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基本文献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米利根案(Ex parte Milligan)之介绍
INTRODUCTION EX PARTE MILLIGAN
 

民主国家即使在战时仍必须维持其民主特性,否则会失去公民奋斗的目标。然而,战争为国体带来许多压力,有时,个人自由与国家需要会出现冲突。南北战争有一部份是专横的政府行为,包括林肯的受质疑的人身保护令—释放被非法监禁的人之盎格鲁美国人法律的“伟大令状”。在战时,政府的作为几乎很少受到法庭监督,但是一旦国家获得胜利,最高法院表示愿意审理一些因冲突产生的案件。

蓝柏登米利根(Lambden P. Milligan)因涉及不忠诚的行为而被印第安纳州军事法庭判处死刑。林肯延迟执行死刑。,但在林肯被暗杀后,新任总统安德鲁杰克森许可这项死刑。米利根的律师根据1863年人身保护令法案恳求释放他,而联邦政府巡回法庭对于是否民事法庭对于军事法庭的上诉有管辖权的问题上有所分歧。虽然这似乎只是严格依据法律的事务,案件给予最高法院一个机会—既然战争结束—发表对政府战争权力的限制之看法。

在学者可能承认为宪法保护公民权之里程碑的事件中,法庭决定军事规定不能取代民事法庭与政府持续公开且执行的领域。印第安纳州曾经是个忠诚的州,其一般政府与法庭曾在战争时运作过。在这种情况下,军事法庭对公民无管辖权。
当然,米利根的表达方式让法庭一方面介入公民与国会间,另一方面又介入总统与军队间。无疑地,林肯政府对于北方的潜在失序之威胁反应过度,而行政权的任意使用—通常没有经国会允许—只能在南北战争时的特别情况环境下被证明是合法的。然而,法庭的抵制有点晚,其重要价值是未来政府行为的先例。幸运地,美国在战时到林肯反应时,一直都省略内部安全问题。

For further reading: Charles Fairman, Reconstruction and Reunion, 1864-1888: Part One (1971); Stanley I. Kutler, Judicial Power and Reconstruction Politics (1968); and S. Klaus, ed., Milligan's Case (1929).


米利根案 (EX PARTE MILLIGAN (1866) )

法官戴维斯送交法庭意见:

1865年5月10日,蓝柏登米利根向印第安纳区美国巡回法院申请撤销他所涉嫌的非法监禁…

米利根坚称上述军事委员会对于没有管辖权因提控的罪行或任何指控而对他进行审判,因为他是美国与印第安纳州公民,而且自从最近的叛乱以来,他已非与政府作对的州之居民,美国宪法保障他有陪审团的审判权…

此记录所呈现的主要问题之重要性不容小觑, 因为它包含了政府的主要架构以及美国的自由基本原则。

在最近的这场严重叛乱中,时代的趋势不容许以如此必要的冷静思考与讨论来纠正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因此,安全的考量与权力的运用结合,而情感与利益的优先权已被快乐地终结。既然公共安全有所保证,这项问题与其它问题,可以在没有热情或其它构成合法审判所不需要的混杂因素之下,予以讨论。我们着手调查这件案子,完全理解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深思熟虑之必要…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在米利根诉状陈述以及提出的证据中,是否其中提及的军事委员会合法拥有管辖权对他进行审判与判刑?米利根并非进行叛乱的州居民,也非战犯,只是过去20年来住在印第安纳州的公民,而且从未参加军队或海军,他在家乡时,被美国军队逮捕与监禁,并且因提告的一些罪行,而被军事委员会审判、定罪以及判处绞刑,此军事委员会为印第安纳军区指挥官所领导组织。此法庭是否有法律权力与职权审理与处罚此人?

