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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议院共同决议案敦促中国停止遣返北韩人

以下是国会议事录刊登的众议院第213号共同决议案全文ˇ

(文稿开始)

表述国会有关滞留在中国的北韩难民被遣返北韩后面临酷刑、监禁和被处决问题的意ˇ

众议院提出
HCON 213 IH
第107届国会
第一期会议

H. CON 213 IH

表述国会有关滞留在中国的北韩难民被遣返北韩后面临酷刑、监禁和被处决问题的意ˇ

众议院

2001年8月2日

罗伊斯先生(代表本人、贝塞拉先生、罗斯-莱赫蒂宁女士、佩恩先生、新泽西州的史密斯先生、罗尔巴克尔先生、吉尔曼先生、柯克先生和霍恩先生)提出下列共同决议案ˇ该决议案被呈交国际关系委员会

共同决议案

表述国会有关滞留在中国的北韩难民被遣返北韩后面临酷刑、监禁和被处决问题的意ˇ。

鉴于北韩政府受朝鲜劳动党控制ˇ它不承认北韩人民行使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或结社自由的权利ˇ

鉴于北韩政府以试图叛逃、对朝鲜劳动党进行诽谤、收听外国广播、拥有被朝鲜劳动党视为反动的印刷材料和持遭到禁止的宗教信仰等为罪名施以包括死刑在内的处罚ˇ

鉴于自1995年以来ˇ由于北韩政府推行中央计划农业体制失败ˇ估计至少有100万北韩人已经死于饥荒ˇ

鉴于北韩的政治、社会和宗教迫害ˇ以及遭到饥荒的危ˇ等多种原因造成许多北韩人逃往中国ˇ

鉴于估计有10万到30万北韩难民未经中国政府许可在中国居住ˇ

鉴于中国政府和北韩政府已开始积极行动寻找未经许可留在中国的北韩人ˇ并将其强行遣返北韩ˇ

鉴于在中国寻求庇护的北韩人被遣返北韩后常常遭到监禁和酷刑ˇ在有些情况下被杀害ˇ

鉴于联合国关于1951年难民地位的公约ˇ后经过关于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修改ˇ把难民定义为ˇ由于有充份理由担心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成为某一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或因持某种政治观点等原因受到迫害而在自己国籍所属的国家之外居住ˇ并不能ˇ或者由于这些担心而不愿利用自己的国家的保护的人ˇ

鉴于尽管中国作为联合国关于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关于1967年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签约国之一所应该承担的义务ˇ它往往把在中国寻求庇护的北韩人仅归类为'经济移民'而将难民遣返北韩ˇ无视难民返回之后所面临的受到迫害的严重威胁ˇ

鉴于中国政府在采取驱逐行动之前对庇护要求遭到拒绝的北韩人不给予他们有关复议拒绝庇护的决定的权利ˇ尽管联合国关于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关于1967年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建议应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利ˇ并且

鉴于中国政府最近同意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把7名北韩难民重新安置在韩国ˇ众议院兹做出决议(参议院赞同)ˇ国会

(1) 促使中国政府通过采取以下行动来履行它根据联合国关于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ˇ并经过关于1967年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修改所规定的义务ˇ

(A) 做出真诚的努力ˇ在中国当局遇到的北韩移民中找到并保护难民ˇ包括ˇ这些难民提供申请庇护的适当机会ˇ

(B) ˇ在中国居住的北韩难民提供安全庇护ˇ

(C) 停止强行遣返在中国寻求庇护的北韩难民ˇ

(D) 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接触住在中国的所有北韩难民ˇ并且

(E) 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配合ˇ努力把住在中国的北韩难民重新安置到其它国家ˇ并且

(2) 促使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帮助把住在中国的北韩难民重新安置到其它国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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