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其它ˇ法修正案


美国经济与社会状况随时代而变迁ˇ因此对ˇ法进行增补修正乃属必要。这些ˇ法修正案ˇ包括授权国会征收所得税(一九一三年)及授予妇女投票权(一九二○年)。规定售卖烈酒为非法的一ˇˇ法修正案(一九二○年)则在一九三三年废止。一九五一年的一ˇˇ法修正案ˇ制总统只能任职两届ˇ一九六五的一ˇˇ法修正案规定总统去职或不能执行其职务时权力的转移ˇ以及副总统职位补缺的程序。

以下为学生及其它人士特别感兴趣的若干重要ˇ法修正案的正文ˇ


第十一条修正案 (一七九八年)


合众国的司法权ˇ不得被解释适用于由任何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依普通法或衡平法合众国一州提出或起诉的任何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 (一八○四年)


各选举人应在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合ˇ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ˇ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岛岛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ˇ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应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ˇ分别开列名单ˇ写明每人所得票数ˇ他们应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ˇ并将封印后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ˇ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拆所有来件ˇ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ˇ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举人总数的半数ˇ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ˇ众议院应立即从选为总统之名单中得票最多但不超过三人之中进行投票选举总统。但以此法选举总统时ˇ投票应以州为单位ˇ即每州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ˇ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ˇ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ˇ而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时ˇ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ˇ与总统死亡或ˇ法规定的其它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ˇ同。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ˇ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ˇ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ˇ参议院应从名单上两个得票最多的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ˇ当选副总统者需获
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ˇ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ˇ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 (一八六五年)


第一款ˇ 苦役或强迫劳役ˇ除用以惩罚依法判刑的罪犯之外ˇ不得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方存在。

第二款ˇ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 (一八六八年)


第一款ˇ 任何人ˇ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ˇ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ˇ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ˇ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ˇ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ˇ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ˇ 各州众议员的数目ˇ应按照各该州的人口数目分配ˇ此ˇ人口ˇ除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以外ˇ包括各该州全体人口的总数。但如果一个州拒绝任何年满二十一岁的合众国国男性公民ˇ参加对于美国总统及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本州岛岛行政及司法官员或本州岛岛州议会议员等各ˇ选举ˇ或以其它方法剥夺其上述各ˇ选举权(除非是因参加叛变或因其它罪行而被剥夺) ˇ则该州在众议院议席的数目ˇ应按照该州这类男性公民的数目对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加以ˇ减。

第三款ˇ 任何人ˇ凡是曾经以国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官员、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分ˇ宣誓拥护合众国ˇ法ˇ而后来从事于颠覆或反叛国家的行为ˇ或给予国家的敌人以协助或方便者ˇ均不得为国会的参议员、众议员、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ˇ或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ˇ撤ˇ该ˇˇ制。

第四款ˇ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ˇ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ˇ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ˇ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ˇ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ˇ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ˇ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ˇ都应被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ˇ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 (一八七○年)


第一款ˇ 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ˇ不得因种族、肤色ˇ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ˇ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ˇ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ˇ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


第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第一款ˇ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各选参议员二人组成ˇ任期六年ˇ每名参议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州选举人ˇ应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所必需之选举人资格。

第二款ˇ 当任何一州有参议员出缺时ˇ该州行政当局应颁布选举令ˇ以便补充空额。各州州议会授权该州行政当局任命临时参议员ˇ其任期至该州人民依照州议会的指示进行选举缺为止。

第三款ˇ 对本条修正案所作之解释ˇ不得影ˇ在此修正案作为ˇ法的一部分而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 (一九一九年)


第一款ˇ 本条批准一年后ˇ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ˇ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

第二款ˇ 国会和各州同样和各州同样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ˇ 本条候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ˇ由州议会按ˇ法规定批准为ˇ法修正案ˇ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 (一九二○年)


第一款ˇ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ˇ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ˇ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第一款ˇ 如本条未获批准ˇ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ˇ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ˇ他们的继任人的任期应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ˇ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ˇ除国会依法另订日期外ˇ此种会议应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ˇ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之时已经死亡ˇ当选副总统应即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ˇ总统尚未选出ˇ或当选总统不合资格ˇ当选副总统应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之前代理总统职务。倘当选总统或当选副总统均不合乎资格时ˇ国会得依法作出规定ˇ宣布何人代理总统ˇ或宣布遴选代理总统的方法。此人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前ˇ应代行总统职务。

第四款ˇ 在选举总统的权利交到众议院ˇ而可选为总统的人有人死亡时ˇ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交到参议院ˇ而可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ˇ国会得依法对这些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ˇ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紧接本条批准以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款ˇ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ˇ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为ˇ法修正案ˇ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第一款ˇ 美利坚合众国ˇ法修正案第十八条ˇ予废除。

第二款ˇ 禁止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土或属地ˇ违反当地法律ˇ为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

第三款ˇ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ˇ由各州修ˇ会议依照本ˇ法规定批准为ˇ法修正案ˇ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一九五一年)


第一款ˇ 无论何人ˇ当选担任总统ˇ职务不得超过两次ˇ无论何人ˇ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ˇ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ˇ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任何人ˇ在此届任期届满前继续担任总统就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

第二款ˇ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ˇ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ˇ法修正案ˇ否别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一九六一年)


第一款ˇ 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ˇ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ˇ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ˇ特区如同州一样ˇ其选举人的数目等次它有权在国会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ˇ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数目。他们是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选举人ˇ但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目的ˇ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ˇ他们应在特区集会ˇ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ˇ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一九六四年)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它选举中的选举权ˇ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它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一九六七年)


第一款ˇ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时ˇ副总统成为总统。

第二款ˇ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ˇ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ˇ在国会全院均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ˇ 当总统ˇ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ˇ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ˇ在他再ˇ他们提交一份内容ˇ反的书面声明前ˇ此种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分履行。

第四款ˇ 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ˇ依法律规定ˇ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ˇ声称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利和责任时ˇ副总统应立即以代总统身分承受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此后ˇ当总统ˇ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ˇ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并不存在时ˇ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ˇ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在四天内ˇ参议院 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ˇ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ˇ国会应对此问题做出决定ˇ如国会正在休会期间ˇ应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召集会议。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二十一天以内ˇ或如适逢休会期间ˇ在国会按照要求召集会议以后的二十一天以内ˇ以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ˇ副总统应继续代理总统职务ˇ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七一年)


第一款ˇ 已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ˇ不得因为年龄关系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ˇ 国会有权以适当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九二年)

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ˇ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ˇ均不得生效。