总统林登贝恩斯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并不熟悉,虽然约翰逊曾协助创立1957年民权法案,但只是一项温和的措施,而没有人知道是否约翰逊会继续支持公民权或安抚其南方同胞。
但是,1963年11月27日,约翰逊首次以总统身分向国会与全国演说中,他呼吁通过民权法案,以作为对已逝肯尼迪总统的纪念伟业。他发表承诺,“让我们继续下去,肯尼迪所提出崇高的计划与理想必须必且将会被付诸执行”。此外,肯尼迪所根据的明智原则,约翰逊精通议会程序,他利用他相当的才能以及总统的声誉支持法案。
1964年2月10日,众议院以不平衡的票数(290比130)通过此措施,但每个人都知道真正的战争在于参议院,在过去,他们的规定允许南方人发动能有效扼杀所有公民权立法的阻挠手段。但是约翰逊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并让公民权领袖发起大规模游说活动,包括请所有不同信仰与肤色的宗教领袖涌入首都。此项策略奏效,6月,参议院投票结束争论;数星期后,美国史上最重要的公民权立法被通过,1964年7月2日,约翰逊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然而,一些国会成员担心法令是否能通过宪法检验,自从1883年,最高法院一直让最后公民权措施无效,声明这类法案超越国会权力范围。他们这次不必担心,最高法院快速接受两个案件,在两个案件中,依据保护美国黑人公民权的第14修正案,他们一致同意支持国会。
这里所转载的第2条款中数项,是法令的中心,并讨论公共设施,因此非洲裔美国人不再被餐厅、旅馆与其它公共设施所排除在外。For further reading: Charles and Barbara Whalen, The Longest Debate: A Legislative History of the 1964 Civil Rights Act (1985); Carl M. Brauer, John F. Kennedy and the Second Reconstruction (1977); and Doris Keans, Lyndon Johnson and the American Dream (1976).
民权法案 (CIVIL RIGHTS ACT)
第2条款第201项:(a)所有人必须被授权享有完整与平等的商品、服务、设备、特权、利益以及任何公共设施之处的设备,如此项所定义,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或国籍而歧视或隔离。
(b)下列服务大众的机构如果其营运影响商业行为,在此名称含意内是公共设施之处,或者如果州的行为支持歧视或隔离:
(1)任何饭店、旅馆、汽车旅馆或其它提供站住旅客住宿的场所,除了在大楼内包含少于5个出租或租用房间并且实际上该大楼所有者即为住户之场所之外;
(2)任何餐厅、咖啡厅、快餐店、快餐餐厅柜台、冷饮柜或其它主要涉及以消费为前提之食物贩卖的场所,包括但不局限于任何以零售设施为前提的场所;或任何加油站;
(3)任何电影院、戏剧院、音乐厅、运动场、体育馆或其它展览或娱乐场所;以及
(4)任何设施(A)(i)实际上位于任何场所之内并以其它方式被这个部分所涵盖,或者(ii)在此场所之内,实际上位于任何这类有屋顶的设施,以及(b)从自身延续出去以服务这类有屋顶设施之顾客。
(c)这类设施的营运在此名称含意内影响交易行为,如果(1)这类设施是(b)部分的第(2)段;(2)是(b)部分第(2)段所描述的设施,它服务或提供服务给州际旅客或它所提供食物的大部分,或是汽油或其它出售产品,有商业行为;(3)在(b)部分第(3)段描述的设施中,它通常是呈现电影、呈现表演、体育队伍、展览或其它涉及商业行为的娱乐来源;以及(4)在(b)部分第(4)段中所描述的设施,它实际上是位于其营运在此部分含意中涉及商业行为的设施的场所内,或实际上是位于此场所内。以此项目为目的,“商业”代表数州之间的旅游、贸易、交通、通商、运输或通讯,或者是哥伦比亚特区与各州之间,或各国间、各领土或属地与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或一州内各地之间,而不是在其它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各国间的各处。
(d)场所的种族歧视或隔离由在此名称含意之内的州行为所支持,如果这种种族歧视或隔离(1)依据任何法律、成文法、法令或规定之肤色而执行;或(2)依据任何顾客之肤色或州、政治部门要求与实施的处理方式来执行;或(3)由州的行为或政治部门要求…
(e)此法律名称条款不应运用于私人俱乐部或其它不对外公开的设施,除了这种设施的场所对在(b)部分范围内的设施之顾客开放的程度以外。
第202项:在任何设施或场所,所有人必须被授权免于因种族、肤色、宗教或国籍因素而被歧视或隔离,如果这种歧视或隔离是或据称是由任何法律、成文法、法令、规定、规则或是州或任何机构或政治部门所要求。
第203项:任何人不得(a)限制、拒绝、或试图限制与拒绝、或剥夺与试图剥夺任何人受到第201与202项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b)威吓、胁迫或强制、或试图威吓、强迫或强制任何人,意图干预其受到第201与202项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c)惩罚或试图惩罚任何行使或试图行使受到第201与202项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的人。Source: U.S. Statutes at Large 78 (1964): 241.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