该法院从来没有考虑到更重要的问题,也没有考量更贴近全民权利的问题,因为这是当美国人民依法被指控犯罪被审判与处罚时所拥有的与生俱来之权利。惩罚的权力是仅透过法律为此所提供的手段,假如他们是无效的,则可免于受惩罚,无论违法者个人是多么重要,或他的罪行多么地震惊国家司法或危及其安全。人权受到法律的保障,去除此保障,人权则任由邪恶统治者所摆布,或是激动者的抗议。如果有法令证明此军事审判的正当性,那么这不是我们所干涉的范围;假如没有,我们的责任是让整个程序无效。此问题的裁决并非依靠论证或司法判例,这些判例为数众多且说明清楚。这些判例让我们知道为保有自由所受苦的程度以及让公民在生活中免于受到军事审判。政府的创立者熟知这段痛苦的历史,而他们在宪法中保障人民在竞争的年代中辛苦取得的各项权利。这个问题必须透过宪法与其授予之法令来决定。宪法在刑事正义的执行上太过清楚与直接,不让其真实意义有误解或存疑的空间。适用于本案的的法令在最出现法条款中表示“所有犯罪的审理,除了弹劾按之外,必须经由陪审团”,而在修正案第4、5与6 条款中…

有没有任何宪法保障的权利在米利根案中被违反?如果有,是哪些?

每件审判都涉及司法权的运用,而军事委员会是根据何种来源获得审判他的职权?当然他们没有被授予任一国家司法权,因为宪法清楚规定“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委员会是国会规定与建立的法庭,这是不能假装的。他们可以证明总统命令的正当性,因为总统由法律所控制,并且拥有其适当的职权领域,是用来执行而不是制订法律的;而且“没有不成文的刑法可以当作管辖权来源之凭借手段”。

但是据说在“战争的法令与惯例下”,管辖权是完整的。

调查这些法令与惯例、其出处来源以及执行的人,并没有帮助,它们绝对无法应用于支持政府职权的州公民以及法庭是公开的并且程序不受阻碍的州。该法庭有基本司法知识,知道印第安纳州与联邦职权是不受到反对的,而其法庭总是公开审理刑事控诉并平反冤情,而且在公民平日从不参与军役的生活中之犯法行为中,不得使用任何战争惯例行使军法审判。国会不得批准这种权利,并且可以说是为了国家的荣誉与立法,这在国家各州绝对不会发生,即使是试图执行此权力的国家。因此,当审米利根的法庭并非受到国会下令成立的,也并非由良好行为的委派法官所组成时,这便违反了宪法中最清楚的条款之一…

据称军事法包含军事委员会广泛的诉讼程序。论点是:战时,军队的指挥官(如果指挥官认为国加紧及需要军队,而他必须作出判断)在军区范围内拥有权力取消所有公民权利与其补偿,并且让公民以及士兵听令于他;在他法律职权执行之下他将不会受到限制,除了比他高阶的长官或美国总统。

如果这个论点合于要求范围内,那么无论在国内或国外,战争发生时,纯粹为了方便性,国家可被细分为军事部门,其中的指挥官只要在范围内,以必要性为借口并且获得行政部门许可,只要他认为适当,在没有固定与可靠的规定下,他可以选择以军队取代被排除之法令,并且惩罚所有人。

此论点的陈述显示了重要性,因为,如果是真的,共和政府则失败,并且是法律规定的自由的结束。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军法破坏了宪法的每项保障,并有效提供“军事不受人民权利支配并比其更为优越”,试图依照大不列颠国王而这么做,被我们的祖先视为是一项犯罪行为,他们将此理念分送至全世界,这也作为他们被迫宣布独立的因素之一。公民自由与这种军事法无法并存,其间的对立性无法和解,而在此冲突中,其中一方必须消失。

