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哈伦菲斯克史东
HARLAN FISKE STONE
1937年,美国面临宪法危机,最高法院大多数保守派使用司法审查权打击目标在缓和经济大萧条困顿的经济改革法。罗斯福总统提议一项于法庭增加新法官的计划,但是国会拒绝同意进行所谓的“法院重整”计划。然而,虽然罗斯福这次失败了,但他赢得整场战争。一年内,法庭的退修人员允许他任命更年轻且更希望改革的法官。
1938年,经济改革与保守派法官之间的战线快速消失。法庭宣布关于经济的立法,如果国会有权为某一领域立法,例如控制州际通商,法官则不会质疑该措施是否明智。但除此之外,法院诉讼纪录中也快速增加了一项新议程。如果经济权一直是20世纪上半部的主要司法议题,那么个人权利与自由则是其余时间占据法庭的议题。
在美国司法史上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脚注,可以确认这次转变的关键重点。在其它一项关于牛奶含量的联邦立法的普通案件中(美国诉卡罗琳制品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法官哈伦菲斯克史东(Harlan Fiske Stone)宣布国会有权管理州际通商,而如果欲设定牛奶品质的最低标准,则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之管理范围。
然而,在发表此项声明之后,他随即增加著名的“脚注4”,其中声明国会必须对非经济管理的案件采取更严格的监督。“脚注4”一直是其后最高法院在保护完整政治过程或涉及所谓“可疑”分类之案件的审判基础,例如种族、主义、外国人、宗教与性别。法院有义务审慎检验这些法规,以确保个人自由不受到限制。
虽然在此决策之前,有一些涉及个人自由的案件,但是此脚注是法院转而注重保护公民权与自由以及民主政治过程完整性的分界点。For further reading: Alpheus T. Mason, Harlan Fiske Stone: Pillar of the Law (1956); Learned Hand, "Chief Justice Stone's Conception of the Judicial Function," 46 Columbia Law Review 696 (1946).
1938年卡罗琳制品公司案脚注 (CAROLENE PRODUCTS FOOTNOTE (1938))
脚注4
当立法表面看来在宪法的具体禁止范围内时,可能在合宪推断的执行上,有更狭窄的范围,例如前10项修正案,被拿来涵盖于第 14修正案时,被视为是同样具体的。(删去引述案件)
一般预期会让不受欢迎的立法被撤销的政治过程会被限制的立法,在第14修正案之下,是否会比其它类型立法受到更严格的司法监督,这是不需要考虑的…
我们也不需询问在针对特定宗教…或国家…或少数种族的法规进行审查时,是否会增加类似的考量;或是对于个别与分离的少数族群的偏见是否是特殊情况,会严重地缩减一般被赖以保护少数族群的政治过程之运作,以及相对地需要更彻底的司法研究…Source: 304 U.S. 144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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