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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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委员会就中国海运条例徵求意见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正在徵求美国公众对中国颁布的一ˇ条例的意见ˇ这个条例影ˇ到从事对华贸易的各美国海运公司。

以下是联邦海事委员会3月12日发布的新闻稿全文ˇ

(全文开始)

联邦海事委员会

联邦海事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海运业务的ˇ制性做法发布征询通知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ˇ20573
NR 02-04
2002年3月12日

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小哈罗德·J·克里尔今天宣布ˇ本委员会已经发布征询通知ˇ要求公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近颁布的一ˇ条例提供信息和意见。这个条例影ˇ到从事对华贸易的各美国海运公司的业务。

委员会目前正在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的影ˇ美中贸易海运业务的ˇ制性做法。为此委员会需徵求有关信息ˇ以帮助委员会评估最近中国法律变动所产生的影ˇ。

这个条例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ˇ于2001年12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ˇ由总理朱ˇ基签署。该条例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ˇ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委员会对几ˇ严格ˇ制表示关注。这些ˇ制影ˇ到美国海洋运输代理公司、航运公司和其它运输服务提供商得到在中国开展经营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的能力ˇ非中国船舶的经营者在中国经营或增加分支机构的能力ˇ其中包括对他们可能提供服务的地理区域和他们可能提供服务的范围的ˇ制ˇ船舶经营者和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共承运人在不必就运费率备案或得到政府批准并遵循美国法律对公共海洋运输服务合同运费率保密的情况下ˇ确定他们ˇ客户收取进出中国的运费率的能力。

委员会力求掌握关于这些问题的最准确的信息ˇ以便决定是否需根据1920年《海商法》第19节或1988年《对外海运业务法》对中国ˇ行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惯例提出诉讼。

欢迎有关各方人士ˇ包括海运公司、海洋运输代理、船舶经营者和其他海运业有关人士在90天内提出意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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