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二列)
新加坡是贩运作为性剥ˇ对ˇ的妇女的一个目的地。这些被贩运的妇女主要来自印度ˇ但有些来自泰国、中国、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由于在海外签定了合同ˇ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的男子和妇女经常在强制性的雇用环境中因受契约的束缚而遭到奴役。
新加坡政府达到了最低标准。新加坡没有针对人口贩运的总体法律ˇ但是ˇ根据有关法律ˇ这类行为可以受到处罚。这些法律禁止把妇女和女童贩运到新加坡从事卖淫活动、禁止非法拘留或控制儿童、禁止不正当地关押和贩运非法移民。所有这些法律虽然没有规定ˇ当于对强奸罪施加的惩罚ˇ但是对罪行的惩罚ˇ当有力。被裁定有罪的人口贩运分子通常被判触犯一条以上的法律ˇ这些罪行加在一起便可给予与罪行ˇ称的惩罚。没有证据表明政府官员参预策划人口贩运活动ˇ而且新加坡不存在腐败问题。卖淫不属非法ˇ然而他人从中盈利则构成犯法行为ˇ并且使用欺诈或强迫手段诱骗妇女卖淫属非法行为。新加坡当局在实际上通常容忍卖淫活动ˇ从事卖淫的主要是外国妇女ˇ其中有些人是被贩运来的。新加坡没有明确展开打击或者防止使用欺诈或强迫手段招募外国妇女充当妓女的运动ˇ尽管有些人已经因为犯有与这类行为有关的罪行而被起诉并受到惩处。移民法得到严格执行ˇ这大大降低了很有可能被贩运的人口的流动ˇ并使潜在的人口贩运分子面临更大的法律方面的障碍。人力部负责对外国劳工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ˇ并且禁止雇主在调查期间终止对劳工的雇佣。据了解ˇ人力部没有接到过这类申诉。1998年新加坡政府对虐待家庭佣工的雇主大力加重惩罚ˇ并对ˇ在已经大为减少的虐待案件提出起诉。但是ˇ为案件作证的受害者被要求留在新加坡ˇ并常常不许工作。据了解ˇ没有任何非政府组织为从事卖淫的贩运受害者提供帮助ˇ政府不提供有关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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