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印度尼西亚捕虾方法提出置疑
根据国务院7月11日发布的新闻稿ˇ印度尼西亚渔民在捕获虾时使用的某些商业捕鱼方法可能对海龟有害。
国务院指出ˇ公法第101-162款(PˇLˇ101-162)(第609节)禁止进口以伤害海龟的方式捕获的虾ˇ除非国务院证明捕捉国家或者有与美国海龟保护ˇ目ˇ似的ˇ目ˇ或者有不对海龟形成威胁的捕鱼环境。
国务院于7月9日得出以上结论并计划派一个专家小组到印度尼西亚与渔业人员和执法官员一起努力ˇ对印度尼西亚在捕获虾的过程中为贯彻保护海龟的要求印尼政府所采取的步骤进行评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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