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2001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1)
(涵盖期ˇ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遵照1998年通过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RFA)第102(b)条款的规定ˇ国务院ˇ国会提交了2001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这ˇ法律要求国务卿于每年9月1日或在9月1日之后的有关国会会期的第一天ˇ国会呈交"一份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ˇ它作为对最新人权报告的补充ˇ将提供有关国际宗教自由情况的更ˇ尽信息"。这份年度报告包括有关全世界经济体的195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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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宗教自由是我们《民权法案》中的主要自由之一ˇ这并非偶然。它是首要的人类心灵的自由 ˇ 说上帝让我们说的话的权利。我们必须维护我们国家的这种自由。我们必须为世界上的这种自由而大声疾呼。" ˇ 乔治·W·布什总统于2001年5月3日在美国犹太人委员会的讲话
1998年通过的《国际宗教自由法》要求国务卿在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的协助下ˇ于每年9月公布一份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这份年度报告必须对每个外国的宗教自由状况做出说明ˇ包括任何违反宗教自由的情况和任何改善趋势。报告还应包括一个总概况部份。
报告的目的是推动美国提倡的国际宗教自由的政策ˇ并伸张世界宗教自由。美国的政策深深地根植于两个传统ˇ美国人民的历史和承诺以及国际社会确立的标准。这两者不仅是一致的ˇ而且是ˇ辅ˇ成的。
美国致力于宗教自由
美国长期致力于宗教自由。美国的创始人把宗教自由作为ˇ法中的第一ˇ自由ˇ使它在《民权法案》所规定的诸多自由中占有最突出的位置ˇ因为他们ˇ信ˇ保障寻求至高无上的真理和人类最高目标的权利是牢固民主制度的关键内容。
美国的创始人ˇ信人类尊严的普遍性 ˇ 全人类都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ˇ因为人们知道这些权利在社会和政府出ˇ之前就已经存在ˇ不由社会或政府所赋予。
致力于维护人的不容侵犯的普世尊严是包括提倡宗教自由政策在内的美国对外人权政策的核心。一个保护其所有公民的宗教自由的政府更有可能保护其它基本人权。鼓励稳定和健康的民主体制是美国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推广民主能促进睦邻友好、经济繁荣、贸易增长和冲突减少。
宗教自由国际准则
宗教和意识自由是战后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的规定以来ˇ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赫尔辛基协定》、《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及《联合国关于ˇ除一切基于宗教和信仰的不容忍和歧视行为的宣言》中都ˇ继对宗教自由作出了规定。
另外一个信念也在国际文件中得到体ˇˇ即ˇ基本人权不是由政府设立而是在政府出ˇ之前就存在。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这一提倡国际人权的基本文件ˇ"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赋有理性和良知"。
近几年ˇ国际上对于宗教自由的承诺有所增强。例如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86年成立了针对宗教不容忍问题的特别代表办公室ˇ即ˇ在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代表。阿卜杜勒ˇ法塔赫·奥马尔自1993年被任命为特别代表以来ˇ发布了关于多个国家的报告ˇ包括苏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朗、越南、印度、澳大利亚、希腊、德国和美国。他的工作充份地、不断地证明了国际社会致力于促进宗教自由。
国务院发布这第三份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2001年)ˇ既是由于它是美国人权政策的关键部份并进一步推动美国利益ˇ也是由于我们对宗教自由国际准则的始终不渝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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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993年8月ˇ国务卿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使馆的人权工作。各个使馆的各个部门都被要求为有关践踏人权问题的报告提供和验证信息ˇ并做出新的努力ˇ将领馆ˇ目同推进人权和民主联系起来。1994年ˇ人权和人道事务局重新改组并被命名为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ˇ反映了对ˇ互联系的人权、劳工权利和民主问题所采取的一种更全面而又更有针对性的处理方式。1998年ˇ国务卿成立了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ˇ1999年5月ˇ罗伯特·A·赛普宣誓就任首任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自赛普大使于2000年9月离任以来ˇ该职位一直空缺。
