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康乃狄克州基本秩序法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为了以神圣天命的睿智处置方式以取悦全能的神,因此,我们温莎、哈特福特与韦瑟斯菲尔德的居民及住户在此共同居住于康拿堤卡河中及邻近之地,命令并处置律法情事;凡人所聚集之地,圣经规定为了维持民族的和平与团结,必须依据上帝而建立 一个有秩序且良好的政府,在场合需要时,随时命令并处置人民事务;因此我们自己结合为一个共和国或国协;为了我们自己与后继者以及此后随时与我们相邻接者,加入联盟或邦联,以维护并保持主耶稣教义之自由与纯正,这也是我们现在所公开宣示的,同样地,根据上述教义之真理,教会的纪律现在必须在我们之中实行;同样地,我们的公民事务必须根据下列之制订、命令与颁布的这种法律、规定、命令与教条而被指导与统治:
1.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每年必须召开两次总会,第一次于4月的第2个星期4,另一次则在接下来9月的第2个星期4;第一个称为选举会议,必须不时举行,因此许多地方行政官与其它公职人员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凡被选为行政长官的人于接下来一年担任职务直到另一人被选上,没有其它行政官能够担任职务超过一年:除行政长官外,只要有6人被选上并且依据为该目的而记录之誓词而进行宣誓,则应有权依据在此所设之法律执法,不足之处则依据圣经准则;所有人选必须被承认为自由民并且已经宣誓忠诚,以及居住在管辖区内,经由他们居住的城内大多数人承认为居民,或者上述的大多数居民必须出席。
2.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前述的地方行政官之选举应必须以依此形式:每位出席并符合选举资格者必须携带一张写有合意行政长官人选名字的纸张(交给负责收取纸张的人),获得最多张数的人当选为该年度的行政长官。其它地方行政官与其它公职人员则之选举则以此方式:临时秘书必须宣读所有人选名字,并且接着分别将之提名,希望被提名者当选的人皆必须携带写下名字的纸张,对于不合意之人选则缴交空白纸张;获得自己名字纸张数多于空白纸张的人则成为该年度的地方行政官;纸张必须被接收,并且由将被会议选出并在会议中宣誓忠诚的一或多人所鉴定;然而为以防万一,除了行政长官外,如前所述,在被提名者当中必须有6名人选,由其中获得最多纸张的人担任随后一年的地方行政官,以构成前述之人数。
3.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秘书不得指定任何人为下次选举之被提名者,任何人也不得再度获选担任之前大会中未被提出的地方行政官职;为此,所有前述的城镇经由其代表提名任两位他们认为合适的人选,乃属合法,大会可以补充更多他们认为必要之人选。
4.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任何人不得在两年内被选为行政长官超过一次,行政长官必须为某合法集会的一员以及在此管辖范围内担任前地方行政官职务;并且,所有的地方行政官与本共和国的自由民以及其它公职人员在个别宣誓之前,不得执行任何部分的职务,一旦出席,宣誓必须在会议中进行,假如缺席则由代理人进行。
5.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一些城镇委派代理人至上述之选举会议,当选举结束后,他们可在其它会议中继续执行公务,另一次9月分的大会必须为了制订法律而召开,也可进行其它任何关注共和国利益之公共活动。
6.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行政长官无论经由自己或秘书,必须在为期最少一个月前发出这两次常设会议的开会通知给各城镇的治安官:而且如果行政长官与大多数的地方行政官认为有特殊理由召开总会,他们可以下令秘书在14天内发出开会通知;若有通知期较短的紧急需要,必须在代理人会面时充分的理由,否则受到相同质疑;如果行政长官与大多数的地方行政官忽略或拒绝召开两次常设会议或任一次会议以及共和国规定的其它活动,自由民或其中大多数应该要求他们执行;若被忽视或拒绝,上述的自由民或其中大多数人则有权下令部分城镇的治安官执行,他们可以集会并选出会议主席以及执行任何大会拥有的权力。
7.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任何上述中的大会若是发布授权令,各城镇的警官或治安官必须在某些公共集会或经由挨家挨户,确实向城镇居民发出通知,并限定地点与时间开会并自行集合进行选举,在大会中选出几位代理人,接着对共和国事务进行辩论;前述之代理人必须由在数个城镇中被承认为居民并已宣誓忠诚之人;只要不是本共和国自由民不得被选为任何大会的代理人。前述之代理人必须依此方式选出:每名出席并且如前所述之合格者必须携带写有合意之此职务人选的数张纸张,大约3或4张即能获得该次获选之同意数目,获得张数最多的人则成为该会议的代理人;每人必须在授权令背面签名并交回大会,由警官或治安官交给大会。
8.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温莎、哈特福特以及韦瑟斯菲尔德,每个城镇有权派遣4名自由民至大会当他们的代理人,并且无论其它任何城镇此后将拥有此权限,他们得以派遣多名代理人,只要大会认为合适并与前述之参与城镇的自由民人数呈合理比例;代理人拥有整个城镇的权力,得以投票并允准这类对对大众有利之法条与命令,而前述之城镇必须予以遵守。
9.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以此方式选出的代理人,依据命令与否,拥有权力与自由得以在任何大会之前指定集会的时间与地点、建议与磋商有利于大众之事务以及对他们自己的选举进行检查,如果他们或之中的多数人发现有任何违法之选举,他们可以将之从集会中排除,并向大会说明原因,如果证实为真,大会可能认为某些集会非常突兀,而城镇若认为有必要,无论部分或全部,可发布授权令进行一场合法的新选举。前述的代理人也有权认定集会中的任何失序行为,或是没有依据指定时间地点前来;如果大会拒绝接受金钱,他们可以将前述之罚金归还给大会,而财政官得知此事后,像处理其它罚金一样予以收回或征收。
10.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除了行政长官与自由民所召集的绝大多数行政官的疏忽外,每次的大会都必须包含行政长官,或某位主持会议的人选、最少4名其它的行政官以及一些城镇中合法选出的主要代理人;为避免自由民或大多数自由民受到行政长官与大多数行政官的忽略或拒绝,他们得以召开大会,会中必须包括主要出席的自由民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会议主持者:在前述的大会中,必须包含共和国的最高法院,而他们应当有权对部分城镇或人民制订或撤销法令、允许征税、承认自由民以及处理未被处置的土地,他们也有权质疑大会、行政官或任何人行为不端,基于适当理由免职或依据犯罪种类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们也可处理与共和国利益有关的其它任何事项,除了行政官选举外,该选举必须由全体自由民完成。在大会中,行政长官与行政官有权命令大会、赋予言论自由、压制不合时宜的言论以及让所有事情都可由投票决定,并且避免让选举等同于拥有决定票。但是这些大会若无经由大会中多数者同意,不得终止或解散。
11. 根据命令、判刑与法令,当在共和国的重大活动中,大会对某数量金额达成协议,或是在此权限中,某些城镇被征收某数量金额,则必须选出一委员会,假如委员会由各城镇相同人数所组成,则可开始并指定各城镇所支付前述款项之比例。
Source: F. N. Thorpe, ed.,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vol.1 (1909), 519.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