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主?




 

选举

选举的规范

选举是民主代议政府的重要制度,因为在一个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纯粹来自国民同意,把国民的同意转化为政府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举行自由公平的选举。

所有现代的民主国家都举行选举,但不是全部选举都是民主的。右派独裁政权、马克思主义政权及一党政府都举行选举,目的是给它们的统治以合法的色彩。在这类选举中,可能除了一位候选人或一张候选人名单外,就别无选择。这些选择可以为每个职位提供几名候选人,但政府通过威胁或操纵手段,确保只有政府核淮的候选人才可当选。其它选举可能提供真正的选择,但人选只限于执政党,这些都不是民主的选举。

 

什么是民主选举?

珍妮.柯克帕特里克是学者及前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她给民主选举下的定义是:「民主选举不仅是象征性的…它还是竞争性的、定期的、广泛和决定性的选举,在选举中,政府的主要决策人由国民选出,而国民则享有广泛的自由去批评政府,发表他们的评论及提供其它选择。」

柯克帕特里克的准则意味着什么?民主选举是竞争性的。反对党及候选人必须享有言论、集会及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对于他们公开批评政府,向选民提供其它政策和候选人是必需的。仅仅容许反对者有机会投票是不足够的。在选举中阻止反对者广播、控制其盟友或审查其报纸都不是民主的。执政党可以享受职权带来的方便,但选举的规则及行为必须公正。

民主选举是定期的。民主国不会选独裁者或终身总统。当选的官员必须向人民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重新参选,取得选民的授权后才可以继续任职。这表示民主国家的官员必须接受落选的风险。唯一例外的是法官,他们可获终身委任,只在犯了严重的不正当行为时才被撤职、这可以使他们免受公众的压力及保持公正。

民主选举是广泛的。公民及选民的定义必须广泛到足以包括成年人口的一个大比率。由一个排斥他人的小群体选出来的政府并不是民主的政府--无论它的内部运作看起来如何民主。综观历史,民主国家的重大事件之一就是遭排斥的群体--不论是种族、民族、宗教的少数群体或是妇女--赢取完全的公民身份及随之而来的投票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例如,在美国,当宪法于一七八七年签署时,只有拥有产业的白种男人享有选举及被选的权利。十九世纪初,产权资格取消了,妇女也于一九二0年取得投票权,但直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美国黑人才在美国南部享有完全的投票权。一九七一年,美国把投票年龄由廿一岁降至十八岁,年青的公民也有权投票了。

民主选举是决定性的。选举决定政府的领导人。民选代表依据国家法律及宪法掌权,他们绝不只是傀儡领袖或象征性的领袖。

最后,民主选举不限于选定候选人。选民可以被要求通过投票来行使复决权和创制权以直接决定政策问题。例如在美国,州议会可以决定把问题「转交」选民或直接交给选民。在行使创制权时,公民可以收集指定数目的签署(通常是该州登记时民总数的一个百分率),要求在下次选举时讨论某一问题--即使州议会或州长反对也要进行。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选民每次投票时都会遇到无数与立法创制权有关的问题--由环境污染直至汽车保险费等。


民主之道与忠直的反对派

公开性和负责制是民主政体的成功之道,但投票行为本身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例外。为了使选民可以投自由的一票及减少他们受恐吓的机会,民主国家必须容许选民秘密投票,同时必须尽可能公开保护投票箱及点票过程,使公民相信点票结果是准确的,以及政府的确有赖于他们的「同意」。

对于某些国家而言,尤其是在枪杆子上移交权力的国家,最难明白的概念就「忠直的反对派」。但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表示民主国家各方本质上对民主的基本价值标准则有着共同的承诺。政治竞争者不一定喜欢其对手,但他们必须彼此容忍,承认各方都发挥着合法及重要的作用。此外,社会上的处事原则须能鼓励人民在公开争辩时采取容忍及文明的态度。

竞选完毕,失败者会接受选民的决定。如果执政党落败,它会和平地移交权力。不论哪方取胜,双方都同意合作解决社会的共同问题。失败者竞选后变为反对党,知道他们不会因此丢掉生命或坐牢,相反,不论是一个反对党还是多个反对党,他们都可以继续参与公众生活,因为他们知道在真正的民主国家,他们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他们不是忠于政府的特定政策,而是忠于国家的根本法理及民主程序。

下次大选来临,反对党又有机会竞争政权。此外,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由于政府的职位有限,往往会替竞选失败者另辟蹊径,让他们参与政府部门以外的公众服务工作。落选者可以选择继续作为正式的反对党,也可以决定透过写作、教学或参加关注公共政策的许多私人组织,参与更广泛的政治进程及辩论。民主选举归跟结蒂不是一场生死的斗争,它是一项为服务社会而进行的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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