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会议之合众国诸州颁布ˇ为建立临时政府之目的ˇ兹将上述地域划作一区ˇ惟视乎国会的意见ˇ在未来情势合适时ˇ得将之分为两区。......(该法令接着ˇ细规定了在该地域的死者未留下遗嘱时其财产分配的法定条例。它又规定了该地域官员ˇˇ
地方长官、厅处长和法官ˇˇ需经国会任命ˇ并授权上述官员组织民兵和设置城镇。ˇ
一旦该区有了五千名自由的成年男性居民ˇ经ˇ地方长官提供此证明ˇ他们即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ˇ从他们所在的ˇ或镇中选举参加地域议会的代表ˇ其规定为ˇ每五百名自由的成年男性居民选出一名代表ˇ代表权随自由男性居民人数的增加而ˇ应增加ˇ直到代表人数满二十五人为止ˇ此后ˇ便将由立法机关调整代表的数目和比例……ˇ该法接着概要地规定了选举的资格条件ˇ以及地方长官、立法委员会和地域议会的立法程序。)
地方长官、法官、立法委员会、厅处长及国会在该地域任命的其它官员ˇ均应宣誓忠于职守ˇ地方长官ˇ国会议长宣誓ˇ所有其它官员则ˇ地方长官宣誓。该地域立法机关一经成立ˇ立法委员会和地域议会便得在同一房间内集会ˇ用联合投票方法选举一名派往国会的代表ˇ该代表将在国会中占一席位ˇ而在该地域还是由临时政府治理期间ˇ他只有权参加国会的辩论而无表决权。
同时ˇ还要扩大形成这些共和政体及其法律和ˇ法基础的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根本原则ˇ要把这些原则确立成为该地域永远适用的一切法律、ˇ法和政府的基础ˇ并从而建立若干个州和州的久永性政府ˇ俾使其在符合总利益的前提下ˇ尽早被接纳加入联邦ˇ而与原有各州平等分ˇ联邦议会内的权益。
兹由上述权力机构制订并公告ˇ下列条款将视作原有各州与该地域人民及各州之间的契约条款ˇ除非共同同意修改ˇ否则永久不变。此等条款即ˇ
第一条ˇ 该地域任何循规蹈矩的人ˇ不得因其宗教信仰及礼拜方式而受侵扰。
第二条ˇ 该地域居民得永远ˇ受人身保护状ˇ受法庭审判时应有陪审团在场ˇ在立法机构内有按比例规定之代表ˇ有权ˇ受遵照习惯法制订之司法程序。除非犯下罪证确凿或嫌疑重大之重罪者ˇ任何人均可交保外释。所有罚款不得过重ˇ亦不得加以残酷或逾常之刑罚。任何人除非经与其同等地位的公民陪审团或国法之判决ˇ其自由或财产不得被剥夺ˇ倘在公共紧急状态下ˇ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必须征用任何人之财产或其某ˇ服务时ˇ则应给予充分之补偿。为了公平地保护权利及财产ˇ在该地域不得制订或引用任何法律足以在任何情形下干涉或影ˇ私人原订之诚实无诈之契约或合同ˇ此乃应予理解及公认之原则。
第三条ˇ宗教、道德及学识ˇ皆仁政及人类幸福所不可或缺者ˇ因此学校及教育措施应永远受到鼓励。对于印第安人当永守忠信ˇ其土地及财产ˇ未经其同意ˇ永不得夺取ˇ亦不得侵犯或侵扰其财产、权利及自由ˇ除非在国会所授权之公正而合法之战争中ˇ应随时制订基于公正及人道之法律ˇ以防止对彼此之侵扰并与彼等和平友好ˇ处。
第四条ˇ 该地域以及在该地域内可能建立的各州ˇ将永远是美利坚合众国邦联的一部分ˇ服从邦联条例及条例中所作的任何符合ˇ法的改变ˇ服从合众国在国会开会时制订的、适合该地域的所有法例和法令……(该法接着规定了该地域人民如何共同承担为联邦政府筹集的税收。)通ˇ密西西比河与圣劳伦斯河的航行水域及两河之间的运输水道ˇ都是该地域居民和美国公民以及可能参加邦联的其它各州的居民的共同通路ˇ永远自由通行ˇ不
征收任何税捐或关税。
第五条ˇ 在该地域内ˇ将建立三个以上、五个以下的州…… 而所建立的任何一个州ˇ凡拥有六万自由居民者ˇ其代表即可被接纳参加合众国会ˇ在所有方面都与原有各州平等ˇ并应能自由地制定永久性的ˇ法和成立州政府ˇ但所要制定的ˇ法和成立的政府均应以共和为体ˇ并须符合邦联的各ˇ原则ˇ
只要能够符合邦联的总利益ˇ就应尽早准其参加合众国国会ˇ即使该州不足六万自由居民亦应加以接纳。
第六条ˇ 在该地域内不得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奴役ˇ但因犯罪而依法判决之受惩者不在此例ˇ兹规定ˇ倘任何人逃入该地域ˇ而原来之十三州内任何州对该逃亡者之工作及劳役有合法之权益ˇ则应依法将该逃亡者交还ˇ并且交给对于该逃亡者前述之工作及劳役ˇ有权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