2001年报告涵盖了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这一时期ˇ并反映了国务院、驻外机关事务局和其它美国政府机构数百名工作人员一年的辛勤工作。我们的驻外使馆起草了报告的初稿ˇ在这一时期内从各种来源收集信息ˇ其中包括政府和宗教负责人、非政府组织、新闻工作者、人权观察组织、宗教团体和学者。这种信息收集可能是危ˇ的ˇ美国驻外官员经常在艰难甚至危ˇ的条件下ˇ仔细调查有关践踏人权的ˇ息报告ˇ观察选举并援救那些因宗教信仰而处境危ˇ的人。
各使馆完成的初稿被送到华盛顿ˇ由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及其负责国际宗教自由、各国报告、避难事务和双边事务的各办公室协同国务院其它部门进行仔细审议。国务院官员在证实、分析和编辑这些报告时ˇ依靠他们自己的信息来源。这包括由美国和其它人权组织、外国政府官员、联合国及其它国际和地区的组织和机构的代表以及学术界和新闻界专家所提供的报告。官员还徵求了宗教歧视和迫害问题专家、各个信仰的宗教领袖和法律问题专家的意见。指导方针是确保尽可能客观、彻底和公正地评估所有ˇ关信息。
这份报告将被用来作为制订政策、开展外交和援助、培训拨款等方面的参考信息。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规定ˇ报告还将被当成一ˇ决定依据ˇ确定那些从事和容忍"特别严重践踏"宗教自由活动的国家。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ˇ本报告不点名指出有这些侵权行为和其它侵权行为的国家ˇ但美国政府已经或即将个别地同它们进行接触。这份报告还将作为美国政府同民间团体合作的基础ˇ促进遵守国际公认的宗教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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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含ˇ港、澳门)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2001年10月
(ˇ港和澳门部份另附在此报告后)
(注ˇ有关西藏自治区的内容在此报告结尾的专门章节阐述)
中国ˇ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ˇ但中国政府试图把宗教活动局ˇ于官方批准的组织和登记注册的祈祷场所ˇ并控制宗教团体活动的发展和范围。很多信仰的信徒人数都迅速增长ˇ尽管政府一般不直接压制这种增长ˇ但它努力控制和管制宗教团体以防在政府和中国共产党控制之外出ˇ权威势力ˇ并且镇压它认为构成威胁的团体。
在本报告涵盖的时期内ˇ中国政府对宗教自由和意识自由的尊重下降ˇ特别是对一些非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和信仰活动ˇ比如法轮功。政府总体上加剧了对它认为是"邪教"的团体的镇压ˇ并加剧了对法轮功的镇压。据各种ˇ息来源报告ˇ数千名法轮功成员遭到逮捕、拘留和监禁ˇ自1999年以来ˇ大约有100名或100名以上的法轮功成员在狱中死亡。全国打击法轮功运动所制造的气氛对全国很多地区非登记注册的教会、寺庙和清真寺都产生了间接影ˇ。在另一方面ˇ浙江省温州市当局以城市重建和查封未登记注册的祈祷场所为名ˇ于2000年年底拆毁了数目不明的教堂和寺庙。不过ˇ一年来官方对中国东南部地下天主教和新教团体的镇压有所缓和。
总的说来ˇ非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继续受到官方不同程度的干涉、骚扰和压制。包括新教和天主教在内的一些非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受到了更多的ˇ制ˇ在一些情况下包括受到威胁、骚扰和拘留ˇ但是ˇˇ制程度有很大地区差异。在有些地区ˇ当局勒令"地下"教会、寺庙和清真寺关闭。而在其它地区ˇ官员同佛教、天主教和新教团体密切合作ˇ为贫困社区修建学校、医疗设施和退休中心。在后一种情况下ˇ地方官员经常鼓励西方宗教团体ˇ社区提供迫切需要的社会服务ˇ条件是这些团体不公开劝人信教ˇ低调进行宗教活动。
一个没有改变的基本政策是ˇ允许在官方批准的地点ˇ对自由地进行非政治性的宗教活动。很多宗教信徒说他们能在正式登记注册的祈祷场所信奉其信仰ˇ并能同世界其它地区信奉同一宗教的人保持联系ˇ不受当局的干涉。官方ˇ息来源、专职于宗教事务的人员以及官方批准的祈祷场所和"地下"祈祷场所的成员都说全国信教的人数继续增加。
五个官方宗教 ˇ 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天主教和新教并存ˇ没有重大摩擦ˇ但在某些地方ˇ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基督教会之间的关系紧张。
美国大使馆在促进人权的总体对话和政策的范围内同中国政府讨论宗教自由问题。尽管中国政府决定于1999年5月中止美-中人权双边对话ˇ但国务院、美国驻北京大使馆以及美国驻成都、广州、上海和沈阳的总领事馆仍协力鼓励宗教自由。无论在华盛顿还是在北京ˇ不管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下ˇ美国官员都反复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公民的宗教自由权。美国官员对数起侵权个案提出了抗议并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
2000年9月ˇ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ˇ把中国定为因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而特别值得关注的国家。
第一节 宗教人口概况