经验已证实,这个国家不能永远维持和平,有无权期待总是有真诚遵从宪法原则的聪明且人道的统治者。具有权力野心的邪恶者,凭着对自由的厌恶与对法律的轻视,可能占据曾经是华盛顿雨林肯的位置;如果这项权力被赋予,而战争的灾难降临在我们眼前,那么人类自由之危机便可怕的难以臆测。如果我们的祖先无法提供这种不定性,他们可能对自己的信誉不忠诚。他们知道—世界历史告诉他们—他们建立的国家,无论存在时间长短,都会涉及战争,而人类也无法预见战争次数与时间;此时提出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对自由人特别危险。为此与其它相同重要的理由,藉由将预防措施合并于成文宪法中,他们保障奋力维持的传统,而时间与证明这对保存宪法的关键性。这些预防措施不受到总统、国会或司法制度的干扰,除了与人身保护另有关的一个项目以外。

对于政府安危的关键在于,在强大危机中,例如我们跟跟度过的,政府必须拥有像取消人身保护令的权力。在每场战争中,总有原本良好性格的人,变的邪恶而建议其同胞拒绝被优秀政府视为维持正当职权与打倒敌人的必要手段;而他们的影响可能导致危险的结合。在危急时刻,依法的立即公开调查不太可能实施,然而,国家的危机迫在眉睫,无法承受这种人逍遥法外。无疑地,如果在危急时刻,政府如果认为可能够自行决定进行逮捕,那么政府不应被要求交出被逮捕的人以响应人身保护令。宪法不再进一步。这不代表若是公民被拒绝给予人身保护令,他就应以普通法以外法令被审判;如果宪法是指这项结果,那么可以简单从直的语词来完成。创立宪法条文的著名人士保卫公民自由的权利,对抗无限制权力的滥用;他们充满智慧,而历史的课程告诉他们,以成立之法庭的审判加上公正陪审团的协助,是为一保护公民对抗压迫与不法行为的不二法门。他们知道这点,因此限制终止一项重大权力,并让其余权力永不受侵犯。但是,战时的国家安全需要军法的广泛要求,这是坚持必须被认可的。如果这是真的,可以说,一个国家牺牲所有自由的基本原则而存留下来,是不值得的。幸好并非如此。

必须谨记在心的是,当战争存在一群体而法庭与公民权力被推翻时,宣布军法并非权力问题,而军队指挥官在领导其军队时,对于州的叛乱该如何处理以削弱暴动来源与平息暴动,这也不是问题。被要求的管辖渠更为广泛。在最近的暴动中,服役之必要性规定某些军区限制的范围以及其指挥官必须在于忠诚的州内,以武力观点,有人强力主张这构成了他们执行武力的场所;而且,如同此案,印第安纳州以前与限在都受到敌人入侵的威胁,提供了建立军法的理由。结论并非从假设而来。如果军队在印第安纳州召集,他们会被使用于其它法令受到阻碍且国家权力受到争议的场合。在国家的土地上,没有敌意的脚步;一旦被入侵,侵略必须结束,而这是所有的军法借口。军法不能因受到侵略的威胁而产生。其必要性必须实际且存在;侵略是真的,例如有效关闭法庭并废除人民政府。

很难理解安全的国家何以需要印第安纳州军法。如果该州任一公民计划谋反,公民有逮捕权,直到政府准备审判,法庭开始并准备进行审理。如军事法庭般保护民事法庭证人也并非难事,由于不想定罪,除了足够的法律证据外,比起其人员未经法律专业训练的军事法庭,当然,一个合法设立的法庭更能对此人进行审判。

因此从上述可得知没有可以适当使用军法的时机。在外国入侵或内战时,假如法庭确实关闭,也不可能依据法律执行刑法正义,因此,在战争普遍而军事管理活跃的场合中,有必要提供因此而被推翻的民事职权之替代品,以保障军队与社会安全;为一存留的军事权力,得以依军事法规进行领导,直到法律拥有其自由作法为止。由于必要性创造了规定,因此推定也有期限;因为如果政府在法庭恢复后仍持续下去,则是恶毒的权力侵占。法庭存在且适当而顺利地执行其管辖权时,军事规定绝不能存在。这在真正战争场合时,也受到限制。

Source: 4 Wallace (186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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