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摩利尔法案(Morrill Act)背景介绍
BACKGROUNDER ON THE MORRILL ACT
南方脱离国家后,其余北方各州开始通过1860年以前被南方所阻碍的一些法案,其中许多法令,例如批准横贯大陆的铁路,帮助激励经济成长以及扩张西部领域。
1862年,国会通过两类这种措施。公地放领法案让任一公民或欲成为公民之人获得160英亩地,并且在该地居住5年后,以象征性费用购买。公地放领法案在美国历史上是条件最为慷慨的法案,让人民得以安置与拥有自己的土地。
该年,一项同样重要的法案为摩利尔法案,此法案让西部的州能够为公民成立大学。自从殖民时代,基本教育一直是美国民主思想的基本原则。至1860年代,高等教育已渐渐普遍,许多政治家与教育家希望美国年轻人能接受一些高等教育。
此法案由自1857年来不断极力推行的佛蒙特州国会议员贾斯汀摩利尔(Justin Morrill)所支持,法案提供在美国各州之国会代表成员3万英亩的公有土地。自从宪法建立以来,各州至少有两名参议员与一名众议员,即使是最小的州也获得了9万英亩地。各州贩售土地并着手成立工程、农业与军事科学的学院。后来,这些“土地赠与”学校中超过70所以上都是因最初的摩利尔法案而建立;1890年的第2个法案将土地赠与范围扩张到南方16个州。
土地赠与学院的重要性不容小看。虽然最初开始时只有农业与科技学院,但是许多学校凭着州的额外协助而成长为大型公立学校,并在多年间让数百万名本来可能负担不起学费的美国公民得以接受教育。For further reading: Allen Nevins, The Stat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1962); Fred F. Harderoa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or Change (1987); and Ralph D. Christy, A Century of Service: Land-gra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1890-1990 (1992).
摩利尔法案 (THE MORRILL ACT (1862))
一个捐出公有土地给部分可能为了农业与机械艺术利益而成立学校之州与领土的法案。
由美国国会组成的美国参议院与众议院所通过,为了以下提及的目的,赠与部分州一定数量的公有土地,在1860年人口普查而分配下,各州分别被赋予资格的国会参议员与众议员每人被分配到相当于3万英亩的土地。在本法案条款下,不得选择或购买任何矿地。
第2项:进一步制订法律,前述的土地,在经过勘测之后,必须以部分或更小部分分配给数州,但不得少于4分之一部分;当一州之公有土地以每一亩一元25分为私人所有,该州获得的土地必须从州范围内土地选择,而依据本法案条款,内政部长以此向各州发布没有以每一亩一元25分出售为私用的公有土地给予前述获得土地的州,因为分配额不足的土地票;前述的州所卖出的土地票以及其中应用于本法案所描述之目的的过程,并且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第4项:进一步制订法律,被分配土地的各州对于上述的土地之买卖以及上述土地票之买卖所获得的金钱,必须投资于美国或各州股票,或其它安全股票,获利不得少于百分之5股票票面价值;投资所或之金钱必须组成永久基金,其资本必须永远维持不减(除了可能用于本法案的第5项之外),藉由可能获得本法案利益的各州,其利息必须被拨出使用于捐赠、支持与补助至少一所学院,而其学院主要目标不排除其它科学与古典学科,并且加入军事技能项目,教授相关之农业与机械课程,而州立法机关可个别指定,以通才与实务性课程,帮助产业阶级追求生活之专业技能…
第6项:以叛乱与暴动对抗政府的任何一州无权获得本法案之利益…Source: U.S. Statutes at Large 12 (1862):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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