中国地理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ˇ人口近13亿。根据政府白皮书的统计ˇ中国宗教信徒超过2亿ˇ代表了多种信仰和习俗。1997年年底的官方数字表明(大部份官方数字截止到1997年)ˇ中国有至少3千个宗教组织ˇ30万神职人员和74个神职人员培训中心。另外还有8万5千多个经过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数信徒持东方宗教信仰ˇ但也有数以千百万计的基督教信徒。人口中约8%是佛教徒ˇ约1.4%为穆斯林ˇ约0.4%属于官方天主教教会ˇ约0.4%到0.8%属于从属梵蒂冈的非官方天主教教会ˇ约0.8%到1.2%是注册的新教教徒ˇ而大约2.4%到6.5%的人在非政府控制的新教家庭教会做祈祷。目前没有对道教信徒人数的估计数字ˇ但是根据1997年一份政府出版物的信息ˇ目前有1万名以上道士和道姑ˇ有1千多座道观。
遍及各地的传统民间宗教(对地方神王、豪杰和祖先等的崇拜)得到恢复ˇ并且被当作道教派系或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宽容。但是同时ˇ民间宗教被封为"封建迷信"ˇ有时遭到迫害。
在有组织的宗教信徒中ˇ佛教徒人数最多。中国政府估计佛教徒有1亿人以上ˇ其中绝大多数是占人口多数的汉族人。但是ˇ由于佛教徒不采用教会会员形式ˇ而且往往不参加公开仪式ˇ因此ˇ难以对佛教徒人数做出精确估算。政府报告说ˇ中国有1万3千座佛教寺庙和寺院ˇ有僧侣和尼姑20万人。
根据政府的数字ˇ中国全国有2,000万穆斯林、3万5千个伊斯兰祈祷场所和4万5千多名阿訇。
据从属梵蒂冈的非官方天主教教会称ˇ其信徒人数远远超过在官方天主教教会登记的500万信徒人数。虽然很难确定精确数字ˇ但据梵蒂冈负责人士估计ˇ信徒人数多达1,000万。官方数字ˇ示ˇ政府批准的天主教会有69名主教ˇ5千名牧师以及近5千座教堂和祈祷场所。据信ˇ有大约37名主教主持"地下"教会活动ˇ其中10至15人可能遭到监禁或软禁。每年举行的天主教洗礼有大约6万次。
中国政府称ˇ中国有1,000万到1,500万新教注册教徒ˇ1万8千名神职人员、1万2千多个教会和大约2万5千个祈祷场所。据外国专家估计ˇ有将近3,000万人在非政府控制的新教家庭教会祈祷。
对法轮功信徒人数的估计出入很大。政府称法轮功 ˇ 也叫法轮大法 ˇ 可能有多达210万信徒。据法轮功追随者的估计ˇ全世界的法轮功信徒超过1亿人。有些专家认为ˇ法轮功在中国的信徒的真正人数为几千万。法轮功将一些道教、佛教内容和气功的静思及炼身法与法轮功领袖李洪志(目前生活在海外的中国人)的训戒揉合在一起。尽管李洪志的一些训戒中有某些精神领域内容ˇ但是法轮功不认为自己是一种宗教ˇ而且没有神职人员或祈祷场所。
第二节 宗教自由ˇ状
◆法律及政策框架
ˇ法规定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ˇ但是ˇ政府力图把宗教活动ˇ于政府批准的组织和登记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ˇ并控制宗教团体的发展和活动范围。
《刑法》规定ˇ对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官员ˇ情节严重的ˇ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ˇ但是ˇ没有因违反此法而受惩处的已知实例。
国家掌握登记宗教和信仰团体的权力ˇ进而掌握批准具体宗教和信仰团体活动的权力。中国有五种得到正式承认的宗教ˇ天主教、新教、佛教、伊斯兰教和道教。每一种宗教都有一个隶属于政府的协会ˇ监督管理其活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监督宗教活动并判定其合法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中国共产党统战部负责提供有关实施政府宗教活动条例的政策"指导和管理"ˇ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宗教活动中的作用。在这两个机构中很少有信仰宗教的工作人员。
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有六ˇ条件ˇ有固定的处所ˇ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ˇ有一个管理委员会ˇ信徒达到最低规定人数ˇ有管理规章ˇ有合法经济收入。政府只正式准许隶属于天主教爱国会或(新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的教会合法活动。有的教会组织自愿ˇ当局登记ˇ有的在压力下被迫登记ˇ而其余的教会组织则被当局拒绝登记。未经批准的教会团体宣称ˇ当局经常不加解释地拒绝他们登记。政府表示ˇ不批准这些宗教团体登记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宗教活动设施。有些宗教团体不愿遵循规定是出于对国家企图控制宗教的原则性抵制ˇ有的则是因为担心若按规定上报教会领袖的姓名与地址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在有些地区ˇ登记未经批准的教会团体的工作由宗教界领袖和民政事务官员进行。在另一些地区ˇ则由公安部门和宗教事务局官员与其它执法部门一起进行登记工作。
政府取缔一切被它定为邪教的组织ˇ包括法轮功和中功。《刑法》于1997年生效后ˇ参加未经批准的宗教团体被归入扰乱社会治安罪。大部份专家把后来这类犯罪案例的大幅增加归因于这种新的归类法。
在本报告涵盖期内ˇ政府采取了一些对国内穆斯林表示尊重的措施ˇ例如在伊斯兰教重大节日ˇ穆斯林表示节日祝贺。政府允许、有时还资助穆斯林公民前往麦加朝觐。根据政府的官方统计ˇ近年来ˇ已有4万5千多名穆斯林途经邻国ˇ特别是巴基斯坦ˇ前往麦加ˇ在有最新统计数字的1998年ˇ共有5千人前往麦加。据一些非政府报告提供的数字ˇ参加1999年和2000年朝觐活动的穆斯林少于这个数字ˇ一些估计认为ˇ这两年每年参加朝觐的人数均不到2千5百人。有些报告说ˇˇ制朝觐活动的主要因素是费用和对签发护照的控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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